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大家看一纸判决书,大家给点评论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07)珲民一初字第472号
原告董金锁,男,1981年3月10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英安镇八二村二组。身份证号码:222404198103102218
委托代理人历建林,珲春市新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者。
被告刘霞,女,1981年1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珲春市英安镇。身份证号:222404800109302
委托代理人张宜福,珲春市新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董金锁与被告刘霞离婚一案,本院于2007报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邰德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董金锁及其委托代理人历建林与被告刘霞的委托代理人张宜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间内容在后边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每三十二条、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董金锁与被告刘霞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VCD一台、音响、衣柜一组、茶几一个、梳妆台一个、洗衣机一台、南瓜座椅一个、卫星电视接收器一台归原告所有。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扫描机一台烫画机一台、电脑椅一个归被告所有。
三、夫妻共同债权57645元,其中32400元归原告所有;25245元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40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产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邰德文
大家看得懂这一纸判决吗!!!!!
中间内容有:
原告董金锁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6年10月回国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口角,2007年1月份,被告回娘家至今未归。经了解,2007年3月,被告私自到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因此说明我与原告的感情已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我舅舅、我姐姐取走的钱,都是我结婚、出国时借的,我应当给他们偿还,被告哥哥借款10000元,要求其偿还,我出国挣的钱还出国时的贷款还本带息41920元。我父亲取走的15245元已被花销。
被告刘霞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经常发生口角的原因在原告,原告回国后,经常无事生非,多次提出与我离婚,并借与我吵架,无奈我才回到了娘家。原告多次要求我打胎,2007年3月21日,在原告母亲的陪同下到医院做的人流,原告出国期间,共寄回折合人民币13万并带回12000元,共计142000元,其中,由原告大舅张业臣借走1万元、原告二舅张业有借走1万元,原告姐姐董丽华借走22400元。以上款项都 是从我的存折中提取的。2006年12月25日,原告父亲把我的存折愉愉拿走并将15245元存入了他的名下,他说他给我们存着。我要求平均分割财产全权债权。我们结婚根本就没有欠款,原告出国时贷款4万元属实。我哥哥没有借款1万元,剩余的款项我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30日,原、被告在珲春市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4年11月,原告赴韩国劳务,为办理出国手续借款4万元。原告出国劳务期间,给被告寄回人民币130000元,并带回12000元,共计142000元,此款都同被告支配。其中41920元还原告出国时的借款及利息,由原告的亲属张业臣借走1万元,张业有借走1万元,董丽华借走22400元,被告做生意期间花销23000元;原告回国后花销8000元,原告父亲从存折中取走15245元,共计1305656元。还有11435元被告不能说出该款去向,在诉讼中,原告主张张业臣、张业有、董丽华拿走的共计42400元是用于偿还完全夫妻共同债务(结婚、出国时借的),但没有提供证据。2006年10月原告回国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夫妻共同财产有,电视机一台、、、双方认可价值5590元。电脑一台、、、双方认可价值4850元。
本院认为,被告同意离婚,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以准许,原告主张亲属取走的款是结婚、出国时的借款,原告父亲众存折中取走的1524元已消费,此主张只有原告陈述,同有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听亲属从被告名下的存折中取走的,从被告处拿走的共计57645元,属于原、被告共同债权,应予以分割。夫妻关系存继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应平均分割。因原告寄回及带回的142000元都由被告管理支配,被告应当对该款的每项支出清楚,现被告不能说出其11435元去向,又没有证据证明该款已花销,故本院推定此款存在于被告处,属原、被告共同财产,应分给原告5717元,从被告应当的债权中扣除。
说明:这份判决存在很多问题,当时我是不同意离婚的,可法官说我同意离,才给我分点钱,所以就成这个样子了,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拿到,并且根本没有说不清的款项,那些钱都给他父母花了,可我没证据。
大家帮我出下主意,我怎么才能拿回我应该得到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