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律师藐视法律,危害司法公正

我国《律师法》自1996515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施行,20011229第一次修正,20071028再次修订,这是根据国情,为依法治国奠定的法律基础。
原《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经过修订于200861实施的《律师法》第11条进一步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可是至今仍有很多地方在延续甚至发展着自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形成的由公务员兼任执业律师的现状。有的执业律师身兼数职,既担任着政府机关领导职务又兼任执业律师,不仅可能垄断局部地区的律师执业市场,对依法治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我曾在执业过程中了解到,贵州省开阳县的成诚律师事务所这种现象尤为严重,该所主任卞海燕就是身兼开阳县政协副主席和司法局副局长等要职的人物。而且卞局长这种享受着国家工资,利用手中的特权为当事人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在开阳县已经延续了10余年,卞局长这类律师利用手中权力影响了各种人事关系、秩序和制度,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影响,并出现判决不公等有法不依的恶劣局面。即将在明年61日实施的《律师法》对于此类局长律师、主席律师似乎已不是法律,因为法律如果不被信仰,将会变成一张废纸。我认为:正因为这类律师和其他律师的执业地位不平等,必然会导致司法的不平等,而卞局长这种“执业”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司法的公正和侵犯了法律的尊严。
但是,法律就是法律,不允许任何人超越,上述一切与依法治国相悖的行为和现象均应止矣。律师作为法律的捍卫者,更要尊崇、信守法律,还法律应有的尊严。
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应该象四川广安的36公务员兼职律师一样,得到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坚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