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司法部领导同志的公开信

尊敬的司法部领导同志:



您好。我们是安徽省在庐江监狱工作的民警。由于1998年6月初安徽省监狱局一个所谓的“资产重组”的改革举措中,由原来的合肥编制转到巢湖的编制,对我们在政治上、工作上等诸多政策规定的待遇上遭受到了许多不公正的对待,精神上也蒙受到了巨大的伤害。我们120位被划转的民警都在苦苦深思,安徽省监狱局的这种决策是否符合《监狱法》所规定的监狱工作方针和任务?是否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法则和规律?是否有利于打造平安监狱和监狱经济的正常发展?是否有利于监狱民警队伍的稳定和干群关系和谐?纵观“资产重组”九年来合肥阀门分厂的现状:资产重组时的设想和预期目标远没有实现;资产重组后大量的投入被虚置,经济效益完全不能达到预期水平,整体运作是步履蹒跚;省监狱局和监区对广大干警的承诺根本没有兑现。矛盾和问题十分突出。这些突出的问题和矛盾在我们这个弱势群体中的表现只能是失望、绝望,以至于怨声载道。当初这个决策的制定这——安徽省监狱局在从九年前的划转交接仪式以后便毫无生息,从未问津,更谈不上对民警职工的关心和呵护。


九年来的事实已经证明,此次重组决定是完全错误的。最重要的错误的在于:决策者们置客观规律于不顾,置监狱事业和广大民警权益于不顾,单凭自身的主观臆断,甚至别有其他用心做出了错误的重组决定。我们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重组决定违背了《监狱法》的主要精神,违反了监狱工作的主要任务和严肃性。《监狱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改造的场所,而这样的重组完全撇开了监狱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特点,把提高企业竞争力,单纯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忽略了监狱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基本功能,将政治法律行为转变成为纯粹的商业行为。然而,当时进行资产重组的初衷只是作为十五大后国有企业改革的尝试,并没有充分的理论储备,在实践过程中类似情形也多因缺乏理论支撑而走向失败。我们不明白,为何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的决策者在没有进行充分考察、论证的基础上,也“大刀阔斧”的进行资产重组,不计后顾的将我们所在的合肥监狱横切一块直接并入庐江监狱。事实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其自身的法则、规律和特点,省监狱局的决策层违背市场规律,硬性地将行政手段运用于市场经济的调整中,事与愿违,造成了失败的后果,也给我们广大的监狱干警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二、重组方案违背了监管改造工作的整体性与稳定性。监狱作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它的监管改造工作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确保监管场所的安全和稳定等社会效益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重组后的新监区地处合肥监狱大墙内,一个大门,两所监狱,不同的观念和管理方法,在相互磨合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的摩擦与冲突,阻碍了监管工作的质量和罪犯改造质量的提高。再者,新监区远离监狱,造成日常对于罪犯管理工作困难重重,执法工作无人监督,罪犯在合肥地区服刑,减刑却由巢湖中院裁定,与法相悖。特别是在遇到凶杀、脱逃、聚众闹监等重特大突发事件时,依靠庐江监狱,远隔百里,呼应苦难;依靠合肥监狱,又不是一个单位,联络困难;依靠自身,在警力不足、机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难以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事故的能力。如等待请示汇报、协调、确立方案到警力到位,已丧失了最佳时机。我们不禁要问:难道非要等到问题出现,后果产生再去评估这种决策正确与否,再去追究一些人的责任吗?


三、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出台的第二十五号文件,所设想的资产重组的成效与实际均不符。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二十五号文件中,明确了资产重组的意义、目的和锁定的目标,就是将新监区(合肥分厂)的区位优势和“白湖”的品牌优势结合起来,在三年内使中压阀门年产量达到二千吨,使之成为监狱经济新的增长点。九年来,这种设想仍停留在设想阶段。在这里,我们用数据予以说明:划转前原合肥分厂的两个车间阀门年产量一千五百吨左右,内部利润每年150万—200万元,而划转后年均阀门产量也未突破一千吨,内部利润一直在30万元上下,中压阀门每年产量也未超过600吨,由此可见,安徽省监狱局3000万的盲目投资换来的是产量的萎缩,利润的大幅下降。事实胜于雄辩,任何脱离实际的决策,丧失实践的源泉,注定是要失败的。


四、资产重组过程中,缺乏透明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得资产重组演变为资产徇私的过程。安徽省监狱局二十五号文件明确规定,调入合肥分厂的民警必须经安徽省监狱局批准,近几年调入合肥分厂的二十余位民警除少数确因工作需要外,绝大多数都是各种关系介入而调进,并且都是戴着“帽子”进入科室,其中是否存在何种黑幕,我们不得而知。合肥籍罪犯暴怒的留在合肥地区服刑,对此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也有明文规定,但通过各种层次÷各种关系从庐江监狱调入合肥分厂的罪犯约有四十名之多,将这种无理之举硬说成是内部调整,实在是强词夺理。民警调进也罢,罪犯调整也好,一般手中无权无势的小人物是不可能为之的。还有少数领导利用解决划转同志的问题之机,在省监狱管理局的默许下,强行为自己解决一套住房,这就形成了在庐江和和合肥独自占有两套住房,严重侵害了其他普通监狱干警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党在群众中的形象。


五、资产重组是安徽省监狱局的决定,属于组织行为,不能将行为的不利后果直接转嫁给人民群众,也绝不能以牺牲和损害普通民警切身利益为代价换取所谓“ 改革者”的光环。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第二十五号文件明确规定,划转干警若调进白阀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并同意,同时执行合肥地区补贴和福利标准。通过2005年合肥地区增发生活补贴和这次工资改革执行情况来看,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的第二十五号文件根本没有得到执行。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在不告知和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们的编制下放到巢湖地区,毫无根据地改变我们的人事属地。这不仅违背了二十五号文件精神和组织承诺,并且严重违反了《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各位领导也清楚,我们这些都是经过招干、考干和公务员考试来到合肥地区工作,这是我们的选择。我们这里大多数的同志都在合肥地区工作和生活了十年、二十年,有的甚至是于近四十年。但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这种违背个人意愿,暗箱操作和采取违背《 公务员法》的不正当行政手段,严重侵犯了我们的权益,损害了我们的个人利益。更严重的是,在今后的福利待遇、补贴调整、工资待遇上仍会带来诸多困难和麻烦。我们广大干警还要在监狱工作几年,甚至是几十年,这一次又一次的困难和麻烦,难道非要我们这些无辜的基层民警自己来承担吗?中央领导曾经反复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人事编制是事关我们切身利益的天大事情,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的领导只是一再的敷衍了事,置群众的呼声于不顾。


六、1998年资产重组时,安徽省监狱管理局以“皖中集团”名义下发的二十五号文件,纯属企业行为。根据《人民警察法》、《监狱法》 的规定,监狱人民警察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以企业名义下发的文件,能改变国家公务员的人事编制吗? 显然毫无道理。这种做法根本不符合组织程序和相关管理规定。并且,二十五号文件只是资产的重组,而不是人员重组和异地变更。现在,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的领导一句“二十五号文件现在已不再适用了”,就将我们的利益置于不顾,那我们不禁要问,重组有没有效呢?如果重组依然有效,那么对于我们权利的规定就要特别无效吗?一个文件就资产重组来说,它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不能说一半有用,一半无效,更不能说,领导说有用就有用,说无用就失效。这样做,领导的诚信何在?政府公文的诚信何在?今后领导机关下发的文件,我们不知道如何对待,我们也不知道如何去执行?如果对了,领导有光彩,错了就把责任转嫁给群众,使群众利益受损。让群众背负领导决策错误的黑锅,这难道符合当今我们倡导的和谐社会吗?


司法部领导同志,我们认为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资产重组”的决策完全背离了《监狱法》、《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使监狱“监管改造罪犯”这个神圣的任务完全失去了依托和支撑,严重挫伤了广大基层民警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是严重侵害了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保证监狱监管秩序的稳定,打造平安和谐监狱,捍卫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特此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要求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将我们五十余名民警的合肥地区干部编制名额腾出后的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并给予我们书面答复。


第二,要求督促安徽省监狱管理局纠正其错误的行为,恢复我们的合肥地区干部编制。


第三,要求责成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兑现皖省监狱发(1998)025号文件和领导的承诺,恢复我们的合肥地区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


第四,要求对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资产重组”的目的和现实效果及其运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营私舞弊、行政越权等行为进行督察,并对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实行“资产重组”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


我们这些同志长期奋战在监管改造的第一线,不分昼夜,甚至舍弃亲情、友情和爱情,为党的监狱事业默默奉献着青春年华乃至毕生精力,对此,我们依然无怨无悔。我们一贯以执行上级的文件÷领导的指示至上、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为本。在我们权益受侵犯的时候,真诚期盼上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使我们沐浴在党的温暖阳光下,继续信心百倍地为监狱管理事业贡献自己毕生的精力。


此致



敬礼






     


                          安徽省庐江监狱庐州监区(合肥分厂)


                                            全体划转警员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