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控制法院权力滥用?

我因一起构成七级伤残的医疗纠纷于2006年8月向法院提出了侵权起诉,医疗机构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可医疗机构迟迟不愿意缴纳鉴定费,按《举证通知》及《风险知书》规定,申请人不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的,将承担不利后果.由于法院迟迟未向医疗机构缴纳鉴定费期限,致使医疗机构巴不得不指定期限就能以合法形式规避迟延残者不交鉴定费来达到拖延法院开庭审理.现已是2007年6月,法院连一个起码的鉴定委托都未送给鉴定机构.我多次到法院催开庭,法院总是以医疗机构未缴鉴定费而未得到鉴定结之前不能开庭为由搪塞我.法院不催缴鉴定费,也不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能从天上掉下鉴定结论吗?试问,医疗机构十年八年不交鉴定费法,院院就十年八年就拖着不开庭吗?永远不交就永远拖下去不开庭吗?本案到庭要猴年马月才是个尽头.对于法院的这种做法是法院的错还是法律无能?真的就无法控制法院为种权力滥用吗?我怎系取怎样的济争取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存在什么时候指定交纳鉴定费最为合理?法院有没有这方面的监控机构,法院这种做法合法吗? 如何控制法院权力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