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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新手!急问!

法务新手!急问!

一个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产品)铅之类的金融,按照行业惯例,我公司在进货时是无法检验出的。但因为这匹货的质量不符合国外的标准,导致了国外客户取消了定单。
但现在问题在于:我怎样才能证明我公司的这些货物确实是因为他们的提供的原材料问题引起的,生产的时候,不可能说有证据表明一定是用了这个产品的生产。 
就是这之间证明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我不知道怎么搜集!
如能指点一二,非常感激啊!
 

在进原料时合同中肯定有关于检验的约定,查看一下是否有相关的检验证明,再找一下你公司的生产操作规程,可以从中发现一些有价值的东西。

 

先查合同,看关于检验一项你公司有无按照合同办理。

在进行相关部门的检测,证明其材料的问题。

最后,忠实提醒,在赔偿时,他只会负责其材料一部分,不可能会负责全部损失的

 

同意楼上
 

关键看合同是否有队检验标准和质量不符合时作出约定

 

看合同吧!国外标准和国内标准冲突时还得找相应的准法!
 

看下有没有供应商的标志。不然很难证明。
 

  我国《合同法》对物品的包装﹑检验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二﹑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检验‌。没有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三﹑当事人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四﹑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五﹑如果出卖人明知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的通知与否不受前述时间规定的限制‌,‌即随时都可以主张权利‌。


 另外,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由于受害人专业知识缺乏,要求其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无疑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也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产品受害者的利益,因此,应采取因果关系的推定方法,要求产品生产者证明损害结果与产品缺陷无关,如其证明失败,则应认定因果关系存在。

[em05]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5-9 11:22:4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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