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挂羊头卖狗肉的不法行为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您好!一、97年9月中旬,我弟史留芝感到下咽不适,就去上海市第一肺科医院胸外科检查,经检查,确认为食道中段癌,病变长12CM,肿瘤局限,没有转移。26日持胸外科王律主任签发的作食道根治术住院通知单入院。入院后,各项检查均属正常,符合手术切除肿瘤的基本条件。10月15日,手术组医生约见我姐史静芬,就有关我弟作食道根治术家属认可事宜作了说明。我姐弄清了手术可能出现的、不该发生的问题之后签了名。10月17日,胸外科丁嘉安主任召集全体医生开会,对我弟手术方案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作出了决定:“诊断明确,但因病变较长,可考虑经右侧胸膜联合切口作食道根治术。”10月21日作食道根治术,突然出现“断层”,丁嘉安、王律就悄悄地把胸关起来了。11月4日做放疗,肿瘤由12CM缩小到4CM。12月31日出院待化疗。
手术失败后,医生背后说,他们只能切除5CM长的食道肿瘤。我心想,术后做放疗,尚且使肿瘤由12CM缩小到4CM,要是术前做放疗,我弟的手术不就做成了吗?我带着这个问题去新华书店、图书馆找答案:(1)《食管癌防治100问》上说,中晚期病人先作手术的,不是死在手术台上,就是关胸了结;(2)《噎食与食管癌》上说:“中晚期病人可先作放疗,使肿瘤缩小,然后争取手术。”事实说明这是一起致命的医疗事故。丁嘉安、王律等人不懂装懂,断送了我弟的治疗时机,把我弟推上通往死亡的快车上,再也回不来了!
98年1月1日,我向当事医院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报告所涉及的问题都是手术方案上的治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3月26日,我接到当事医院《关于病员史留芝医疗事故处理情况的函复》。“函复”可归结为以下四点:(1)住院前检查,确认为食道中段癌,病变长12CM,住院后各项检查均无异常或属正常或为阴性,符合手术切除肿瘤的基本条件;(2)10月15日手术组医生找我姐谈话,在“明确指出”中夹带了“手术中有无法切除”的事项;(3)胸外科“诊断明确,但因病变较长,可考虑经右侧胸膜联合切口作食道根治术,此方案是胸外科全体医生集体讨论决定的;(4)眼下冒出10月21日在全麻下行右剖胸探查术……
这是蒙非医病员家属四合剂。只要稍作分析,就不难看出:(1)排斥(2),(3)排斥(4),这表明,(2)和(4)是当事医院的走私货。
二、我弟在等化疗期间,由于手术失败肿瘤迅速转移,放疗并发射肺炎,断送了治疗时机,免疫功能耗损殆尽,后继治疗无法进行含冤死去。
98年3、4、5月间,我曾几度以口头、书面的方式,向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未曾想到,“上医鉴会”藐视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拒不受理。本申请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关注下,才得以于2000年2月24日开了一个所谓的鉴定会。与会的:一名申请人、两名不知姓名的医政官、三名不知姓名的医鉴家,(据说,他们是瑞金、中山、华东三院的外科医生。)在医鉴会上,医鉴家怎么说,怎么有理;怎么有理,怎么说,反正不容申请人分辩。这哪里是开鉴定会?是对申请人发动模糊医学战。
2000年4月中旬,申请人接到上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关于医疗事件鉴定书沪医鉴[2000]第5号》。在医鉴会上,申请人聆听了医鉴家的模糊医学,对申请失败、申请复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事作好了思想准备。沪医鉴[2000]第5号,是“上医鉴会”挂羊头卖狗肉的代表作,对卫生系统反腐败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现在让我们一起来解读和鉴赏沪医鉴[2000]第5号。
1、解读和鉴赏申请鉴定事由
请先看沪医鉴[2000]第5号上的申请鉴定事由。
申请人的申请鉴定事由是:当事医院医生丁嘉安、王律等人不懂装懂,采取与食管癌医疗“中晚期病人可先作放疗,使肿瘤缩小,然后争取手术”相反的治疗方法,导致断送了我弟的治疗时机,使得后续治疗无法进行,含冤死去。胸外科全体医生集体讨论决定的手术方案是:“诊断明确,但因病变较长,可考虑经右侧胸膜联合切口作食道根治术。”
“上医鉴会”,对这些一概不予理睬。他们明知,“10月21日,在全麻下行右剖胸探查术……”是当事医院手术失败后编的故事,却公然以它代我申请人的申请鉴定事由。更有甚者,“上医鉴会”还以“病员家属认为”,这样的卑劣险恶用心把申请人勾勒成一个医鉴闹剧中凑热闹、说傻话的老糊涂形象,对申请人诬蔑和诽谤。他们的做法,使申请人想起了当年黄金荣、杜月笙把持的上海滩上的情景,不由得抹下了一把泪水。
2、解读和鉴赏三点鉴定意见:
(1)根据病员史留芝的病史、临床表现、影像学资料及其术中所见为食道中段癌,诊断明确,有手术的指征。
这是一串医鉴密码。要破这串密码,得从医鉴家的设计思想上下功夫。他们的设计思想是:首先把诊疗全程打乱,通过文字的排列与组合,筑起一座文字迷宫,使人看得眼花缭乱,不知归路,接着用模糊医学给人造成手术前胸探术诊断明确的错觉,然后用暗示和联想给人造成食道中段癌、诊断明确、作胸探术的印象,达到他们为联手作案作铺垫的效果。
摸清了医鉴家的构思以后,就可破这串医鉴密码了。病史、临床表现,不是手术前检查的对象,影像学资料是研究影像科学的资料,不是术前拍摄的影像资料,因而也不是手术前检查的对象。体内组织或器官肿瘤,不作检查,就动手术,是哪家的医疗行为?没有检查,就没有明确的诊断,“术中所见为食道中段癌,诊断明确,有手术的指征”中的诊断明确的结论是从哪里来的?是从红包里掉下来的?有手术的指征,是做红梦时听到曹先生说的,对不?啊,模糊医学,原来是医鉴家玩的鬼把戏!
(2)市第一肺科医院在手术中发现肿瘤广泛浸润胸主动脉,无法切除,中止手术,这符合医疗常规。
这是一起无头尸体案件。这起案件,本来是头尸连体的。头是当事医院捏造的胸探术,无头尸体是当事医院捏造的术中发现肿瘤广泛浸润胸主动脉。后来“上医鉴会”发现申请人已从当事医院致病员家属的牛头不对马嘴—一边对诊断明确作食道根治术供认不讳,一边手术失败后乱了方寸似地胡说10月21日在全麻下进行右剖胸探查术……的“函复”中抓住了当事医院制作假案的贼手,于是就施点雕虫小技,把它挪动一下,移植到申请鉴定事由里。打那时起,这起假案一直在发挥着两大功能:(1)通过暗示和联想,把前题与结论扯在一起,达到与名正言顺的胸探术同一目的;(2)一旦上面怪罪下来,法律责任由当事医院承担,“上医鉴会”顶多认个工作中的失误。六年过去了,这个影子头,当事医院用肥皂水吹起来的泡泡—胸探术仍和过去一样,谁都奈何它不得,我弟的冤魂仍在王律的瞎刀下跳动,不知道他哪天才能在九泉下安息?!
(3)病员死亡系晚期恶性肿瘤病情演变所致,非医务人员过失直接造成。
伤风咳嗽,任其发展,也会死人的;恶性肿瘤,运用现代医学成果,对症施治,存活的、长寿的、时有所闻。我弟已用自己的生命证明,若遵循食道癌医道—“中晚期病人可先作放疗,使肿瘤缩小,然后争取手术”的综合治疗方案,那么我弟的手术就可能做成,我弟的生命就能保住了。很不幸,当事医院医生丁嘉安、王律等人不懂装懂,反其道而行之,使得手术失败后肿瘤迅速转移、放疗后并发放射肺炎,断送了治疗时机,免疫功能耗损殆尽,后续治疗无法进行,含冤死去。这表明,我弟之死,完全是医生不懂装懂的医疗行为直接造成的。
3、回敬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所作的结论
当事医院的“盾”—胸探术,已被当事医院的“矛”—胸外科全体医生集体讨论决定的“诊断明确,但因病变较长,可考虑经右侧胸膜联合切口作食道根治术”的手术方案所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中国五千年文明史,给了每个中国人一张脸、一张嘴。要脸、讲理是中国人的优良品质,奉劝那些不讲良知,不讲事实的医鉴家们做个像人样的中国人吧!
三、告状之难,难于上青天
1、申请人向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历时22个月。
2、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向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不答复。
3、1998年5月11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诉,法院是这么答复的:若鉴定后确认是医疗事故的,可直接向医院提出赔偿,若协商不成立,可向法院起诉;1999年5月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法院是这么答复的:退告,不属法院受理范围。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通过朱镕基总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2001年11月22日上海市卫生监督所的答复却是:
上海市卫生监督所人民来信答复单史灌民同志:你好!
你2001年8月2日写给朱总理的信,经有关部门已转至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鉴定委员会为最终鉴定。
2.双方当事人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4.2004年6月24日我访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接待处,以书面形式向吴邦国委员长控告上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挂羊头卖狗肉的不法行为,后来吴委员长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提到信访工作时指出:人民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该解决的,都解决了。
上海市卫生监督所是察看并监督卫生行为的执法机构。朱总理把我的裁决申请转给了上海市卫生局,由卫生监督所给我传递一个法律时效信息,目的在于叫我死了投诉年头。在当今中国大变革的年代,即使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投诉时效由三个月内缩短到15日内,也没有什么可惊讶的,不过我一生吃尽了无知的苦头,凡事总想问个端的,弄个明白,脱掉这顶不光彩的愚民帽,以免猝死在上访路上!
5、2007年1月上旬我向温总理控告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挂羊头卖狗肉的不法行为,上海市卫生局医疗事故处理办公室答复如下:
史灌民同志:
你好!
你向国务院领导反映“上海市第一肺科医院史留芝医疗事故争议,对鉴定不满,要求赔偿等问题”的信己转至我局{沪卫信(07)410号},现答复如下:
据信中了解,上海市第一肺科医院史留芝医疗事故争议在2000年已经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如你有异议,应在法定时效内向杨浦区人民法院就上海市第一肺科医院史留芝医疗事故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有关规定精神,在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将不再重新处理。
此复
上海市卫生局
二00七年二月二日
尊敬的温家宝总理,上海市卫生局以上海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名义捏造事实,编造故事,欺我外省市被害人亲属。上海市委、市府至少两次将上海市卫生局的自查自纠报告(违反法律、违背事实的所谓超法律时效的相同结论的调查报告)向中央汇报了。根据国家信访条例规定,我被害人亲属的信访权就被取消了。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竞出现这样的怪事,不知是上海市委、市府的行为呢?还是“条例”运作上的问题呢?还是条例本身的问题呢?感谢总理给人民咨询权,使我有机会通过信息网向总理请教两个问题:
1、 行政诉讼法第39条啥时修改的?
2、 在本民事诉讼的法律时效内,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不受理医疗事故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退告,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申诉不予理睬,我被害人亲属到何处申诉?
谢谢总理!
投诉人 史灌民
2007年1月11日
0511--5383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