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对物品的包装﹑检验作了如下的规定:
一﹑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二﹑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检验。没有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
三﹑当事人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四﹑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五﹑如果出卖人明知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受人的通知与否不受前述时间规定的限制,即随时都可以主张权利。
另外,在产品责任纠纷中,由于受害人专业知识缺乏,要求其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无疑加重了受害人的举证负担,也不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产品受害者的利益,因此,应采取因果关系的推定方法,要求产品生产者证明损害结果与产品缺陷无关,如其证明失败,则应认定因果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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