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护法:护身符?遮羞布?
发布时间:2007-11-28 08:23网友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进入论坛来源: 荆楚网 有谁会想到,同样为中国农民的权益问题而聚集在一起的农民、专家、律师,分歧会如此之大。
在中国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民权益受到损害,处于弱势地位,这一点几乎得到了从中央到地方以及社会各界的基本认同。然而,11月24日-25日在武汉召开的第三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上,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却在农民和专家之间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反应--农民认为这部法律是自身权益的护身符,而有学者和律师则对该法的立法依据和功能产生了怀疑,一些观点激烈的专家认为,这部法律不过是政府回避重大制度改革的“遮羞布”。
农民:早就盼着有这样一部法
《农民权益保护法》由于还未出台,论证和修补草案的工作继续了有半年之久,农民听过该法的并不多,记者因此拿着草案询问农民的看法。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与会代表,对该法都表达了很高的期望。
还没有看到《农民权益保护法》征求意见稿的全文,湖南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大堡子镇的潘德文就用“喜讯”来形容该法的即将出台。在其住宿的宾馆,当记者采访他时,他立刻要求记者将手中的草案文稿给他,跑到宾馆的商务间复印--虽然,复印费高达一元一页,而草案总共有16页。
福建永安市上坪乡联合村苍坪组的余性华对各种关于土地、林权的法条倒背如流,这源于他长期维权的经历。在当地的林地调整中的,余的林地被占去三分之二,而在上访过程中,他儿子的鼻子被砍掉,他自己的右手被折断。“文件很多,法规很多,但这么完整保护农民权益的法还没有”。
听记者谈到《农民权益保护法》之后,余性华苍老的脸上露出一丝希望,“如果法律出台,那是一件好事。”
“我们老百姓早就盼着有这样一部法。”
山西省和顺县义兴镇任无汉村的郑宪平向记者表示,“有法就可以依法争权了。”他指着草案的第二十九条“务工经商农民及其配偶和未成年人子女符合当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应当准予其落户”连声称好。
听到《农民权益保护法》正在制订,重庆市丰都县十直镇七里村村民王伯荣连续用了三个比喻:“这就是我们农民的护身符,我们心中就有了一杆秤,就是对那些侵害农民利益的人的紧箍咒。”手捧着草案,王伯荣一口气从头看到尾,“写得好!条条都站在农民立场上,条条都为农民说话!这个法出台,是知识分子、退休干部,包括我这样的农民都拍手称快的事情。”
然而王伯荣说错了,知识分子并没有如他所说的拍手称快。
党国英:农民身份无法界定
对于该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许多学者表达了担忧。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著名学者党国英原来是反对这部法的,“这部法是上位法还是下位法?它要做好衔接,就不能跟别的法冲突,比如土地承包权方面的条款,跟原来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区别。将其他法律有关农民权益的条文集合在一块,有什么意义?”
而农民身份的界定,更是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农民怎么样界定?是身份,还是职业?如果是前者,不是强调户籍制度吗?如果是后者,那农民工怎么办?”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周户对记者说。对于草案将农民定义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王教授表示了不同看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里面也产生了分化,比如拥有强势地位的村干部,他们往往就是侵害农民利益的主体。而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还是户口的概念吗?”
党国英甚至认为农民身份根本无法界定,如果定了这部法,“以后是不是要有老人法、教授法?”
对于党国英的看法,澳门大学中国研究中心主任郝志东认为老人法不能与《农民权益保护法》类比。他认为前者是可以根据客观标准识别的,而农民的划分,不那么容易,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划分。郝志东更关心这部法有没有一个期限问题,也就是说,该法应当是临时性的,在取消了不合理的相关制度之后,农民回归公民,《农民权益保护法》也应当失效。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徐勇将“法”看做是“理”的表达,而在“弱势群体”含义的“理”上,目前还没有厘清,“任何群体都有可能自认弱势群体,从而获得道德上的正义,教授为了项目下跪,官员陪酒,他们都会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因此,在没有厘清什么是弱势群体的情况下,针对弱势群体法律的制订需要慎重。
而更激进的观点是北京律师魏汝久发出的,他直言这部法如果出台,“是中国的一个悲哀”,魏认为农民是一种政治划分,“出台农民权益保护法,这不是固化了农民的身份吗,农民因为这样的划分,而成为特殊对待的群体。这好像是给了他们保护,实际是给了他们歧视!”因此,“我坚决反对这部法的制订!”
有的专家则关心该法的执行问题,当被问到对《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看法时,为农民工打官司的著名律师周立太对记者表示,有法总比没有法好,但效果怎么样,就值得怀疑了,“中国不缺法,而是缺法的执行”。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张鸣则认为,农民权益受损的根源是制度,不去改变制度,而是想用一部法律来搪塞自己的责任,“这是推卸责任的表现,改变制度最重要!”
“这是一个政治宣言”
据悉,《农民权益保护法》最早由全国大大代表、吉林大学医学教授王维忠提出,号称“议案大王”的王维忠先生感到在当代社会,农民处于最弱势地位,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因而在1999年3月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议案制订农民权益保护法。九届全国人大设立了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简称人大农委),并于1999年开始就该议案调研。但由于立法的难度比较大,九届全国人大没有把《农民权益保护法》列入立法规划。
2003年的全国“两会”上,王维忠教授再次就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问题提出议案,而包括江苏射阳农技推广中心的姜德明等众多代表也分别联合提出关于农民权益保护的议案。同年,《农民权益保护法》被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目前,人大农委已经起草完该法案的草稿,并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预计今年可以提交人大审议。
展望该法的前景,王周户认为:“很可能通过,因为这是上层政治表达和下层呼吁的结合。”他表示,从政治上考虑确实有其道理,但法律本身有它的逻辑和特点,不能因为一部法而扰乱了整个法律体系。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项继权参与了该法的立法过程,之前曾经就《农民权益保护法》给人大农委提过详细的建议,他认为该法确实政治宣示意图比较大:“该法的制订出发点,是认为农民是弱势群体,权益容易受到侵害,而国家试图通过这部法律,宣示对农民权益的关注,不论对内对外都可以起到良好的政治效果。”
然而,政治宣示之下,该法可能产生的后果却引起了人们较大地担心,美国圣地亚哥大学副教授光磊认为这部法律的出台有着将社会割裂的危险:“将一群特定身份的人划分出人群,并给予特殊的保护,恐怕会造成对抗性的后果。”
还应做哪些修订
针对目前《农民权益保护法》的立法进程,许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设想。
亚基会项目官员、法学博士付欣表示没有看过该法的草案,因此不便就法本身发表评论,但他认为至少应当将现行法律中关于农民权益的条款理清,看哪些是相互冲突的,哪些是不合理的,哪些是需要补充的或者完整叙述的,然后再来制订法律。
王周户希望能够区分两个层次的法律来维护农民利益,一层是宪法、宪政意义上的法律,农民应当作为公民享受与城市居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这一层面的法律没有必要单独针对农民制订;而另一层是运用层面上的法律,解决具体的对象的特殊权利问题,将农民设定为一个职业,并就这个职业的特殊之处给予相应的立法保障。在看完记者给他出示的《农民权益保护法》的草案后,王表示该法在这两个层面上发生了糅合,因此还值得推敲。
有些学者认为应当完善相关的有关农民权益的法律和政策,而没有必要单独制订法律。
湖北省委政策研究室的余爱民用“手机信号”来形容法律的无处不在和数量众多。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陆雷博士也指出《土地管理法》对于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不足,“《土地管理法》是从政府的利益出发制订的,农民因征地得到的补偿仅仅是农业收益,而土地的增值利益却没有得到。”而付欣博士则认为要在现有的法律中完善关于农民权益方面的条款,比如在《劳动法》里面明确进城经商务工农民的利益,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里面明确合理的征地的赔偿制度和依据。
项继权教授认为从现行草案看,法律还存在较大问题,但如果将一些条款修订,则他乐意看到法律的颁布,比如要将《农民权益保护法》改为《农民权益保障法》,虽然是一字之差,但“保护”的内涵比较单一,即“尽力保卫,使不受损害”;“保障”的内涵比较丰富,除保护的含义外,还有“确保,使充分实现”的含义。此外,农民的定义也可以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生产和经营的人员,包括从农业向非农业转移、向城镇流动就业、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
南方农村报记者王宏旺 (记者邵铭、谭翊飞对本文亦有贡献)
文章来源:荆楚网
http://focus.cnhubei.com/today/200711/t1554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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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到现在没有解决,那位能帮帮他?余性华手机:13559877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