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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浅论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系统性重构

[原创]浅论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系统性重构

法商时代企业市场博弈的“宙斯盾”
-浅论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其系统性重构
Wz集团律师事务部 郁建新
15年-20年前,如果你问一家外国企业的CEO,企业法务部的作用是什么,他可能会半开玩笑地回答是保证他(CEO)不被投进监狱。如果今天你再向同一名CEO提出同样的问题,他的答案可能不变,但这一次,在目睹了一连串高级经理人员锒铛入狱之后,他可不再是开玩笑了。
由于同样的原因,15年-20年前,如果你问同一家外国企业的总法律顾问(CLO),他的作用是什么,他的回答可能是保证法务部为本企业提供最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换句话说,他可能更多地将法务部看成只有本企业这一个客户的律师事务所。法务部的工作重点可能就是为交易行为提供法律支持、处理诉讼事务,职能无异于外聘律师事务所,区别只是作为内部成员,法务部对企业业务的了解更多些。
但是今天,杰出的总法律顾问会指出,企业法务部门除了提供交易和诉讼支持的传统职能之外,还承担了某种战略管理职能。上述战略管理职能本身包括两个主要方面:一是作为高级管理队伍成员参与企业总体战略决策,二是管理预防性法律工作和相关合规事务,如公司治理、法规方面的合规事务以及企业行为规范等等。
--吕立山 21世纪经济报道


企业管理是永恒的话题,而企业法务管理则是其中最年轻和最具活力的一个分支。从国外法务管理发展来看,其主要是伴随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管理理论不断更新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的发展而逐步进入企业管理者的视野,已经有一百多年历史了。我国企业法务管理则是以法律顾问制度为肇始,目前仅有20多年的历史。从20世纪80年代企业尝试推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到1997年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再到 2002年在国家重点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实行法律顾问制度同时,中央根据“入世”后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风险,于2002年10月由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对公司律师的任职条件、职责、权利、义务、管理机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3年江苏省开始公司律师试点工作。
虽然我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有了上述国家层面的制度保障,但是否真正落实到位的主动权仍在于企业本身。特别是民营企业是否实施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制度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的法律需求和企业高层的法律意识。而从整体上看,中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投入严重不足,据全球知名的法律风险管理咨询机构-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调查报告表明,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分值最高为97分,最低为16分,中间值是42分,该分值的意义在于衡量企业应投入的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经费支出,每100分代表企业平均法律支出应占企业总收入的1%。由此可以推出,中国企业平均法律支出应占企业总收入的0.42%,但实际投入仅0.02%,远远低于国际标准,从另一个角度看,国内企业法务管理工作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目前国内企业法务管理模式及分析
国内法务管理主要脱胎于企业法律顾问模式,直到公司律师制度的推行才给其注入了新的活力因素,国内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真正重视企业法务管理则是最近几年的事。笔者有幸先后在省内、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从事过法务工作,对企业法务管理有一点粗浅的认识,现试从企业法务管理的组织架构、管控模式二方面对国内企业法务管理现状进行分析,不周之处望各位同侪不吝指正。
全文见:http://www.fl365.com/gb/package/online/gr.asp?id=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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