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物权法颁布实施对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用的影响及其对策”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中 国 建 设 报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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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物权法颁布实施对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
征用的影响及其对策”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各拆迁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人民法院及律师事务所: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物权法》,意味着我国物权立法经历多年风风雨雨终于接下累累硕果。它凝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自2002年12月首次审议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物权法》草案先后进行了七次审议,创下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之最,足显该部法律的重要性。
物权法是一部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财产关系的基本法, 是一部保障社会大众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物权法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制度规范,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商事审判必须关注的重要内容,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经济制度。
回顾过去,“国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权益应给公有权益让步”等观念,一直禁锢人们的思维。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们看到了国民经济如火如荼的增长,同时私有财产发育和生长的气息扑面而来。尤其是宪法修正案增加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条款,让我们对私有财产地位开始有了第一次全新的感受与认识。勿庸置疑,《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严格依法拆迁和土地征收具有重大影响。
为及时、全面、系统地学习、理解和掌握《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拆迁、征收的基本内容,把握《物权法》对拆迁和土地征收的影响、对策、重点问题,中国建设报社将举办“物权法颁布实施对城市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用的影响及其对策高级研讨会”。
研讨班以专家讲解热点、难点问题为主,并安排现场讨论、交流。欢迎提交与《物权法》有关的疑难问题与典型案例。
附件:会议须知
中国建设报社
二〇〇七年三月七日
会 议 须 知
附件
时间地点
第一期: 北京、时间 2007年4月26日—27日(25日报到,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第二期: 上海、时间2007年5月12日—13日(11日报到,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主办单位
建设部中国建设报社
会议主要内容
1、物权的分类及其解析2、公共权力导致物权转移3、征收、征用的程序及其补偿4、村民重大事项决定的民主程序及其撤销权5、住改非机制及其拆迁补偿6、物权损害赔偿的多因一果关系及其责任分析7、国有划拨土地转让、抵押拍卖所得利益分配的关系8、集体土地征用补偿与拍卖之间的关系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与土地征用的关系10、违法征用与土地确权的关系11、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中几种权利保护的关系12、制止违法征用土地的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13、征用土地闲置不用与收回耕作的关系14、房屋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关系1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六种情形 1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组织实施程序 1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8、地价评估 19、协议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几种情形20、拆迁许可五个基本前置条件的准确理解21、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含义22、开发区的拆迁办颁发拆迁许可的违法性23、土地储备规范化操作24、拆迁许可违法并不必然导致行政赔偿25、“城中村”拆迁的正当程序26、灭失房屋应予受理裁决27、补偿方式的选择28、划拨土地的补偿29、土地剩余年限的补偿30、衔接好补偿与抵押查封的关系31、评估报告的证据审查32、产权证的判断33、先予裁决或者强制拆迁决定34、公安机关对强制拆迁的安全保障义务35、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36、先予补偿或者推定给付补偿37、证据保全38、采取强制措施的时机和手段39、依照民事诉讼法的司法强拆40、依照行政诉讼法的司法强拆41、拆迁人补偿与行政机关违法赔偿的范围界定
阿参会对象
政府法制办、拆迁管理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官员,法官,律师,拆迁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顾问等。
主讲嘉宾
主讲专家
最高人民法院、建设部、等单位的有关专家学者。
参会
费用
每位参会代表会务费980元(含资料费、场租费、专家讲课费等)。会务组以优惠价格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境外考察请提前联系)
联系方式
会务电话:010-51111345 联系人:陈 昆
报名办法:填妥回执表(可复制)于开班前10天传真至会务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