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市委农工办的土地承包八卦阵,老百姓谁破得了

阳市委农工办的土地承包八卦阵,老百姓谁破得了


-----致中共中央胡锦涛总书记


尊敬的胡锦涛总书记:您好!


一、向江苏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投诉:


史留芝 我的弟弟,溧阳绸缪古渎村单身农户,04年注销户藉。家庭联产承包时,古凟大队第六生产队承包工作小组成员是:队长史全庚、会计史留生、社员代表史金保和史光福。承包工作结束后,第六生产队分成几个小组。我弟随带着由队分得的四亩三分承包地参加了史全庚组。史全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趁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将组员由队分得的承包地集中起来,再将其平分(每人二亩二分)给组员承包。


我弟去外地打工,史全庚不但不给他立户、登记、注册,还把他由组分得的人头地占为已有。1998年,村委与史全庚等人签订了第二轮承包经营权合同,并给他们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书,从而促进了史全庚等人有恃无恐地侵害我弟的承包经营权


04年溧阳化工园区征用辽井里土地,村委通知坟主迁坟。05年2月上旬,我去辽井里迁坟时,问起留芝承包地之事,原第六生产队非史全庚组的成员说,田在史全庚名下。我去找史全庚,史全庚说:“他没立户,以后再说。” 同年5月下旬,我请村委调解,村主任说:“留芝,组无名、村无户,田无档,我到哪里去查呢?”我向绸缪镇派出所教导员兼古渎村党支书王夕芝同志反映,承蒙他多次约请史全庚,可他却倚老卖老(退养村主任)不给王书记面子。后来不知他看在谁的分上,勉强偕同其子来到支部办公室。其子说:“你是他的哥哥,他的老养病故应由你负责,与我们种集体的田有何相干?--我是警察!”,王书记一边嘴里说着去去去,一边用手势把他赶出去。史全庚愤然地说“是他要到我组里来的,是他给我种的。集体的土地,人死了,还来要土地补偿费?”王书记问他:“种留芝多少田?”他说:“八分。” 王书记依据乡规民约,按了几下计算器,得出个零数,叫我签字。未达成协议。同年12月中旬,我再请村委调解,史全庚联想到自己手中所持有的98年承包权证书,觉得上次调解吃亏了,就断然拒绝调解,把赌注押在他非法获得的承包权证书上,并通过史小鸭传话给我:“给他五千元路费,打发他回去。”我离开古凟时,他在社会舆论的谴责下认种了留芝二亩二分承包地,可又坚持说:“田坐落三处,所属面积记不清了。”05年底,我回到家中,绸缪镇来电称:“根据有关规定,史留芝不能得到土地补偿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同意给你一点补贴。”


没想到,甚至连法学家也没有想到,在承包期内,打工农户史留芝的承包地竟叫绸缪镇委根据有关规定“没收了” !


集体是个体的共同体。集体土地是个体农户的公共地,个体农户占有其中一分。史留芝响应党的号召,带着老祖宗留给他的生存资源--土地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为开河治水、保障城市粮食供应、支援他国,吃尽了苦头。史留芝不是地主,--即使是地主,镇村也无权没收他在承包期内的承包地。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高速发展是与打工农民的牺牲和贡献分不开的。在承包期内,以抛荒为由没收打工农民的承包地是极其不道德的。集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集体对孤老史留芝的老养病故不履行义务,就随心所欲地没收了他的承包权,这是对集体合法性的否定。


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公开的,而绸缪镇委所奉行的“有关规定”却是秘密的。这使人感到分外困惑。幸亏,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经营权档案材料都在省农办所属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掌握之中,公民可运用国家赋予的咨询权向省农办提出二个请求:⑴ 公开绸缪镇委所依据的 “有关规定”;⑵ 保障承包方查阅、复制土地承包经营权档案材料的权利,以便维护打工农户史留芝的合法权益。


(这是06年2月5日向省农办投诉的具体化)



二、 关于绸缪史留芝承包田的情况答复


史灌民先生:你好!你所反映你弟史留芝承包田一事经镇村调查,情况如下:


史留芝单身一人,无子女,因病于1999年去世。在第一轮承包时,由于他一直在外打工,对所分之田实际上一直未耕种,为了不出现抛荒现象,由村组安排交由他人耕种,当时他也未提出异议。因此二轮承包时,没有得到该块二亩二分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土地上的相关义务一直由他人履行,根据有关规定,史留芝不能得到土地补偿费。


根据以上情况,镇政府、村委从人道主义出发,经过与现承包者协商,同意给你适当补贴,但经多次与你协商,你不同意该结果。为此,只能请你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溧阳市委农工办            二00六年六月八日


三、解读阳市委农工办《 关于绸缪史留芝承包田的情况答复


绸缪镇、古渎村委调查,夹带私货,以权克法,强词夺理,不合逻辑,不合法。为了去伪存真,还事物本来面目,我法定代理人将按序逐条加以剖析如下:


--史留芝单身一人,无子女,因病于1999年去世。绸缪镇派出所04年注销户藉。


--在第一轮承包时,由于他一直在外打工,对所分之田实际上一直未耕种。


  这表明,家庭承包至1999年,我弟一直占有自己的承包地,一直拥有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为了不出现抛荒现象,由村组安排交由他人耕种,当时他也未提出异议。


这表明,镇村不但事实上强制收回了我弟的承包地,而且为了使非法收回我弟承包地合法化作了铺垫。根据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村组的措置是严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行为。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不得抛荒”,但并未规定“为了不出现抛荒现象”,村组就可以强制收回承包地。按照村镇逻辑,为了预防犯罪,公安局不也就可以把没有犯罪事实的人统统拘捕起来了么?其实,预防抛荒的措施都包含在承包法之中,如代耕、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他人是誰?啊,原来是古凟大队第六生产队队长,后来当上了古一村委主任的史全庚呀!家庭承包时,第六生产队分成三个小组,我弟由第六生产队分得四亩三分承包地,而后参加史全庚组。史全庚量我弟单身无房,在村里立不住脚,于是就通过组承包将我弟的承包地分成二部分,一部分(二亩二分)由他自己占有,另一部分(二亩一分)由组员共同占有。问题就这么简单,可镇村却把它搞得很复杂,使人模不着头脑。他们支支吾吾,泡了我一年多时间,最后编了一个以权克法“由村组安排交由他人耕种”的故事。我弟的发包方是古凟大队第六生产队。“为了不出现抛荒现象”时,村组这个词还在改革家肚里,胎儿怎么会把我弟的承包地安排给他人耕种呢?这显然是镇村想用人们对农村改革的模糊时空观念来改变史全庚及其组员侵犯我弟承包地的真相,以达到以权克法的目的。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我弟的承包地,竟是由胎儿安排交由他人耕种的呀!


--因此二轮承包时,没有得到这块二亩二分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


  由以上所述可知,第二轮承包时,我弟之所以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四亩三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因为古凟村委违反政策与史全庚及其组员签订了侵害我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谓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造成的。


--该土地相关义务一直由他人履行。


  与此对应的是:我弟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直为他人所侵害;应由我弟享有的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的权益一直为他人所损害。镇村所说的,说白了,就是他人侵害打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履行相关义务,打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他人的了。


--根据有关规定,史留芝不能得到土地补偿费。


  请问史留芝不能得到土地补偿费,是根据那部法律、那条那款的?


四、访溧阳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06年9月20日保安将我带到陈振华主任室。由于陈在国家农村土地的政策与法律问题上支吾其词,叫人不容易听懂,所以我只能根据市农办对相关农户非法占有打工农户承包地的态度、第二轮承包时的实际模操作,运用思维的规律性,将陈的留半句推理出来,让其自成一个完整的对话体系,以便主仆沟通思想,交换意见。


  陈问,何事?我答,查询我弟史留芝承包地之事。不料,他一说起农户抛荒就把到嘴边的话咽下去了。我想,他不便说出的话,一定是原土地承包者的承包权自然消失了。我解释道,我弟的承包地问题,不是抛荒,而是叫人侵占了。不料,他一提起农户打工就把到嘴边的话咽下去了。我想,他不便说出的话,一定是抛荒与打工是同义连词。我不由得紧锁起眉头。他打量我一下,似乎觉得我这个老头愚得很,连抛荒意味着什么都不明白,于是就高抬贵手,给我指明了问讯处:到市里,到省里,都是这个说法!


  我想省人大常委的职责是根据承包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怎能作出违反承包法规定的规定来呢?我不信这个邪,于是就把话题拉到承包法上来了。


  请问陈主任,承包法第31条上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是啥意思?他的司法解释是:承包人的亡年收益。显然,这是用本条下款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来衬托对照说明上款承包人的承包权随其死亡而自然消失的结果。陈是代表溧阳市委的农村土地承包家。他在执法行为上是不会乱弹琴的,冲其量也只是捉弄捉弄我这个老头子而已,不过法律是开不得玩笑的,请陈主任听着:


⑴、        纵观承包法,不难发现,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林地承包的承包人,只享有林地使用收


益权,不享有林地流转收益权。因此承包法第31条下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可由承包法第49条、第50条规定得到印证。


⑵、        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承包的承包人,根据承包法第20条、第26条、


第27条、第29条之规定,在承包期内我弟拥有承包权;根据承包法第16条、第36条、第54条之规定,在承包期内我弟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承包权流转收益、被征地相应补偿、被侵权的损失赔偿等权利。由此可知,我弟作古,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为承包期内的承包权流转收益、被征地相应的补偿、被侵权的损失赔偿等收益。


请问陈主任,可否查制农村土地承包权档案材料?陈说,农办不保管农村土地承包档案材料


(“条例” 第13条规定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应当提供便利,不得限制和阻挠,不得收取费用。)


我转身到闵科长室。闵科长说,有不同意见,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甭说,我信访的目


的,就是为起诉作准备的。市农办是贯彻、监管执行承包法的中心。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法律,无不在市农办的掌握之中。向承包方公开绸缪镇委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以及保障承包方查制农村土地承包权档案材料的权利是市农办应尽的职责。市农办不但拒绝承包方这两项正当合法的请求,还听任绸缪镇村歪曲事实,制作伪证。这表明,市农办是实施“有关规定”的监护人!


这次信访活动自2006年3月1日受理至7月8日函复(邮戳期)历时四个多月,不曾说


明延期原因,原来的信访事项--史留芝责任田问题,还是史留芝责任田问题!至少可得出这样的结论:市农办是不作为的。


五、关于史灌民信访事项的答复


06年2月5日我向省农办投诉,反映绸缪镇不执行承包法及承包权保护条例,06年6月8日得到溧阳农办关于绸缪史留芝承包田的情况答复,“答复”认定了绸缪镇村违背事实的调查报告。06年9月20日我走访溧阳农工办,向该办领导请教绸缪镇委没收我弟承包地的有关规定,提出查制我弟承包权档案登记材料的要求,均遭拒绝。06年12月19日我向省纪委和省农办投诉,请求省委调查溧阳市委农工办抗拒执行承包法和承包权保护条例,07年1月26日溧阳市委农工办串通史全庚和镇村委编了一个违背事实的“关于史灌民信访事项的答复”,“答复”只字不提承包法和承包权保护条例。由此可见,绸缪镇委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实际上就是溧阳市委农工办的规定!


六、阳市委的农村土地承包八卦阵,老百姓谁破得了


我从溧阳土地纠纷案中发现,败诉的,都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权的原承包人。1998年,第二轮承包时,他们的承包权,就被当地党政部门根据 “有关规定”收回去了。正如“条例提示”所指出的——“98年以来己经明显造成损害了相关农户的权益。因为对照二十一条,目前相关农户所持98年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落实是属于相关部门严重违反政策行为,将会对真正拥有经营权农户的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承包法的颁布和实施,是农民的大喜事。它标志着党走了一个时代的弯路之后,回到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来,并未忘掉历史遗留问题。因此党的通权达变政策为国人所称颂,为外人所跷指。在党的领导下,向前看,执行承包法,化解社会矛盾,还失去承包权的原承包者一个公道,促进社会和谐,是人心之所向、党性之所在;向后看,坚持陈规,削弱和动摇党的领导,引发社会动乱,于党于民都不利。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土地纠纷,本是投诉人的心愿,可由于“有关规定”的干预,法院的无可奈何,却使得这个途径成了失去平衡的杠杆。原承包人己一 一败诉,我岂能重蹈覆辙!绸缪镇委根据“有关规定”没收了打工农户史留芝的承包地,而溧阳市委农工办却叫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不是溧阳市委为维护侵害原承包人承包权的1998年第二轮承包合同持有人的权利而布下的土地承包八卦阵吗?这种土地承包八卦阵,老百姓谁破得了?


咳,当前政治生活中出现这种怪现象,真叫人担忧!



                                              史灌民


                                                  20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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