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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新旧法律相互抵触怎么办?????

[原创]新旧法律相互抵触怎么办?????

97年9月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实现.根据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的意见试行.起诉人因为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当事人从实际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但逾期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个行政行为按当时的司法意见(98年12月份30日)就已超过诉讼实现,就不能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应该受理.


2005年当事人又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按2000年新司法解释不得超过2年的法律规定进行受理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我认为当时98年12月31号后当事人起诉行政行为就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实现,当时的行政行为受当时法律行为约束,2000年的法律规定是从生效之日起才能约定行政行为,它不能约定它生效之前的行政行为,旧的司法意见从2000年3月份才作废,作废以前它对它的行政行为约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请问我的这个认为对吗?

 

你的问题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溯及力的问题。

我认为,该行为的诉讼时效的认定在于,以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开始计算,即一切法律关系都从此时开始计算,其依据也是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有新的规定出台,若无特别说明,则仍然按照以前规定处理,因此,本案我认为法院不应受理。

欢迎联系我,em是  eq0@21cn.com

 

旧法是否有溯及力,要看社会的发展程度和具体行为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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