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了离奇事,法院为何准许一女嫁二夫 ?
山东出了离奇事,法院为何准许一女嫁二夫 ?
程女士2000年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在收到离婚判决书后,又向法院申请撤诉,本来法院不应允许撤诉,但法院做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书。
2003年程女士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以“在下达离婚判决书后、不能再撤诉”为由,认定2000年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不能再次起诉。在裁定书生效的第3天程女士再婚,在裁定书生效的第5天她丈夫提出上诉,本来超过上诉期不能上诉,但是法院竟然受理了她丈夫的上诉。
2005年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程女士与丈夫在2000年已经离婚。2006年程女士的前夫申请再审,本来最高法院规定离婚案件不能再审,但山东省德州市中级法院未经再审开庭直接下达再审裁定书:“裁定撤销原来的离婚判决书,发回禹城法院重新审理”。
程女士认为法院重新审理与前夫的离婚案件违法,因此拒绝担任原告。2007年8月24日法院裁定,程女士与前夫恢复婚姻关系,按撤诉处理。
法院的裁定造成了程女士再婚以后,法院又恢复了她与前夫的婚姻关系。程女士有了两个合法丈夫。
程女士问: 1、判决书下达后不允许撤诉,为什么法官却允许撤诉?
2、超过上诉期不允许上诉,法官为什么允许上诉??
3、离婚案件不允许再审,法官为什么再审而且没有开庭直接裁定重新审理???
4、一女不能嫁二夫,为什么山东的法院在程女士已经再婚的情况下,又恢复她与前夫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