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公然违背民诉法,剥夺我的上诉权
依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之规定:侦察机关根据侦察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鉴定任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已不属于行政单位。所以当事人与之发生的民事纠纷应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及民事法规,不再适用行政诉讼。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令第96号)第41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因违法和过错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令第95号)第31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一. 以上这三条法规就是我起诉上海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也是该鉴定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成为被告的法律依据。按照以上法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面前不是不可诉。
二. 鉴定人在对我的鉴定中隐匿、伪造证据,虚假鉴定,其隐匿、伪造的证据与鉴定的结论具有因果关系,依据民法通则59、61条及相应的最高司法解释71-73条(法律行为)之规定。这种鉴定结论以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根本就不存在服还是不服的问题。这就是我起诉该鉴定机构的事实与理由。当然,我具有举证的责任,很明显,我的起诉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三. 徐汇区法院如果以为我的起诉不具备受理条件,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但至今该院既不受理,也未给我不立案裁定书。从5月30日至今,我已几十次索讨不立案裁定书,该院不予理睬,我要求院长接待,填了三次申请接待书,如石沉大海,我向高院申诉,高院明确告诉我,不立案不受理。七日后应给予不立案裁定书,这是法律的规定,任何人都无权违背。我明明起诉该鉴定机构隐匿、伪造证据,虚假鉴定等违法行为,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该院立案庭的负责人硬要理解成我是对鉴定结论不服,起诉的目的是要法院改判鉴定结论,从而得出不可诉或不是该院审理范围等等。因为对鉴定结论不服是不可以上诉的。
四. 2007年7月31号徐汇区监察室徐主任在接待我时告知,不立案也不出示裁定书是因为高院有内部文件规定,而且这个规定内容不能告知当事人,对于这个答复我认为第一,如果高院有内部规定,不能也不可能与法律相悖。民诉法是最高立法机构通过的,地方法院无权制定违背法律的规定。第二,法院应该公开透明,依法审理,不能以保密的内部文件作为违背法律程序的借口。第三,徐汇区法院监察室要安排院长接待我,但至今未接到通知。公民的诉讼权力受到宪法的保护,徐汇区人大是徐汇区法院法官的任命机构,请求人大承担起监督的责任,督促法院以合法的法律程序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