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道于党

问道于党


我弟史留芝,江苏溧阳绸缪古渎单身农户,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时由古渎第六生产队分得四亩三分承包地,而后参加了史全庚小组。史全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趁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将组员由生产队分得的承包地集中起来,再以人均二亩二分地分给组员。由于十年动乱,搞得我弟家破人亡,无处安身,被逼去外地打工,史全庚偕同组员就乘机侵占了他的承包地。1998年村委在市农办的政策指导下与史全庚及其组员签定了非法的第二轮承包权合同。2004年,设在人烟稠密的鱼米之乡——古渎里的溧阳化工园区扩大范围,村委通知坟主迁坟。我去迁坟时问及我弟的承包地,村镇支吾其词,泡了我两年之久。2006年2月23日我上书省农办吴主任,6月10日收到中共溧阳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绸缪史留芝承包田的情况答复:“根据有关规定,史留芝不能得到土地补偿费。”同年12月上旬,我运用党和国家赋予公民的咨询权,请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省纪委书记冯敏刚和省委农办吴主任将“有关规定”公之于世,2007年1月28日收到中共溧阳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史灌民信访事项的答复。答复表明,市农办以调查为名,串通镇委、村委和当事人史全庚(退养村主任)编了一个所谓史留芝在1982年家庭联产承包时自愿放弃承包地的虚拟故事。中共溧阳市委土地承包专家们,首先通过文字的排列与组合,将古渎第6生产队与古渎6队第1小组分割开来,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资格模糊化,接着以十六分之一秒的速度将发包方的帽子戴在古渎6队第1小组组长史全庚头上,然后煞有介事地将话题扯到1998年村委在1982年第一轮承包基础上与史全庚及其组员签定的第二轮承包权合同上,以证明史全庚及其组员侵占史留芝承包地是合法的。


众所周知,生产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包方。史留芝由生产队分得四亩三分承包地,同本队其它农户分得的承包地一起登记在案,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改变不了的历史事实。史全庚趁生产队发包后分立小组变更、解除合同是违反承包法第24条规定的。史全庚以避免抛荒为由将史留芝的承包地落在自己名下是不法的侵占行为,因为根据承包法第26条、第39条规定,可签订书面代耕合同,可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允许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农办称:在1998年开展第二轮承包时,史留芝在外打工,村、组联系不到他。这是谎言。因为第二轮承包是在第一轮承包基础上展开的,在生产队发包后分立小组时史全庚就解除史留芝的承包合同,史留芝由生产队分得的承包地全部为史全庚及其组员所瓜分,所以村组是根本不会与史留芝联系的。市农办土地承包专家们以为他们出台的自愿放弃说、抛荒说是与承包法抗衡的原子弹,于是称史留芝在第一轮承包时主动放弃承包地,其原分得的承包地由史全庚及其组员承包经营,村委在第一轮承包基础上与史全庚及其组员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是符合政策和承包法的。请问党,执法是以史全庚口说为凭呢,还是以事实为根据呢?市农办称:史留芝没有种田,不能得到土地征用补偿。请问党,承包法哪条规定打工农户史留芝只享有使用权呢?市农办称:史留芝的承包地一直由史全庚及其组员履行纳税义务,他们应得到土地征用补偿费。请问党,承包法哪条规定纳税可作为侵犯打工农户史留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理由?市农办声称:根据承包法第31条规定,即使在第二轮承包时取得承包经营权,史留芝去世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你则无权要求补偿。承包法第31条上款是怎么规定的?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本款的司法解释是:(1)指单身农户说的;(2)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承包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根据承包法第20条、第26条规定,史留芝去世后仍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承包法第10条、第16条、第32条和第53条规定,史留芝可获得被征地的相应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和被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赔偿,其应得的承包收益由第二继承人史灌民继承。


由此可知,市农办的答复是对承包法的嘲弄和践踏,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性的否定。看来,这几年溧阳不断发生农民上访、阻路、自杀事件,与市农办不执行承包法不无关系。


没想到,省委三位领导对溧阳市委农办和绸缪镇村恣意破坏承包法实施、蛮横侵害打工农户史留芝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竟听之任之。不错,市农办曾两次激我诉诸公堂。本来我也想诉诸公堂,后来听人说,法律体现党的意志,法院是党的工具,去溧阳法院告溧阳市委,如飞蛾扑火,千万使不得,于是就改弦更张了。


我想知道,要是省委领导亲友的承包权叫人如此这般地侵害,他们会有何感想、反应?


我相信,省委三位领导是清白的,只是自查自纠的滞后效应尚未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生不逢时!


理论离开物质就没有力量。党政干部,特别是党政高级干部,务虚不务实,就等于一句空话。不重振党的三大作风,失去的必然是无产阶级党性。工人、农民和劳动知识分子都在思考这个问题。


请问总书记,无路可走的人,走向何方?



史灌民


2007年3月11日


0511—538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