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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律师制度分析(欢迎法务跟帖探讨)[讨论]

公司律师制度分析(欢迎法务跟帖探讨)[讨论]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提高企业和律师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企业法律制度和律师制度,我部决定在今年底前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应适应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和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来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制工作和律师制度。
   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一)公司律师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二)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
   1、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
   3、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4、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5、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6、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三)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件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可以直接转换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换发证件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年限计入执业年限。
   公司律师具有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不得以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办理本公司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三、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
   (一)公司律师属于企业内部人员,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活动,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等由所在企业管理。
   (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三)试点期间,公司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
   (四)申请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由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所在企业批准后报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再由审核同意的司法行政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批。司法厅(局)应在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公司律师应参加律师年检注册。办理年检注册时,公司律师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材料等。
   (六)公司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和执业纪律教育活动。
   四、加强对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重视公司律师的试点工作,选择法律事务工作基础较好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作为试点单位。试点工作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开展。要加强指导,精心组织,认真总结经验。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试点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司法部。
  
   二00二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和主要职责

从该文件上看公司律师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
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而同样看三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 国家经贸委 司法部 人发[1997]26号文件联合发布)简称“暂行规定”
第五条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本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的贯彻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五条 经批准注册的企业法律顾问,由注册机关在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中的注册登记栏内加盖印章。注册机关应当在年终将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情况汇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

由此可以看出,原来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中涉及的司法行政部门从原来的备案指导职能转变向主管职能,司法行政部门正在拟订中的公司律师制度,与此密切相关。

从文件的“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是否包括参与用印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呢?还是仅指所谓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呢?

我认为如果结合司法部文件中的公司律师义务“2.不得以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来看基层法律工作者是在法律服务所工作,因此明确可以排除之。而剩下只有企业法律顾问了;况且条件中的“2、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 3、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很明显是与“暂行规定”中的“ 第十六条 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在一个企业内正式执业。”和“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相一致。只是司法部文件是含糊了“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的概念,没有明确是否包括联合颁发还是自行颁发的。由于暂行规定与司法部文件都是部门规章,属于同位效力。但是三部委联合颁发其效力要略高一点。

明确下来,那么公司律师制度应该是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吸收更新。我的估计: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与现在企业法律顾问条件唯一区别在于,它拓展了入门槛,即将那些取得司法资格但未有律师执业的人提供了便利:你做不了社会律师,就做公司律师吧......但是,这反过来对于企业法律顾问而言,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你们不是老吵着,干着律师的活,却得不到律师名分吗,给你个机会.......

但是,公司律师也是律师,那么律师法规定的第六条 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对于想做公司律师的企业法律顾问而言,即使你能侥幸凭法顾执业资格,转成公司律师。但是,你也必须将学历提高到本科(很多人是只有大专的),这也是肯定的。因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通过司法考试(前提还是本科学历)、要么先混上公司律师再在几年内提升学历,否则不给你注册......

现在而言,法顾同行们只有去适应,努力进去来解决将来的可能面临的尴尬。(先说这一点....)
 

现行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都很不完善,且各有利弊。如果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地位和待遇不能改变,得到提升,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之比较[转帖]
文·贺洪涛 徐保民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2002年12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标志着在我国企业内部,两种不同的法律职业制度同时并存: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本文通过回顾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其现状,透视实施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和初衷,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功能以及管理机关之异同,对建立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引起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此问题的重视。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企业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尝试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时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

  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从1996年开始,部分企业开始尝试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2002年7月,由国家经贸委牵头,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已有70个国家重点企业参加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试点工作。

  回顾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历史,可将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到1997年5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在这一时期,企业法律顾问尚未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企业法律顾问以及相应的企业法律机构(企业法律顾问室、企业法律室、法律事务处、法律事务部等)的设置都是由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自愿设立,或者依据其上级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设立,如1990年交通部颁布了《交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在交通类企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该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二,规范发展阶段。此阶段从1997年到2002年。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对企业法律顾问明确规定实施执业资格准入制度,并对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同年5月,国家经贸委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有了一部全国统一的法律性文件,从而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规范发展的阶段。第三,深入发展阶段。此阶段从2002年7月至今。2002年7月18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人事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已有70家国家重点企业实施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天津、山东、湖北、吉林、安徽、宁夏自治区等地还依据上述指导意见,制定了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地方性规定;2003年1月,企业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小组组织了企业总法律顾问高级培训班,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深入发展的阶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经过20年的发展,对实现我国企业的法治化经营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其本身的弊端亦是明显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向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等其他法律职业转变,大大降低了其含金量,使得人们对加入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积极性大大降低,甚至不少人,尤其是有些在校法律专业的学生不知企业法律顾问为何物,或者对之知之甚少,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远不如律师资格考试和司法统一考试火爆的根本原因;二是尚未建立起企业法律顾问的晋升制度和奖惩机制,使得企业法律顾问和一般公司人员没有任何区别,甚至还不如一般人员受到重用,从而大大降低了其工作的积极性,这也是导致大量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人员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公司律师制度的现状


  2002年10月,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管理机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同年12月,吉林省首批19位公司律师获得了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的公司律师执业证,分别服务于中国一汽集团、吉化集团公司、通化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白河林业局4家国有大中型企业,酝酿已久的公司律师制度闪亮登台;福建、广东、安徽等地也正在着手实施公司律师制度。

  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目的在于应对加入WTO后我国企业界和律师业面临的严峻挑战,实现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高我国企业和律师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完善我国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和律师制度;同时该项制度的实施,也是和国际接轨的需要,在英美西方发达国家,公司律师制度已经是一项发展非常成熟的律师执业制度,私人律师(社会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在执业律师总量中的比例大致为70%、15%、15%,且公司律师所占比例还呈上升趋势。世界知名的通用电器公司所拥有的公司律师队伍达400多人,纽约证券交易所一半以上的工作人员是公司律师。


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比较分析


  (一)任职条件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第二,企业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国家经贸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申请注册登记,申领由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用印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第二,公司聘任;第三,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第四,向司法行政机关申领并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

  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任职资格,可以看出,二者的任职条件除“准入门槛”不同外,其它并无区别。所谓的“准入门槛”不同,即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条件是必须参加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组织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而公司律师的准入条件或者是2001年以前参加了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责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无外乎两个方面:非诉讼业务和诉讼业务。从法律事务的功能上讲,即包括事前的法律风险防范和事后的法律风险救济。具体讲,企业法律顾问的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日常合同事务的管理;参与起草公司的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负责与企业外聘律师的联络工作、仲裁事务等。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公司有关的诉讼事务。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公司律师的职责也包括诉讼业务和非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包括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建议;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仲裁事务。诉讼业务包括处理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事务。

  比较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的职责,可以看出,二者的职责是相同的,只是上述两个规定对二者职责的表达用语不同而已。

  (三)权利比较

  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调查收集证据。将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与职责进行比较,可以看出,除调查取证外,其它权利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权利有如下四项:调查取证权;加入律师协会的权利;参加律师职称评定的权利;申请转换为社会律师的权利。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和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是两种不同的考试,企业法律顾问不属于律师行业,因此,其权利尤其是调查取证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将会大打折扣,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太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义务比较依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的义务如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对其提供服务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保守企业秘密。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公司律师的义务包括: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专职于公司法律事务,不得从事社会兼职工作。

  比较二者的义务,二者都是专职从事公司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其义务并无区别。

  (五)功能比较

  依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为:着眼于提高企业内部法律工作者队伍的素质,促进企业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进程,加强律师与企业界的联系,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保障作用,推动完善企业法治工作和律师制度。该指导思想实际上体现了公司律师的两个重要功能:一是依法治理企业,将企业的经营纳入法治轨道;二是完善中国的律师制度,建立起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中国律师体系。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功能是实现企业的依法经营。二者的目的都在于实现企业依法治理,将企业的经营纳入法治的轨道。企业作为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企业的依法治理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证,这就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共同追求的价值取向。

  (六)管理比较

  公司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既是公司内部人员,同时又是法律职业人员,决定了其管理的多层次性,公司律师既受公司管理,又受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还受律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受公司管理,又受相关行政部门管理,还受企业法律顾问协会的管理。

  比较分析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公司律师制度,可以看出,二者除执业的“准入门槛”和行政管理机关不同外,其职责、权利、义务、尤其是两种制度的功能和目的都是相同的。在统一的法治国家内,没有必要建立两种不同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因此,建立统一的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既可节约社会资源,更是实现企业依法治理,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综合竞争能力,直面WTO挑战的必然要求,而且还有利于建立我国完善的律师职业体系。

  
四、建立我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若干建议


  (一)统一 “准入门槛”和行政管理,建立我国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

  一个成熟的法律职业阶层的形成和存在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地区文明和法治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阶层一般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以及法学研究人员等,一般社会人员想要转换为法律职业阶层人员,其“准入门槛”应该是同一的,即都要通过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这也是我国废除律师执业资格考试,取而代之以司法统一考试的重要原因。企业法律职业人员是法律职业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准入门槛”应和法官、检察官、私人执业律师一样,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由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实行多头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拟定和命题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司法部负责组织实施;其执业资格证书的颁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资格证书由国家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共同用印;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登记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负责。这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局面,必然造成社会管理资源的浪费,管理权限的划分不清,更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运作的要求。

  统一企业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门槛”,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制度,改变多头管理的局面,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企业法律职业制度的行政管理,建立我国统一的企业法律职业制度是客观现实的必然要求。当然,统一后的企业法律人员是称企业法律顾问,或是称公司律师,这只是一个名称问题,并不重要,关键是实质上的统一。

  (二)建立企业法律职业人员的晋升和奖惩机制

  企业法律人员和私人执业律师的收入差距是巨大的,和法官、检察官的社会地位是不能相比的,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这也是大量优秀企业法律人才流失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建立企业法律职业人员的晋升机制和奖惩机制。

  国家电力公司实施的《国家电力公司系统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实施办法》在建立企业法律人员的晋升激励机制方面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值得借鉴。依据该办法,国家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以下岗位:首席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法律顾问;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企业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的注册工作,并每年对首席法律顾问、高级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助理法律顾问等级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并颁发等级资格证书,这就使得企业法律人员在企业内部有一个较大的上升空间,对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企业法律人员队伍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外聘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异同[转帖]
作者:朱 锋 中铁宝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外聘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都能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研究和探讨二者的异同及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异同,无论对促使外聘律师更好的为企业服务或促使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健康发展都是有益的,为此,笔者就外聘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的异同略谈浅见。

一、二者的相同之处

1、二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员,国家对其都实施了严格的准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得资格。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颁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并经注册,本企业内部的专业人员。该暂行规定同时对申请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条件做了严格规定,不仅有学历条件(最低要求是大专),而且有资历条件。该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本规定实施前已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的人员,应当在规定实施后4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否则,不得继续以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执行业务。即,从2001年4月起凡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行业务的均应当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事实上国家从1988年实施律师资格考试(去年改为司法考试),已成功的举办了十二次全国统一考试。国家从1998年至今已举办了三次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因此来看,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都是法律专业人员,国家都已实行了严格的执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了严格的准入制度。

2、二者都是实施注册登记,严格管理的专业人员

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可见只有取得律师资格,并经省级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注册,领取了律师执业证书的人才能以律师身份执行业务。

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国家经贸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为企业法律顾问的注册管理机关。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中央直属企业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未经注册者,不得以企业法律顾问身份执行业务。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可见,只有经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经贸委或政策法规司)审核注册的,持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的人才能以企业法律顾问的身份 执行业务。

由此来看,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都是国家实行资格与执业相分离,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严格进行执业管理的专业人员。

3、二者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具有相同的职责

按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

暂行规定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应履行的职责有:(一)协助企业领导人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二)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三)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谈判工作;(四)参与企业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及投标、招标等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处理有关法律事务;(五)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有关法律事务;(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七)在股票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经董事会聘任担任董事会秘书;(八)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九)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十)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十一)办理企业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从上述规定来看,二者职责基本相同,只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更为明确和具体。

二、二者的差异之处

1、两者性质不同

按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属社会法律工作者,是社会自由职业者,其为企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外部的专业性服务,属有偿性服务。按暂行规定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为企业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属内部专业服务,属职能性无偿性服务。这种性质上的不同决定了律师可以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此时代理甲企业将乙企业推上被告席,彼时又可以代理乙企业将甲企业推上被告席。这是因为律师的本质特征是独立性,有选择为谁服务的权利。而企业法律顾问,按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只能在一个企业内正式执业。虽说,企业法律顾问在执业中在为企业负责人负责的前提下具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但其无社会独立性,为谁服务,是任何一位执业企业法律顾问都不可选择的,因而说企业法律顾问的本质特征是相对独立性。

2、二者执业条件不同,知识结构存在差异

委(现无国家经贸委,指导全国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职责已划归国资委),即二者的注册管理机关不同。二个考试是互不认可的,但在考试内容上,司法考试全部是法律知识的考试,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除了法律知识外,企业管理知识(财务知识)约占考试内容的30%,在报考条件上也有不同:企业法律顾问,大专学历最起码要求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经济管理3年以上。这也就限制了大学应届毕业生拥挤入门槛。

3、二者承办企业法律事务的依据不同

律师承办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是企业的委托合同,没有合同,律师也不能为某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即,源于委托合同,对具体法律事务具有被动性。而企业法律顾问属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其职责就是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承办企业法律事务是其履行职责的必然,即,源于自身职责,具有主动性。这种差异导致了律师是按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承办法律事务,针对的是一时一事,而企业法律顾问是依职责承办企业法律事务,针对具体的法律事务应是全面的长远考虑问题和处理问题。如一个具体的企业诉讼事务,律师若接受的是一审委托,则在一审中尽职尽责即可,追求的是一事一时的园满,但企业法律顾问考虑的可能是一审、二审、执行程序中的各种问题,有时还要考虑同其他法律事务间的关系,追寻和保护的是企业的长远利益。企业法律顾问有负责企业外聘律师的选择、联络及相关工作的职责,由此不难看出外聘律师对企业法律顾问具有补充功能,企业法律顾问对外聘律师具有监督和选择之责。笔者曾经历了这样的一个事实:在某企业几起相联诉讼案中,企业法律顾问已制定出了整体诉讼策略与方案,并委托外聘律师具体办理,但外聘律师在办理中只注重了几起涉及标的较大的诉讼案,而对与之相联的确认之诉未与重视(诉状上就有漏洞),最后导致确认之诉未成,而全盘皆输,最后这家企业做出了这样的决定:不得聘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任何律师办理我企业及下属企业的法律事务。这一结果的的产生是外聘律师同企业法律顾问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不同的必然,也是外聘律师没有尊重企业法律顾问的必然。

三、二者异同所引深出的问题

1、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问题

律师与企业法律顾问在办理企业法律事务中具有相同的职责和功能,两者都从事的是法律服务,但是企业法律顾问因未被赋予其应有的社会职能,再加之管理体制上的原因,导致了事实上将企业法律顾问被排斥在法律服务市场之外。企业法律顾问是一种职业还是一个岗位正在困扰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目前实质上是一种岗位而非职业。这一现象的存在必然导致企业法律顾问缺乏了应有的职业独立性,弱化企业法律顾问的功能,使更多的机构仍不能认可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或地位。如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在审核的经济合同,拟写的法律文书和出具有法律意见书上签字,对上述业务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可见企业法律顾问具有独立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权利,但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位上市公司的企业法律顾问为本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2、外聘律师为企业服务的局限性

由于我国目前律师的数量还较少,事实上一位律师同时为好几个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其精力有限,不可能真正全身心的投入某一受聘企业的法律事务之中。企业的法律事务无一不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技术业务有关,而且融于企业经营管理的全方位、全过程。要求一个外聘律师对受聘企业甚至行业的业务工作,结合自已的法律知识做到融会贯通,显然是不可能。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及律师界的导向是:当律师只学法律、学法律就能当律师。在内陆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律师的知识结构就更狭窄,为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就更为有限。这一点已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所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 ,就有补充代理人专业知识不足的功能。外聘律师,受聘于多个顾问单位,工作中对顾问单位的生产经营及其他业务秘密难免不予涉及,容易出现过失泄密的现象,给受聘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3、企业法律顾问的优势和特点

企业法律顾问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后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的这一性质特征决定了同外聘律师相比具有相应的优势和特点:一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比较了解,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经营管理的针对性强;二是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本企业繁杂的法律事务中;三是可以参与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可以做到事前预防,避免企业涉诉,能及时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既使企业与外发生冲突,也可以采用协商、调解,这种温和的处理问题的方式,更易被对方接受和问题的解决。

四、存同取异的一点建议

律师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都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也是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二者差异点的存在必然会给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带来混乱,削弱二者发展。为此,笔者就二者如何存同取异建议如下:

1、将企业法律顾问界位在律师之上

因为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代替律师处理企业法律事务,但企业法律顾问的有些功能外聘律师不可代替。为保证这一界位可行,可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予以改革,确立只有通过司法或律师资格考试后,才有资格报考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规定未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者不得应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2、若设立公司(企业)律师时,应以同时具备律师(法律职业)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为条件

因为仅有律师资格而无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者,说明其尚不具备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资格,岂能定位为公司(企业)律师?在过渡时期,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现只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者,仍可称为企业法律顾问,为公司(企业)律师助理,但当其通过司法考试,可转为公司(企业)律师。同样对仅有律师(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定位为企业法律顾问助理。公司(企业)律师的执业机构应是律师事务所,在企业内的管理岗位是企业法律顾问,在社会上其职业是律师,即公司(企业)律师或企业法律顾问,首先应是律师,是律师中达到一定资历的一种。这样既有利于促使律师走专业化道路,提高律师整体业务水平,也有利于法律服务市场的统一管理。
 

总法律顾问制让律师参与企业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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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中国人谈生意总爱领导出面,而外国人是律师出面,这样虚对实,自然比不过别人。
总法律顾问制度就是要在中国企业里倡导依法经营的制度建设,这样才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国外企业抗衡。”
北京报道当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首席技术官陆续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后,一个新的幕后英雄正在一些大型企业悄然登场,他就是企业总法律顾问。
2002年7月29日,国家经贸委、中组部等7个部委联合发文,决定在首批26家中央直属企业中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国银行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中惟一的试点企业。
目前,该试点工作已接近尾声,也正是在这段时间,中国银行先后因纽约分行案、周正毅案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接踵而至的法律考验面前,中国银行的法律工作者们如何度过了这不平凡的一年呢?总法律顾问制度倡导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理念又是如何在中国银行贯彻的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对于中国企业有多大帮助?日前,记者独家专访了中国银行法律与法规部副总经理王琪女士。
一年替中行挽回70亿元损失
与记者原先猜想的咄咄逼人、口若悬河的形象不同,出现在记者面前的王琪温和文雅,着装也很女性化,很难想象,去年的此时,她在纽约是如何震住骗贷者周强的。
“第一次见周强时他非常嚣张,上来就说他在美国混了这么多年,黑白两道都很熟。还调侃我们说美国的法庭是坏人的天堂,中国银行要跟他打官司损失的机会成本更大,不如继续贷款给他让他翻身。”对于那次会面,王琪至今记忆犹新:“应该说我们当时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因为中银香港当时正准备上市,我们不仅要争取告赢周强,而且要防止他反诉我们影响上市进程。因此,当时我们法律部兵分两路,一路负责起诉周强、整改纽约分行;另一路则为中银香港的上市做法律准备工作。”
王琪当时人在纽约,她带领一队人马没日没夜地查证了几千笔资金的去向,最终为胜诉找到了重要的证据,而中国银行在纽约一审胜诉的消息也恰好在中银香港上市前的关键时刻传到了香港。随后,中银香港逆市而上,成功登陆香港资本市场。
总法律顾问的地位应与首席财务官并驾齐驱
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进程中,有一个美国女人的名字曾多次出现,她就是当年中美谈判的美国首席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尽管这个美国女人在谈判的关键时刻总爱身披中国丝巾出场,但她在谈判桌上却是一个出了名的强硬派,她多年的律师经验曾让中方代表吃了不少苦头。为此,在结束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后,我国有关领导人立即指示在国有大企业中试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尽快培养中国企业与国际竞争对手对等的法律运用能力。
事实上,在国外的跨国公司里,总法律顾问的地位早已与首席财务官并驾齐驱,任何合同文件,都必须同时得到两者的同意后才能签署。在这一过程中,首席财务官要保证交易能产生盈利,总法律顾问则要保证交易风险控制在公司的底线以内。
王琪表示,虽然现在很多企业都有法律顾问,他们替企业打官司虽是义不容辞,但毕竟不是治本之策。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变事后补救为事先预防,让总法律顾问充当经营风险把关人的角色。
可以说,企业总法律顾问不可推卸的一个职责就是扑火、当消防员,尤其是出现重大诉讼案件时,总法律顾问做事的速度和效率直接关系企业的信誉,而金融企业正是靠信誉生存的,一旦信誉丧失,引发的金融风险难以估量。”王琪坦言,由于国际业务比重大、海外分支机构多,中国银行相比其他国内银行,更早经受了国际市场的法律洗礼,一定时期内诉讼案件也比较多,“这里面有很多教训,但更是一笔宝贵的财富,让我们提前锻炼出了一支既懂金融、又懂法律而且外语娴熟的队伍。”
这支让王琪自豪的队伍,在2002年共处理诉讼仲裁案件9500余件,涉及标的额人民币250多亿元、美元18亿元,执行回款人民币70多亿元,胜诉率达95%,有力地维护了中行的利益。此外,由中行内部法律人员自行代理案件每年节省下来的律师费也高达人民币3亿元(按涉及标的额的1%计算)。
据了解,中国银行正在建立合同审核制度,仅去年一年,法律部就对具有给付内容、标的额近万亿元的20余万个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了审查,有效地避免了经营风险。他们还加强了合同文本的规范,2001年已对授信类合同文本进行了统一,目前正在起草结算类业务示范合同文本。
家大业大难免不出现内部矛盾,以往,中国银行集团内部各分支机构之间的经济纠纷一直处于无人肯管、无章可循的混乱状态。总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期间,中行法律和法规部果断地担当了仲裁人的职责,并制定了《中国银行内部经济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目前他们已调解或裁处了数起内部纠纷,涉及海内外众多分支机构,涉及标的额数千万元,有力地规范了行内依法经营秩序。
“工作中我们发现,经济发达地区分行遇到的一些法律问题,过一段时间很可能又会困绕欠发达地区分行,如果我们逐一讲解,不仅占用人力太多,而且预警效果不好。因此,我们开通了专门的咨询电话和行内网站,将这些问题进行归纳汇总公布在上面。此外,我们还经常就法律法规变动对银行业务的影响提出警示,提醒全行注意。”王琪表示,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法规部目前下辖的5个处,只有一个处是专门处理诉讼事务的,其他4个处都在处理非诉讼事务,“这种非诉讼事务多于诉讼事务的现象是非常可喜的,因为打官司能挽回的损失毕竟是有数的,对于中国银行这样一个业务种类繁多、分支机构遍布海内外的国际化企业来说,最重要的还是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框架,通过制度来约束人。”
总法律顾问使风险防范关口前移
王琪表示,她经常会用一纵一横两条线来衡量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国银行的实施状况。纵线是风险防范关口是否前移,横线是法律工作渗透进的业务广度,她强调,纵线在坐标图中发挥更主要作用,因为只有站的高才能守望的更远。
目前,总法律顾问制度正逐步在中国银行决策层发挥重要的参谋作用:在中国银行三年公司化、股份制、上市的发展战略中,加强法律与法规工作已经成为其持续稳健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随着金融业的日益全球化,对我国的银行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国内一些金融机构违规问题的陆续曝光,也使中国银行深刻地认识到切实加强自身的依法合规经营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很显然,如果商业银行疏于依法合规管理,造成的损失将是重大的:一是造成银行的巨大经营风险和直接的经济损失;二是极大增加银行的管理成本,并可能被监管当局处罚,对银行声誉造成极大破坏导致间接损失。
目前在中国银行,直属董事会及行长室领导的风险管理委员会、项目评审委员会、资产处置委员会、反洗钱委员会及采购评审委员会中均有法律与法规部门专家委员,其中前四个委员会由总法律顾问牵头或领导,为重大经营决策提供了强有力的合法合规性保障。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企业已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平等竞争的法律环境,涉及的法律事务将大量增加,尤其是中国银行,国际化程度一直走在国内金融机构前列,如何建立一套国际化、混业监管、高度统一的法律与合规体系,是这些大企业面前的头等大事。
有关专家指出,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国内的推行十分有必要,不仅使企业风险防范关口前移,而且也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迈进了一大步。增强了国内企业与国际企业的竞争力,使他们在平等的地位上对话,这对于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企业是尤为重要的。
与由职业律师兼任的企业法律顾问不同,企业总法律顾问是全面负责企业内部法律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全面负责企业合同管理、商务谈判、知识产权、招投标、改制重组等法律事务。目前这项工作正在我国一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进行试点,“十五”期间,我国将力争在国家重点企业中挑选80%的企业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配套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蓝天摘自中国财经信息网
 

我的几点建议
一、建议国资委将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在一个企业内正式执业的规定修改为“原则上在一个企业内正式执业”。
我虽在本企业执业,但事实上已受多家企业的邀请,为他们提供企业法律服务,这样似乎名不正言不顺,自然束缚了企业法律顾问的手脚。企业法律顾问(除少数只想获得经济师资格而不想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人以外)一般都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基础较扎实的人,他们不但能为企业提供较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而且具有较高水准的企业管理经验,他们在企业法律事务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范围,除刑事(较少涉及)和婚姻家庭外,在民商事法律事务中几乎涵盖了社会律师的全部业务内容,如:土地、金融、房地产、商标、专利、股权、相邻权、劳动争议、破产、担保、债权债务等等,所涉及的企业内部管理知识和经验也是一般社会律师所不具有的,因此,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只能在一个企业内正式执业,是对人才的垄断,是人力资源的浪费。
二、建议人事部、国资委、司法部协调一致,向国务院提出申请,尽快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与法律职业资格并轨。
两种资格并轨的途径是:1,对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如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五年内必须获得本科以上学历(与以前司法部规定的大专生已取得执业律师、执业公证员资格的人需在五年内获得本科以上学历一样)。五年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与律师资格可以相互转换,对国家七部委试行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已具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可依据律师法第七条规定直接传换为高级律师。2,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报考条件由专科提高到本科为起点(部分地区应和司法考试一样在一定时期内放宽为大专学历)纳入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中增加企业管理的相关内容。这样,可避免法律职业资格不流通,国家法律制度不统一,也可避免部分水平较高,知识面较广的企业法律顾问不能为多家企业服务和少部分企业法律知识水准低下的社会律师仍然被某些企业不明真相的聘为企业法律顾问的不良势态。
三、建议修改律师法。
将律师法第50条修改为: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军队律师和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企业律师,其资格的取得和权利、义务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定。
四、建议企业法律顾问不断提高自身的执业水平,尊重社会律师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
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起步较早(当时的法律室),但并未得到充分发展,直至1998年才开始在全国统考。对大部分长期在企业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来说水平较高,但要拓新知识;对刚刚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应注重实践;对所在企业已聘请了社会律师做法律顾问的,应尊重企业领导的意图和律师的执业权利。如果你在本企业不被领导重视,那么你应当重新选择执业单位,无需与执业律师较劲。退一万步说,如果你的能力确实比社会律师强或者与其相当,那么,你的领导就不会再聘请社会律师了,我所在的企业就是如此。
五、呼吁全体有志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同仁们团结起来,为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献计献策。
建议由坛主、朱峰、蓝天、曹春林、金泽清、512450799等水平较高的企业法律顾问为代表,正式向人事部、国资委、司法部提出申请或直接上书国务院,反映全体企业法律顾问的心声。各地区应选专人负责组织相互告知,将联名申请和所需费用由各市、县、区负责人汇总后寄发给代表人,抓住机遇,尽快实施,力争在不远的将来将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统一在国家的司法制度中。
以上建议如有不妥,敬请各位同仁给予指正。
江苏省仪征市长江货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谢恩林
 

同一块市场,两个不同的名字
 

[em24]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扩股方案有哪些
 

公司律师不知在哪些省实行了?我很感兴趣.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是垃圾!
 

法律顾问的考试太容易了,如果拿到法律顾问的证可以做公司律师就直接造成从事这一行业的人员素质和从事社会律师的人员素质有较大差别。
 

江苏已经有7家,我司正在积极申报
 

我司已经成为江苏d第七家,苏州第一家公司律师事务部[em05]
 

  关注修订律师法后的公司律师制度

修改律师法的工作已经进行两、三年了,今年五月司法部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6月司法部张福森部长透露修订律师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是增加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原则规定,完善律师组织结构,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企业依法经营管理。

我们关心的是即将有什么样的原则性规定,去年司法部律证司副司长周院生有一篇论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思考》,其中有: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完善立法是根本之策。一是建议修改《律师法》时,确立乡镇律师制度,使经过考试合格的乡镇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过渡到乡镇律师队伍,赋予乡镇法律服务人员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有利于城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逐步萎缩。一般认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要难于基层法律工作者资格考试,可是,我们没有得到司法部的关心,好象企业法律顾问是一个被司法部遗弃的孩子。

自1998年到2004年通过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考试的人数在五万左右,我相信,能够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比例是非常少的,我们也知道,这个基层法律工作者考试在2002年有一次考试,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该种资格考试被取消,律证师领导能考虑这些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出路,应该胸襟更开阔一些,毕竟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司法部也曾用印,在废止的《基层法律工作者考试办法》中,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都可以免试申请基层法律工作者职业资格,但是,在2002年公司律师试点把企业法律顾问完全排除在外,我宁愿相信,这是部门争利的结果,尽管目前律师队伍有11万多人,事实上公司律师3年试点,不过区区700人,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的需要。

我们有理由期待,未来的公司律师也有我们一席之地,毕竟当初我们不能预测,律师制度改革会出现公司律师,更不能预测,公司律师制度出现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就会作废,这对五万多名通过考试的企业法律顾问来说是不公平的,今年四月《国务院关于2005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有: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我不知道司法部、人事部、国资委、国务院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以后的公司律师制度持什么样的态度,律师法修改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公司律师制度的建立,司法部、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已经酝酿好几年了,为什么在这么长的时间不给我们一个明确的信号呢?我也知道,在司法考试设立之前,法官、检察官、公证员考试要求都不高,不会比目前的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难多少,他们的资格认定没有什么争议,无须参加后来的司法资格考试。如果律师法修订后要求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才能取得公司律师资格话,事实上等于废止《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办法》,并且朔及既往,违反基本的法理。

最后建议广大企业法律顾问联合起来,关注律师法的修订,毕竟,这和我们的前途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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