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的一些问题求助
1. 试用期过了,但由于公司欠薪而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但仍旧维持雇佣关系,这期间所拖欠的工资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2. 怎样才算欠薪?拖欠多少天可以算欠薪?
3. 是否有这么一个说法:“在工资发放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10天后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工资的话,员工可以提出劳动仲裁;但在10之内员工没有权利提出”?
4. 在没结算工资前,以工作态度与完成情况为由把员工辞退,但所欠薪却没有一个明确的支付时间。员工可以用什么样的方式维权?
5. 公司以财务出差为由再三推迟工资的发放,从10号到今天(19号)共9天,但仍旧推说明天财务回来。如此情况,员工应如何做才能领到工资?(开始时,说财务因家事请假,后又说是因公出差)
6. 自然人是否有资格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
7. 公司一直在推说公司的名字在更改,要是投诉的话,该用哪个名字?
8. 另外,培训期是否应该算在试用期之内?公司在试用期之前额外加了一个为期7天地“培训期”,但却没有任何培训内容,没有工资,只有100元的补贴。说是在这7天里,雇佣双方可以自由选择去留。请问,这个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不符合,可参照劳动法或其他法律的?章?节?哪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