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修法

             10月修法的内容及其对08司法考试的影响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于10月28日下午闭幕。


  会议表决通过了《城乡规划法》(08年1月1日施行),修改了《民事诉讼法》(08年1月1日施行)、《律师法》(08年6月1日施行)和《节约能源法》(08年4月1日施行)。下面就各个法律的变化内容以及对08年司法考试的影响做一个概述,希望为08年的考生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律师法》


  1.律师会见嫌疑人不需经司法机关批准,在已有安全措施的场所内不受监听。新修订的《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在已经采取安全措施的场所内,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2.律师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非无限制。新修订的《律师法》http://law.studyez.com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这一条从正面规定律师在庭上发表言论不受追究,但是律师发表言论也不能毫无限制,律师不能滥用这个权利。因此法律同时规定“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3.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原来《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期间,不得执业。”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


  4.个人律师事务所首次“入法”。修改后的《律师法》中还增加了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并严格限定了其设立条件,对其承担责任作出了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此外,修改后的《律师法》明确禁止律师事务所之间和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法》的修改内容对08年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可以结合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权利来考察,也可以在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范畴中作为考试的内容。律师法修订的内容不多,考生应当将其作为复习的重点加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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