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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 入股、合股还是参股已经成了的公司?

入股、合股还是参股已经成了的公司?

你好,A,B,C,D四人于1.5年前合伙开了一家公司,A-40%,B-30%,C-15%,D-15%。
现在A愿意转让1%的股份给F,那么F应该和A或公司签订入股、合股还是参股合同比较合适?三种合同之间的利弊在哪里? 合同应该怎么写?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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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如果与A签订合同,则可以下两种合同实现对公司的投资入股:一种是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即F向A支付一定的对价购买A所持公司的1%股权,然后按照该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使F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该协议行为可以使F享有公司股东权,如利润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股东会表决权、由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权等等。另一种是签订隐名投资协议,即F向A支付一定对价约定购买A所持公司的1%股权,约定不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即F所购买的A的1%股权在公司仍登记A为所有权人,但是协议同时约定,该1%股权是由 F委托A持股,即F有权向A要求缴付公司的利润分配。
以前一种协议方式入股,F购买A 的股权遵守按照公司章程或者公司法对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例如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情形下,需要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若有股东不同意转让,,且行使了优先购买权,则F无法向A购买股权,即无法实现对公司的投资入股。
以后一种协议方式入股,则不受上述的限制,但是F与A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和其他第三人,F无法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如果A缺乏信用,则存在一定的风险,主要风险就是A可能非法处置该股权损害F的利益,尽管F有权依据之间的协议追究相应的侵权和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与公司签订合同,则需要签订增资认购协议,即需要公司对F定向增资,由F认购该增资,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享有股东权。但是,该协议行为需要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有关公司增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如召开股东会,由股东进行表决等等,同时还需要进行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最后,鉴于股权购买协议、隐名投资协议和增资认购协议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非三言两语能详尽,建议咨询律师。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公司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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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孙律师的详细回答!

A和F采用这个方法进行股权转换: 签订股权购买协议,即F向A支付一定的对价购买A所持公司的1%股权,然后按照该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使F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还有几个问题想问一下:
1、A说因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三年内股东不得撤资,从现在开始1.5年后才满三年,才能办变更登记手续,对股权转让有影响吗?就是说AF现在签订合同约定1.5年后进行变更,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2、A用比较优惠的价格转让股权给F,假如BCD股东不使用优先收购权,那么F是否可以用AF协议的价格购买A的股权?
3、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3年后才可以办理股权变更,那么ABCD都同意的话,AF是否马上可以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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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草拟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请孙律师把把关,谢谢!

股权转让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XXX
身份证号码:XXX
乙方(受让方):XXX
身份证号码:XXX

鉴于:
XX市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XXX年X月X日成立,由甲方、B、C、D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XXX万元。其中甲方占XX%的股权,已出资人民币XX万元。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合同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1%的股权以人民币XX万元(¥XXXX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转让标的的排他性和无瑕疵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或附带任何其他第三方义务,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XX市XXX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如果任何一方未按协议规定,适当地、全面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由协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向XX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1、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七、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签字、按手印后即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签名):

受让方(签名):
年 月 日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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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说因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三年内股东不得撤资,从现在开始1.5年后才满三年,才能办变更登记手续,对股权转让有影响吗?就是说AF现在签订合同约定1.5年后进行变更,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答: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对外转让股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即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当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时,股权转让不仅让遵守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还应遵守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根据目前司法审判实践,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合同无效。由于你提及的这项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章程对A的股权转让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三年内不得转让,因此,如果A和F签订该项股权转让合同,则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A用比较优惠的价格转让股权给F,假如BCD股东不使用优先收购权,那么F是否可以用AF协议的价格购买A的股权?
答:如问题1所述,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时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因此,即使BCD股东不使用优先收购权, F用AF协议的价格购买A的股权还会因为合同无效而无法实现股权转让。 
3、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约定3年后才可以办理股权变更,那么ABCD都同意的话,AF是否马上可以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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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4F flying21 的帖子

有关合同的具体条款安排需要视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具体意思表示,在不了解你们之间的真实意思情形下,暂无法对你们之间的协议作出合理评析。总体感觉是过于简单,有些具体条款缺失。可参考下我起草的一份协议,需要注意的是,仅供参考,具体条款需要根据你们之间的意思进行调整和修改,切勿生搬硬套。http://sunweilawyer.fyfz.cn/blog/sunweilawyer/index.aspx?blogid=29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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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孙律师!

1、公司章程只规定三年内不得撤资。那么股权转让属于这个“不得撤资”限制范围内吗?
2、AF为了规避BCD优先权,可以在协议中写高转让金额,而按实际约定金额支付吗?

背景情况,这家公司规模还不是很大,但已经渡过初期的艰难时光,慢慢开始稳定发展,A是主要的决策者,BCD都听A的,不负责具体经营。也就是说A比较有权威,当初也是A发起,BCD信任A而投了资。F也是当初的发起人,但当时F因实力问题无法投资,现在A念及当年的感情,愿意转让1%的股份给F(这个转让价也是远远高于当初投资时期的价格,但又低于ABCD愿意转让给风险投资人的价格)。现在AF想私下转让,详情并没有告诉BCD。当然A挑明跟BCD说的话,BCD也会同意的,只是A觉得这样做不太好,想自己拿出股份私下转让。
就是这么个情况,请问孙律师,AF之间怎么操作会比较好?
最后编辑flying21 最后编辑于 2008-04-23 12: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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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只规定三年内不得撤资。那么股权转让属于这个“不得撤资”限制范围内吗?
答:从字面理解该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撤资”可以理解成包括不得通过转让方式收回出资。因此,该股权转让可以认定为属于这个“不得撤资”限制范围内。
2、AF为了规避BCD优先权,可以在协议中写高转让金额,而按实际约定金额支付吗?
答: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向其他股东递交转股通知书,一般认为该通知书应当包括股权转让比例、转让的对价、股权受让人、对价支付期限、对价支付方式以及其他特别条件。也即其他股东可以根据该通知书记载的事项决定是否同意以及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行权股东只要按照该通知书记载的条件受让股权即可,包括以该通知书记载的购买对价、对价支付期限、对价支付方式等。如果转让股东在协议中写高转让金额,而按实际约定金额支付,实质上属于签订阴阳合同,属于欺诈行为,其他股东享有撤销权,即有权诉请法院撤销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合同,同时主张按照通知书记载的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3 、AF之间怎么操作会比较好?
答:A将股权的1%转让于F,首先必须修改公司章程,即删除公司章程有关三年内不得撤资规定,解除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其次,要实现A将股权的1%转让于F,有两种操作方式:第一种操作方式是,由于AF之间股权转让行为属于《公司法》规定的股权外部转让行为,按照《公司法》规定,外部转让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且其他股东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即AF之间股权转让,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这是实现AF之间股权转让目的的最一般的操作途径。第二种操作途径就是在修改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年内不得撤资”同时,对股权转让进行如下修改“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无需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这样操作的依据就在于《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的规定,公司章程有另外规定的,股权转让时按照该公司章程规定即可。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有代表2/3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也就是说不管采取前一种方式还是后一种方式,由于均涉及到公司章程的修改,A仅持公司40%股份,因此,要实现AF之间股权转让,必须要得到部分的其他股东支持,如由于股东B持有30%股份,只要得到股东B支持即可实现股权转让。并且存在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情况下,通过取得股东B的支持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采取第二种操作方式最有效。但是,风险在于可能会造成股东之间矛盾的产生,不利于公司以后的经营和发展。最好的方法是说服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以保持公司股东之间良好的人合性,避免因为股权转让给股东之间的合作带来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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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说因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三年内股东不得撤资,从现在开始1.5年后才满三年,才能办变更登记手续,对股权转让有影响吗?就是说AF现在签订合同约定1.5年后进行变更,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答:上次解答这个问题时只回答了问题的前半部分,漏答了“就是说AF现在签订合同约定1.5年后进行变更,这个合同是否有效?”现作补充解答:如果AF现在签订合同约定1.5年后进行变更,这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只要对合同的生效未作其他特别约定,该合同属于成立即生效的合同,但是,合同的标的物即公司股权的过户时间有特别约定,即1.5年后才办理过户,也即F才能取得公司股东资格。这样的合同属于合法的合同,实践中,存在很多上市公司股东以此种协议方式转让其所持的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份,这样的合同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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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好!

综上所述,必须先征得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且其他股东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然后签订1.5年后办理变更手续才行,是吗?

如果仅仅AF协议1.5年后变更,也是不行的,是吗?

那么AF取得BCD支持后,需要和BCD签订相关协议或者股东会议纪要吗?要办理哪些手续?

情况2:
如果AF在协议中说明,A负责1.5年后说服所有股东同意此变更,如果说服失败,A按照协议金额的15%赔偿F,并全额退还协议金额。
这种条款合法吗?另外这个赔偿金额多少比较合理?
最后编辑flying21 最后编辑于 2008-04-24 12: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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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上所述,必须先征得股东过半数的同意,且其他股东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然后签订1.5年后办理变更手续才行,是吗?
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另外有两个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不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然后可以在1.5年后办理变更手续。
2、如果仅仅AF协议1.5年后变更,也是不行的,是吗?
答:可以,但是在1.5年后办理变更时还是需要取得另外2个股东同意,且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3、那么AF取得BCD支持后,需要和BCD签订相关协议或者股东会议纪要吗?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文件:可以以股东会会议记录或者由其他股东出具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书或者由其他股东在AF协议上进行签字。
4、如果AF在协议中说明,A负责1.5年后说服所有股东同意此变更,如果说服失败,A按照协议金额的15%赔偿F,并全额退还协议金额。这种条款合法吗?另外这个赔偿金额多少比较合理?
答:该条款合法,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法律无强制性要求。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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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点意见,可以提供给你作为参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三年内股东不得撤资”,关于这个条款本身是否对股东对外行使股权转让的处分权构成限制,应该可以作如下分析:
1、首先,股东撤资本身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股东将注册资本经过法定验资程序投入公司后,该资本的所有权已转化为公司所有,股东只拥有股权。故股东本身对公司资本因没有直接所有权导致其在实际上无法“撤资”,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由于法律观念的不强很多公司往往是股东所有权和公司所有权不分,导致股东随意占用公司资产,所以公司法规定了资本不变原则即非经法定程序,公司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所谓“股东不得撤资”的概念即是从此演化而来,但非明确的法律概念,一般限制的也是股东对公司资产的随意挪用;
2、关于“三年内不得撤资”的表述如果是章程中原文的,那么该章程也应该不是一个所谓“一般建议稿”章程,应该是各股东另行协商一致的结果,股东间的本意究竟为何,到底是限制大股东对公司资产的挪用,还是限制股东的股权转让,从该条款设置所在的章节应该也可以略见一二;
3、关于股东对外股权转让,其实在实际上来说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撤资条件的,因为该转让行为本身并没有对公司资产造成任何的影响,而只是重新分配的股东内部的构成及持股比例,故如无其他条款影响,个人判断应不影响对股权转让的办理。
关于转让的方式和程序,孙律师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完全同意。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马建荣 律师 电话:13818092847  地址:上海市长宁路396弄9号兆丰大厦12-D  邮编:200042  e-mail:lawyermajianrong@yaho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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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马律师的指点,对于“撤资”一词的理解,我理解的过于简单了。这里的“撤资”到底是否包括如通过减资收回出资、通过股权转让收回出资、还是包括限制大股东对公司资产的挪用,的确需要股东之间形成的其他文件加以证明,也就是需要证明股东之间达成这个规定的真实意思是什么。而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就是限制转让股权。
    不过无论这里的“撤资”是否包括股权转让,就这个案件来说,A之间F股权转让的实现,还是需要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也即如果这里的“撤资”不构成对股权转让的限制,要实现股权的转让,可能还是需要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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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律师好!

现在又有一个问题:

如果F只有1%的股份,能派人进入董事会任职吗?F在公司中能享受什么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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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进入董事会,需要由公司的股东会进行选举和表决,只要股东会通过,既可以进入董事会任职。
至于F在公司中享受什么权益,作为股东,F享有股东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但具体权益的享有和行使要视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权益进行适当的限制和约束。
最后编辑孙卫律师 最后编辑于 2008-05-16 13: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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