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八旬老人冤案何时昭雪

                    八旬老人冤案何时昭雪
      ——重庆高院及其所属各级法院违法乱判纪实
 
  我国物权法即将施行,我一八旬老人却为争取自已的合法权益,在法律程序上奔走八年,遗憾的是重庆各级人民法院却在明显错案面前一错再错的违法乱判,实属罕见!


  1984年12月15日,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我与涪陵区靖黔乡青杠林村签订《林业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我承包该村的荒山植树造林和种植作物,承包期50年。《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靖黔乡人民政府也在《合同》上盖章认可。《合同》成立后,我即组织人力、物力植树造林,在较短时间内即将100多亩荒山变为林木葱葱。1993年1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协议:“甲方(原青杠林村)确认,甲乙双方于1984年12月15日签订、并经靖黔乡人民政府监证认可的《林业承包合同》继续有效。乙方(我)依据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这一协议,当时的基层政权机关--涪陵区荔枝办事处也在协议上盖章认可。


  2001年2月23日,青杠林村支部书记扬XX制造伪证,冒充承包人与青杠林村委主任付XX签订:“中止唐XX、扬XX承保(错别字系原文)张家塆土地山林合同书”,将我正在经营的8亩林地强行收回。这是恶意占有行为,我不服,诉至涪陵区法院,区法院却如此判决:“1、第三人扬XX与青杠林村签订的中止合同书有效。2、驳回原告唐XX的诉讼请求”。该案一审判决是明显的根据伪证作出的判决,不但荒谬,且胆大妄为,与构建法制社会、倡导法制理念、追求司法公平、公正严重背道而驰。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即维持涪陵区法院根据伪证作出的判决。


  再审查清了事实,但仍然违法乱判。重庆三中院的判决书称:“经再审查明,1984年12月15日,唐XX与原靖黔乡青杠林大队签订《林业承包合同》,约定由唐XX承包青杠林村荒地约200亩,进行育苗造林和种植作物,承包期50年......”。然而,三中院的再审判决又称:“被终止履行承包经营的部份林地已建有房屋,唐XX要求继续履行该部分林地的林业承包合同已不可能”,因此“维持本院二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这是什么判决?是自相矛盾的判决,是违法的判决,是违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法律常识的判决,事实上仍然是维持根据伪证作出的判决。


  2004年9月15日,重庆高院作出渝高法民申字第116号《通知书》。《通知书》承认:“原以你个人名义承包的张家弯土地山林合同,青杠林村委会后因建设需要,提前终止部份林地承包合同,扬XX作为合伙承包人之一,与青杠林村委会签订了终止合同”。这是自相矛盾,明显的事实不清。《通知书》前面承认:“唐XX是以个人名义承包”,为什么后面又冒出一个“合伙承包人”呢?证据何在?而且,重庆高院在认定这一问题时,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早已立法生效,该法第26条明文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土地”。这说明“提前终止”是违法行为,收回土地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通知书》的制定者是不知法、不懂法呢?还是故意违法乱判?《通知书》还认定:“合伙承包人扬XX虽然没有你的签名或委托,该终止协议在形式上不够完善,但其签订的终止协议仍合法有效”。这是那条法律规定的?不是承包人,没有承包人的签名或委托,签定的任何协议都是非法的、无效的,这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起码的法律常识,难道重庆高院的法官对这点基本的法律意识也不懂吗?真令人遗憾!


  更为严重的是,《通知书》还明目张胆的违犯法律和宪法规定。青杠林村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就违法建房,而且是将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承包地以38万元的高价卖给他人建房,这是明显的违法违宪行为。宪法第十条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重庆高院对此行为不仅不制止,不纠正,还公开袒护。本案如能公开审理,我将以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一违法违宪的事实。


  为此,我八旬高龄的老人专程到最高法院上访,最高法院于2006年6月19日通知重庆高院:“现介绍来访人唐XX去你院,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1、审查合同主体。2、认真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然而,重庆高院拒不执行最高法院通知,在没有接谈我的情况下,即作出(2006)渝高法民申字第548号《通知书》。《通知书》不仅不承认我是个人承包,还颠倒是非,制造伪证。根据最高法院的通知,首先要审查合同主体,即审查究竟谁是承包人。对此,我同青杠林村签有《林业承包合同》;有青杠林村在事隔10年后的“确认”;有基层政权机关靖黔乡人民政府、荔枝办事处盖有公章的认同;有三中院的“再审判决”和重庆高院116号《通知书》的认定。以上证据,无可辩驳的说明是我个人承包。反之,重庆高院(548)号《通知书》还故意颠倒是非,将1993年甲、乙双方签订的“确认”合同中的甲方说成乙方,将乙方说成甲方,目的是不承认青杠林村对甲乙双方签订的《林业承包合同》的确认,不承认我依据该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这是重庆高院违法乱判的有力证据。此外,重庆高院548号通知书还明目张胆的认定扬某是承包人。如前所述,扬某是伪证制造者,他根本拿不出承包合同,没有证据,凭什么认定他是承包人呢?重庆高院干部敢不敢公开审理此案,敢不敢在大庭广众之下公开对质?这说明重庆高院完全是依据伪证认定事实,这是为什么?这说明什么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从一审、二审的伪证判决,到再审查清事实后的违法乱判,再到重庆高院的事实不清、违法违宪和拒不执行最高法院的通知说明:本案不仅是一般的枉法乱判,而是一错再错的错案。特别是重庆高院还采取各种站不住脚的“理由”坚持保护恶意占有者占有我的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即将施行的我国《物权法》严重抵触!公正何在?公平何在?国家法律何在?此案虽已走完法律程序,但在冤案面前,我一8旬老人仍对我国法律持有一点信心,因此,重庆高院领导应当查清事实,根据最高法院通知,依法处理。


  请关心司法公正的各界人士评论、支持,最终让违法乱判者暴露于光天化日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