《刑诉法》与《律师法》“打架”何时休
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卢怀敦
我国《律师法》于今年六月一日开始实施了,可《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并未修改,两法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上发生了冲突,顶上“牛”了,“打”起来了。
我国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修正并公布的《刑诉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 1 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第1 2 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以上规定中的“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和“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形成律师会见需事先向办案的侦查机关提出申请,侦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批准会见决定书。通常情况下,律师需往返多次,侦查机关才能定下来会见时间,律师才能拿到批准会见的决定书,时间大多超过四十八小时。
二00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并公布的《律师法》于今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明确了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事先申请,无需侦查机关安排。
然而,目前律师会见前的局面令人担忧。
今年6月1日以后办理侦查阶段刑事案件的律师分成了两类人。一类是持积极态度的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完全按照《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便可前往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而看守所的民警则要求律师出示办案单位批准会见的手续,律师则晓以新律师法的规定等等。但是民警根本不听并振振有词:我们只听公安部的。律师碰了一鼻子灰以后只好打道回府,然后再去找办案单位,要求办理批准会见手续。另一类是持保守态度的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家属委托后,先到办案单位要求办理批准会见的手续。而办案单位的民警会堂而皇之地告诉你:法律有规定,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可以直接去会见。当你大老远地、兴冲冲地跑到看守所,碰了一鼻子灰以后,再去找办案单位,要求办理批准会见的手续时,人家倒是一副大好人的样子,言外之意是:你看,不是我违法要批准你会见,是看守所不让你见,是你要我给你办批准会见手续的,你可别怪我。律师面对的看守所、办案单位,各个都有“理”。
这种状况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国家司法权利制衡的缺失,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救济,当然,也会导致一些律师消极对待办案单位、看守所之间的互相推诿。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订《律师法》时,曾计划同时修订《刑事诉讼法》,并且使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2008年6月1日之前先行出台。但是,《刑事诉讼法》没能如期完成修订工作,而修订后的《律师法》却已先行生效。因此,其中部分内容和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发生冲突,“打”起来了。
修订后的《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两者在法律位阶上是平等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后制定的法律效力优于先制定的法律。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当这两个法律发生冲突时,依法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律师法》。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上的规定以及法学理论上的东西倒不那么使人费解,倒是那些看守所、办案单位,甚至公安部对律师法的态度,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态度,对我国广大律师权益的态度令人深思。同时,也折射出,我国《律师法》在律师权益的保护上徒有虚名。
生活中,两个人打架,有人出面制止,甚至报警后由公安民警出面制止。可《刑诉法》与《律师法》打架,谁来报警,谁来制止呢?此文全当报警,希望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新法,消除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