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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经营还是恶意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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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6
2008-05-26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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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法经营还是恶意欺诈?
安徽省安庆市泰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刘某。其中,中方股东为皖西桐城砂石公司,拥有
60%
股份,股东代表吴某(法人代表刘某的妻子,出任总经理);外方股东为意大利
***
服装加工有限公司,拥有
40%
的股份。本人为其外方代表。在
06
年至今的合作中,本人逐步发现刘、吴二人成立公司是假,以公司名义行骗和恶意欺诈才是其根本目的,数额高达数百万之巨。
骗子的第一招:由认识到借款
我与安庆泰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以下简称吴)、公司法人代表刘某(以下简称刘)同住锡麟街。因为我妹妹经营一家服装店,吴经常带着儿子过去攀谈,熟悉之后,吴多次称因业务需要向我妹妹小额借款,基本上都能如数归还。吴自称和他老公(刘某)经商多年,一直做卵石加工,市场前景很好,但苦于缺少流动资金一直无法做大做强。
2005
年
10
月吴称要去深圳参加高交会,通过我妹妹联系到当时在深圳工作的我,让我帮他们安排食宿,我由此和他们熟悉。
10
月下旬,我从深圳回安庆探亲期间,吴借故接近我,向我多次说起他们所经营的安庆泰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安庆唯一的参展企业在高交会上倍受瞩目,签下数份合作意向,并有
3
年内在海外上市的战略目标。
在这期间,吴和刘几次带所谓的
“
客户
”
和我见面,并多次带我去东至的矿山及位于原石门湖水泥厂的泰隆公司生产场地参观,多番描绘公司的宏伟目标,故意使我产生泰隆公司前景大好的错觉。
在随后的约半年时间里,吴和刘以购买位于东至县尧渡镇
***
的矿山(东至
**
五色石子厂)为由,先后
7
次以泰隆公司的名义向我和我家人借款共计
27.7
万元。
骗子的第二招:以合资的名义
2006
年
5
月,吴又找到我,称泰隆公司的合资年限到期。原来的外方泰国今日公司因亚洲金融危机所以投资一直没能到位,若近期内没有外资注入,则泰隆公司将被注销。所以请我帮忙,找我在意大利经商的朋友陈
*
来投资帮他们渡过难关。
陈先生出于对我的信任以及我所介绍的公司情况,没有做过多的研究和深入考察,即决定投资。于
2006
年
6
月
9
日将投资款
4.296
万欧圆,折合人民币
43
万汇入泰隆公司帐户,成为泰隆公司的股东,拥有
40%
的股份。我也由此成为泰隆公司的董事和外方全权代表。
审计后的真相
在意方公司的资金注入后,吴多次向我抱怨,称外方的投资款受外汇管理局管制,无法使用,并希望意方公司继续投、融资。刘某以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在
2006
年
8
月和
10
月提出了书面的投、融资
160
万和
310
万的商函。因考虑到二次投资金额较大,且我在参与该公司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内部混乱并不时有自称股东的人上门追债,陈先生在了解这一情况后,便要求我全面了解泰隆公司的财务状况,视结果再做决定。但是,吴和刘拒绝了我代表外方查阅账簿的要求。
2006
年
10
月外方委托律师书面要求查帐,才使得他们签下同意进行审计的备忘录。
经安庆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以下严重问题:
一、中方股东桐城皖西砂石公司的
60%
的出资
7.56
万美圆仅有
2
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且固定资产严重不实。早在
2006
年
6
月合资时泰隆公司就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但是吴、刘二人却隐瞒真实情况,将负资产作为
7.56
万美圆的资产与外方合资。
二、吴口口声声说受外汇管理局管制的外方投资款于款到当日
(2006
年
6
月
9
日
)
就已结汇。吴、刘二人于
2006
年
6
月
12
日至
2006
年
10
月
18
日分
24
笔(除节假日外,每天一次)将该款以现金的形式提取走,该款至今下落不明。
三、与此同时,我和律师还发现,吴、刘二人将泰隆公司伪称为正常盈利的企业,提供虚假资产及赢利报表给市财政担保集团,企图获得
200
万人民币的贷款担保。
更为荒唐和震惊的是,根据泰隆提交给我方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材料,
2006
年
6
月以前,泰隆的国外投资方为泰国今日有限公司。但是根据
***
公司通过泰国商务处的调查显示
,
泰国今日公司于
1986
年
7
月
30
日登记成立,注册号为
0105529025977
,
2000
年
10
月
24
日已经通过法院宣布破产。不可思议的是泰隆公司却于
2006
年
6
月提交了加盖泰国今日公章的股份转让协议给我们及安庆市商务局,以获得我们的投资。
公安侦查的详细资料
为了维护外方的合法权益,我征得陈先生同意后于
2006
年
12
月底向安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
在公安初查阶段,刘某、吴某
2007
年
1
月份向安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
2006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现金支付账和凭证,意图证明其于
2006
年
6
月至
12
月支出了
627709.49
元。但是经核对凭证后发现,将
2006
年
6
月前已发生的支出计入本期的有
105834.6
元、重复计算的有
8297.7
元、虚列开支的有
277325.9
元。可能实际为公司本期支出或者无法确认支出期间的仅为
236251.31
元。更为恶劣的是,吴、刘二人明目张胆的将同一项目下的支出的不同票据附在不同项下作为多笔支出,如将同一次纳税的增值税缴纳通知和税票存根联作为两次纳税支出计算、将手机费预交发票和结算发票统统计入通讯费支出、购买一台价值
6000
元的潜水泵,将发票、合同、发货单分别张贴在三处,作为购买了
18000
元的潜水泵的依据。经我咨询过多位法律界人士,他们均认为:根据吴、刘二人提交经侦的财务凭证,巨额数目不实,其行为至少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足以立案。
自我们报案后,安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吴刘二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和工厂工人有初步调查,并去过东至矿山。查实了泰隆在矿山无任何投资,反而他们一直以和
**
五色石子厂所有者方某合作为名,欺骗方某对矿山进行投资。并数次带客户和部门领导到矿山参观,谎称矿山为他们所有。而方某因为合作心切,也不便拆穿谎言。
公安部门也查实了吴刘二人历年来以公司名义大肆借款,拒不偿还,数目高达近两百多万元。公司和工厂无任何固定资产。账面反映亏损却高达
160
万元。而其中借款部分均为现金,却从未入公司账户,至今去向不明。支出部分都是白条。
公安部门也去过桐城,通过当地派出所和工商局调查了泰隆的中方股东,皖西砂石公司。只查到公司注册资料,并无办公地点。派出所称,并不知道有此公司的存在。
而且吴刘二人自
2003
年以来多次以工厂生产流动资金短缺为由,以泰隆公司名义在外借款,多达近两百万现金,这些钱均未入公司帐目,且并无用做公司正常支出,但俩人均以公司亏损为由,拒不还钱也不交代这些现金的用途和去向。
公安部门还查实吴刘二人也绝非合法夫妻,刘某法定妻子一直在其原籍江西九江同刘某之父共同生活。刘与吴之子的出生证明直到
2006
年
5
月才托人弄到手。
猖狂的骗子:恐吓、威胁、撒泼
在我报案后,吴某曾于
2007
年
1
月数次在电话中威胁我以及我家人,严重干扰影响我及家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我出于对他们以前的行为的了解,及时到天后宫派出所报了案!
更为恶劣的是,
2007
年
3
月
4
日、
4
月
20
日我和朋友两次去她家催还欠款,因见我们是弱女子,她竟然拿刀出来欲砍杀我。
在另一名受害者也向公安部门报案后,(此人被骗
53
万元人民币)经侦队再次传唤了吴刘二人接受调查,在审问中,吴又一次又哭又闹,还用烟灰盅砸了自己的头。更为奇怪的是,随后马上就有来自于市公安局询问的电话使得经侦队工作更难开展。
吴刘二人更是以我报案为由拒不归还我家借款,并时时威胁恐吓甚至找人跟踪我,对我以及别的受害人百般诬陷诋毁。干扰我们正常生活。给我们带来的不仅仅是巨大的经济损失还有更严重的精神伤害。
我的疑惑
—
为何骗子如此嚣张?
陈某,
2000
年至
2005
年期间,被吴、刘二人雇佣为桑塔纳(陈所有)司机,被拖欠
2
万多元工资,至今拒付。
06
年陈因病住院,无力缴纳医院费用,多次上门讨要,均被拒绝。无奈之下,找到当地电视台法律频道,请求援助。
潘大爷,孤寡老人,泰隆公司工厂门卫。
2003
年吴刘二人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向其借款
4500
元。承诺三个月后归还。时至今日,这笔借款仍旧没有归还。并被拖欠工资长达一年。每次潘大爷讨要工资和借款时,二人便以
“
辞退
”
、
“
再要就一分钱都不给
”
等威胁。因为是孤寡老人,又出于生计考虑,潘大爷一直忍气吞声。
二人不仅拖欠员工工资,四处借钱,同时在超市也是大肆赊欠,在锡麟街的某超市赊欠烟酒等货款达
7000
多元。超市老板多次上门讨还,也只收回
2000
元的货款,其余货款至今没有着落。
另有几笔借款,也是吴刘二人以公司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所借,迟迟不还。每逢债主上门催要借款,吴刘二人不是百般欺哄,就是威胁恐吓。其中包括余某一万五千元,李老十万元。上海吴老三十万。这些安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均有详细记录。
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这样一家长期亏损,并东瞒西骗、弄虚作假的企业,竟然能够在长达数十年间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得以继续存在,并多方进行欺诈。
泰隆公司早在
2003
年就以合作的方式找到本市一家汽贸公司,骗取到投资款
53.3
万元。而这些钱也均未入公司账户,下落不明。法人代表朱某历年来多次追问投资款下落,一直没有结果,并多次遭吴刘二人恐吓。而在泰隆公司的股东文件和材料上甚至没有显示这家汽贸公司对其投资。
从我方律师一年来调查得到的材料可以表明,这是一起有预谋的商业欺诈活动,但是这样一个企业,竟然能够登陆
“
2007
年安庆市黄梅戏艺术节
”
的招商名录,并以贻笑大方的数据证明着其
“
良好
”
的发展前景。与此同时,国内另外一些制造卵石的企业正在有序地蓬勃发展,而我们所谓拥有
“
星火科技
”
项目的泰隆公司却多年来始终停留在寻求招商和合作的阶段。公司负责人数年来孜孜不倦的以借款为主业。可是,借来的钱却又没有投入到公司运营之中,其工厂也是难得几次开工生产,公司账面反映的也是一年年巨额亏损。后来,我们还得知二人因为不同意合作方参与财务管理,即使找到的投资商也拒绝投资合作,最终一拍两散。
那么,他们的真实目的究竟是什么呢?为什么就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呢?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安庆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却于
2007
年
12
月
19
日给我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通知,理由为: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吴某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证据证明有侵吞公司财产的嫌疑。
那么泰隆公司历年来以公司名义大肆借款和吸收投资高达近
200
万元,这些资金究竟做何用途,下落何在呢?公司工厂无任何固定资产,历年来的生产及销售额仅为
17
万元。并长期拖欠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公司帐户一有现金便立即提现,帐户始终处于无钱状态。这样一家公司难道真的没有任何问题么?
自
2006
年九月直至现在,我四处奔波,以求公正的说法,并多次找到相关部门领导反映情况,都无任何作用。在法律日渐完善的今天,我却遭遇到一手遮天,投诉无门的无奈和尴尬。
而这样一家借办企业为名,行非法敛财之实的公司依然张狂的存在。在此我恳请论坛各位法律界人士能够给我提供更多更好的建议和帮助,使我尽快结束这长达两年的噩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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