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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局销毁原件出具复印件,这样的证据可否采信?
本主题由 管理员 杨春宝 于 2008-1-30 14:38:14 执行 移动主题 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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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局销毁原件出具复印件,这样的证据可否采信?
国家电影局销毁原件出具复印件,
这样的证据可否采信?
华表奖电影《手拉手》涉嫌抄袭被诉,初一立案便清晰地呈现出决定此类诉讼成败的第一要素即双方作品的问世时间:
原告剧本发《新剧本》2003年第1期,1月2日出版。
被告电影2003年12月6日开机投拍。
被告电影2003年12月6日开机投拍,其所依据的文学剧本是什么时候完成的便成了本案关键。一审中,被告深圳电影制片厂向法庭提供了国家电影局给他们出具的两份书证:
一、被告剧本2002年3月报国家电影局立项;
二、立项剧本复印件。
这是两份足以影响判决的重要证据。它清楚地表明被告剧本的完成时间在原告剧本的发表之前;因此不是被告抄袭了原告的剧本,倒有可能是原告抄袭了被告的剧本。
而且证明力也毋庸置疑,因为它们是国家电影局出具的。
可不幸的恰恰就是国家电影局出具的这两份书证,才让人们有理由相信这极有可能是一起内外勾结的腐败窝案,因为这两份书证均是伪证!
原告发现伪证是从被告“立项剧本复印件”开始的。此复印件初一登场原告即已发现其内容严重作伪,于是便先后三次持介绍信前往电影局要求核实原件,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只好申请法院前去调取原件。一直到开庭前几分钟,原告之一殷小英仍在向经办此案的梁立君法官追问是否已去调取原件。梁法官说他们已去过电影局了,电影局说原件找不到了。
北京二中院采信多份伪证一审判被告没有抄袭之后,原告迅即上诉并进一步查实国家电影局为被告出具的“立项剧本复印件”确是伪证,于是便致函电影局要求他们收回伪证以置身事外,可电影局不予答理。原告之一殷小英终被激怒,便向有关部门上书并同时上网要求追查电影局制造伪证的法律责任。千万网民也纷纷跟帖抨击电影局作伪证的丑恶行径,全国亦有26省市97名律师挺身而出质疑此案的一审判决。面对网上铺天盖地的谴责声浪,电影局依然是咬紧牙关死守沉默。2月20日,殷小英将一篇《国家电影局少数败类利欲熏心制造伪证》以信函寄至该局下属处室,呼吁“一切有正义感的人们起来谴责电影局少数败类制造伪证”。这下电影局才慌神了,3月2日给殷小英以特快专递回函感谢他“对电影事业的关心和监督”,不过对于殷小英所说的伪证“立项剧本复印件”却刻意回避不敢辩解。
4
月16日
,原告律师再一次赴电影局要求查阅“立项剧本复印件”原件。这次接待他的是该局艺术处副处长陆亮。
陆副处长慑于法律的威严,终于老老实实地承认:立项剧本原件在出具复印件后即已销毁。
难怪,原告发现复印件内容严重作伪后三次前往电影局要求核实原件均被拒绝;因为这时原件早已不复存在,被毁了。
出具复印件而毁掉原件,这只能进一步坐实复印件确是伪证;同时,因查无原件亦无任何原始记录,所以也可坐实被告证据1即“2002年3月立项”也是伪证。
可骇人听闻的是,此前北京二中院一审法官除了对这两份伪证均予以采信之外,还无中生有地在判决书中写下这样一段表述:
本院对被告深圳电影制片厂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由于证据2与本院从电影局调取材料一致,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所能证明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
证据2即“立项剧本复印件”。判决书称“与本院从电影局调取材料一致”岂不是弥天大慌?因为剧本原件早已被毁,你还能去哪儿调取原件?一审法官为了庇护被告竟堕落到在判决书中作伪作假,其行径之卑劣实属罕见。
而更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北京高院终审不仅没有去依法追究国家电影局制造伪证的法律责任,相反还堂而皇之在判决书中写下原告殷小英虽提出被告立项剧本复印件是一假证,却没有拿出复印件是假证的证据,故对殷小英的主张不予支持,即对这份剧本复印件继续予以采信维持原判……
于是,中国法学史上一份最荒唐的判决书便出笼了。有律师尖锐指出,这样的判决无疑等于有人拿一张借条复印件告你欠钱不还,你说这复印借条有假,法院不去责令出具复印件的一方拿出借条原件来核实真伪,却要你拿出复印借条有假的证据,拿不出来,就判你还钱。
此案一审采信伪证判决以后,先是有全国26省市97名律师拍案而起谴责电影局制造伪证。至二审开庭前夕,谴责电影局伪证并质疑此案一审判决的律师已增至141名。二审再次采信伪证维持原判,法学界一片哗然。质疑此案判决的律师和法学家至去年年底已骤增至863名。国家电影局销毁证据原件为被告制造复印件伪证,无疑是这次舆论沸腾的导火索。
现在,原告殷小英在全国众多律师和不少大学法学教授的支持下已向国家最高法院申诉。不少法学家指出,国家电影局销毁证据原件所制造的复印件伪证,决不会再在国家最高法院畅行无阻……
遥望彼岸 最后编辑于 2008-01-28 19: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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