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公司注册资本并不是越大越好,除非法律对某些行业有特定要求,否则完全可以通过小额注册资本,后期大量资金支持的方式来解决,一保证了公司的投资总量;二控制了投资人的总体投资风险。当然,出于对外宣传考虑的另作他论。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法律对于股东出资有一个资本充足义务,即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采取第一种方式对方全部出资登记后再转让给你,首先牵涉到一个一人公司转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手续,其次如果公司债权人可以证明你在受让股权时明知其出资不到位的,可以要求你承担连带责任;采取第二种方式两人分别作为股东注册,如果后续注册资金不到帐的,仍应承担资本充足义务。但如果你只是登记了49%的股权,那么你只要充足到49%即可,其他的51%与你无关。
另外,对所谓1000万先过帐后抽走的,实务上目前对此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具体采取方式的不同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也可以认定为一般借贷,前者非法,后者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