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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律师参政议政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走向

[原创]律师参政议政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走向

律师参政议政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走向

                        柴云生          山西省晋熨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改革开放以来,先进国家的国情日益明朗的展现在中国公民面前,那就是在卓越的科技发展和强大的工业产业以及富裕的民间生活后面的人文现象,如:人权、民主、法治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和现实生活。与此密切联系的是律师的身影广泛深入到社会事务的各个层面,从日常民间纠纷,市场经济中的法律事务,到政治活动都与法律形影相随,与律师工作息息相联。各国政府的政要也频频闪现出律师的熟悉面孔。中国法学界泰斗江平先生在“中国律师2000年大会上”提出“中国律师走向政治”是21世纪中国律师的历史使命(1),并论证“律师兴,则国家兴”,将律师参政议政提高到国家兴盛的高度。律师参政议政与世界先进国家的发展道路相一致,与世界主流国家实行法治社会的发展趋势相符合,也与我国现时期确定“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相匹配。在我国也应将律师走向政治,列入社会进程的通路中,以便有效地促进中华民族的振兴。
一、律师参政议政,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现代国家政治活动的重要力量。而律师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法更有利于国家法治理念的实施。
在中国古近代社会里,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小农经济。小农经济基本上是自给自足(2),自我消费。商业活动极其微弱,再加上中国历朝实行“重农抑商”的基本国策,更使中国商业活动雪上加霜,市场经济无从建立。虽然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已发展出盐铁的开采提炼等技艺,有点小工业的雏型,当时的官府也对此实行“盐铁专营”,官府专管(3),决不允许百姓摆脱土地的束缚。在这种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农耕文化为背景的社会环境下,国家也必然以地主阶级的土地关系为主导建立起封建的统治基础。正如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所定义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4)。极原始的小农经济,也只能产生极原始的国家政治体系和法律制度(5)。
以自给自足为主的社会里,人们的社会生活非常简单,社会生活的游戏规则十分原始。三纲五常,安分守己(6),听父母话、由官长训、唯朝庭命就是最高准则。官府以刀枪枷锁相备,官员意志就是王法,极权专制就是必然的选择。
社会发展到今天,社会生产不再是原始的农耕,大规模的工业生产,现代科技日新月异的强大推动。钢铁、石油、电力、交通、通讯、金融等繁杂的市场结构和国际交流更是庞大无比。在20世纪100年间全世界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知识财富比过去人类历史所创造的一切价值的总和还要多。人们的交易规则,生产规范,法律规定都复杂异常。
现在的社会分工越来越多,越来越细。民间纠纷、商品交换、利益调整、政府行为、社会再生产进行、社会利益再分配等等,相互之间必须遵循一定的行为规则,否则社会生活无法进行。单在农业生产这一最简单的社会环境里就要涉及到几十种法律法规,才能维持正常进行。如:草原法、林业法、农业法、水法、土地法、承包法、种子法、环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这仅仅是一个最为简单的分支系统所必需的法律法规。还有农业科技、农产品消费、农产品贸易方面等分支系统的法律法规。更有工业生产、科技、教育、医疗、交通、社会治安、司法审判、法律监督、法律服务、市场经济、对外贸易、行业管理、政府行为等分支系统的法律法规。人们的社会生活实际就是在这一系列法律确定的规范下进行的,因此,法律成为人们社会存在的最密切的网络系统。
人们的社会参与、官员的参政执政、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无时无处不在法治网络的规范下进行。可以说,国家的法治系统可类同于人身的神经网络系统。法治不健全,等于神经错乱。然而,对法治网络学习、研究,运用的最多最好的就是律师。法学家对法学理论的研究高于律师,但实际运用的较少,困于法学理论层面的局限。司法领域进行司法裁判的实践经验高于等于律师,而对裁判结果的感受程度,不如律师直接。特别是公民、企业,对司法裁判不能很好保护他们应有合法利益的痛苦情形是司法官们所最不愿看到听到的。律师不仅提供法律方面的服务,而且还深刻体会到,不当运用法律对社会造成的痛苦和伤害。律师不仅代理公民、法人寻求政府的法律保障,寻求司法救济,而且还清楚知道政府在依法行政活动中如何运用法律以及对法律的理解程度。
社会现实中,普通公民,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司法部门在处理社会事务中都有一定的立场、角度、出发点,这是天经地义的合理行为,也是任何人无法改变的客观事实。谁不承认这个基本事实,首先就不是一个唯物主义者,更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如果认同这个基本观点,那么就可认为:律师的工作就很特殊,第一,必须维护法律,依靠法律,否则,律师就等于丢掉武器和依托,无法活动。第二,在法律许可下,为公民、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的利益最大化进行活动。在这个现实情况下,由于角度和出发点的现实存在,政务官员、司法官员不可能像律师一样,在维护法律的前提下,为社会公众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使公众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由于行为习惯的思维定势作用存在,政务官员和司法官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更习惯于行政命令、行政措施、国家权力的运用来管理社会,很不情愿使用法治理念、法律手段来依法行政,更不熟悉法律的运行规则,这已经是一个很普遍、很现实、很突出的问题。而律师则更习惯于运用法律规则来行事,更习惯用法治理念、法律规范来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律师工作的理念和方法更有利于法治理念的实施和推行。因此在法治网络里活动,律师无异是最优秀的选手,律师在法治网络里参政议政是最佳的选择。
二、律师不仅具有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职能,为弱势群体在法律事务方面代理的职能,同时也具有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合法利益的职能。律师在履行这些职能时,也出现了许多负面形象,消极影响,但是,这种负面形象并不是律师自己塑造的,而是现阶段的各种社会现实条件塑造的,不能依这种假象为根据,错误地描述律师的面貌。这种现实条件有历史的、文化传统的、制度不够创新的、现代知识贫乏的等等。如:
1、早在1957年,许多律师即因为犯罪分子辩护而被打成“右派”(7),被戴帽管制。这是以政府官员的认识水平,再利用手中权力对律师的不正确对待。直到现在,不仅缺乏教育的平民百姓如此,就是受过国家专门培养教育的官员、司法人员也认为:执法人员、司法人员才是法律的代表,而律师则是替犯罪分子说话的消极力量,这是由来已久,根深蒂固的极左思潮所致,但它是一种社会现实,难以消除。同是同班同校毕业的同学,有的同学做了警察、法官即以国家法律的化身自居,有的同学做了律师即被视为异类,即被认为替犯罪分子说话,替委托人说话的人,甚至是和法律机关作对的人。由于职业身份的不同,连人格都被扭曲变形了。究其根源无非是极左思潮的传统思维定势对律师形成的负面影响。
2、从立法角度看,民诉法、刑诉法、行诉法中对律师的作用重视不够,律师工作非常被动。只见律师挣钱,少见律师工作效果。就是在纯法律事务方面所涉专业知识太深,律师发挥作用比较大,但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律师法》中对律师义务与责任规定较多,对律师权利规定较少,已经引起法学界广泛注意,多方提出要求修改,这是立法方面对律师造成不利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
3、在现实活动中,由于人权被写进宪法没有几年,人权观念被确认时间短暂,社会各界对权利观念还不够深入广泛。在律师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利作努力争取时,往往被指责为给司法机关出难题,不配合工作。这是历史上无视人权,思维中先天缺乏人权观念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4、在党政官员和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方面,国家着重于官员内部的任用升迁,“近亲繁殖”现象突出,且规定得十分紧闭严密(8),开放机制难以展现。找不出律师进入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参政议政的通路。律师既已推向市场,实是一大社会进步,而被国家定义为社会工作者,失去进入党政部门参政议政的身份资格,则是一大遗撼。实事求是讲,律师都对犯罪行为深恶痛绝,做辩护是职业所致。许多律师愿当警察与法官,因人事手续办不通,无奈之下才干律师。而有许多警官、法官很愿意当律师,实因无法通过律师考试(司法考试)而罢休。两者均因人事制度所限制,并非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这是人事制度方面形成对律师的负面影响。
5、在立法机构中,立法活动本来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活动,但人大代表绝大部分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党政干部所任,少见专业化的特性。幸有律师参加,也因边缘化作用,影响力也太小,这就决定了律师只能干低层次的工作,无法树立更多的正面形象。
6、律师行业被国家定义为市场经济中的中介组织,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挣取劳动报酬,这与手工业者提供手工艺产品换取劳动报酬一样,从商品经济的角度看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别。这种形象也折射出现时律师所处的窘境。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情况也提出热情关注。正如四川省司法厅厅长曾宪章一针见血地指出那样 (9),律师“商业化特征”有其现实根源,实无其它出路所制。简言之,现时的律师商人特性是无奈的表现,并非律师自身追求的结果。这是律师制度局限性造成的负面影响。
7、在英美等国家,法官从德才兼备的优秀律师中筛选,而且不是由那位领导出来指认择取,而是由社会公众的社会评价投票决定。这能确保法官的人格和专业水平高于普通律师,树立法官权威。多数议员的席位也是在德才兼备的律师中选任,国家政要也有许多律师当选。在那种现实情形下,律师能以成为国家法官为荣,成为议会议员为荣,能参政议政为荣。在中国如成为现实,那么律师就不能仅仅“一切向钱看”。也不能仅仅凭法官的个人好恶,向当事人推举律师、评价律师的现实情况下,开展律师业务。那时的律师不能仅仅靠取得法院法官的愉悦满意为生存环境。那时的律师,还必须追求法律效果的同时,还得追求社会效果。追求律师的个人修养和高尚的品德,追求知识的深厚透彻,追求法律知识运用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有事业心的律师,有高尚奋斗方向的律师,必须取得社会公众的满意,取得人民的满意。如果那样,律师再要以提供商品服务一样“一切向钱看”,就会被社会淘汰。但是,中国律师没有这个条件。这是法律制度中对律师职能的设置过于陈旧,不符合制度创新造成的负面影响。
8、中国二千多年的极权专制、家长制、一言堂的传统制度设置,在下位的人不能对上位人提出异议的单向作用力定势(10),很难接纳容忍律师在履行辩护(代理)职能时对代表国家的公检法机关说不字的现实,政府官员也难以接受律师对政府行为提出不同的见解。这是中国二千多年专制制度的深远影响对律师职能拒绝认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9、中国过去历史上形成的人生观、价值观中,对现存事务不能异议,不能标新立异,一切遵循因循守旧、墨守成规(11)。这种有明显缺陷的儒家传统文化对中国人长达二千多年刻骨铭心的灌输熏染,无法接受律师辩伪、论证、抗辩的现代职能作用,这是落后文化对律师职能的拒绝,外加给律师的负面影响。
10、尽管马克思主义在中国作为指导思想已经半个多世纪了,但是对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以及客观事物相互矛盾、相互依存的客观规律并没有真正认识理解。没有相互抗衡、相互依存的现代客观事物运动规律方面的知识积累(12)。不能理解权利制约、权利抗衡的必然性、优越性和客观性。许多人对于制度中设置的律师在法律事务中的抗衡作用、提出不同见解作用难以接受、难以理解。而律师的基本职能则恰好是对权力机关相一致的意见发表少,抗衡性的不同意见多,负面影响随即产生。这是许多人因马克思主义基本常识与现代科学知识的贫乏,外加给律师的负面影响。
11、律师自身建设也有许多不到位的问题,有违反执业道德、执业纪律问题,违犯法律的问题,这些问题客观存在,不容回避,应当大力克服,加以完善,但这是社会共性问题。实际上也不比其它部门的违纪违规问题多,不能成为律师自身负面影响的根源。
只有建构起律师向各个方向努力奋斗登攀的出路和阶梯,律师就会立即抛弃“一切向钱看”的无奈现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会成为律师主动追求的高尚境界。与之相关紧随在律师身后的消积影响也就不翼而飞,阴影不在。
三、看未来,律师走向政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论现今,律师参政议政是法治进程的现实需要。当务在即,正合时宜。
国家已经确立依法治国的方略,把人权、民主、法治确定为宪法内容。从此,法律法规成为国家事务和社会生活的神经网络系统。长期以来,从计划经济的模式走过来,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导地位转换过来,国家机构中仍然是以党政机关型干部为政府人员的基本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主导趋势,经济专业人才逐渐进入党政机关中参政议政,但是精通法律的法律界人士却难以进入党政机构中,游离于党政机构之外。江泽民主席也多次关切地提到党政干部中很少见到法律界的人士(13),这与依法治国的政治体制极不相称。法学、法律、依法治国也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并非附带而过的项目,没有法律专业人才的参与,依法治国难以实施。但是从党政人员参政议政,到法律界人士参政议政,有一个转变过程,好比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一样,有一个过渡。然而这个转变过程是否到来呢?
对此问题,有人说,在中国实行法治虽然应该,但当务之急是“先民生、启民智”(14),认为中国人民民智未开,或开的不够大,以致于“先民生、启民智”才是首要任务。社会进程迅猛发展,苍桑巨变,但上述认识和蒋介石先生的思路如出一辙,八十年不变。回望当年,在蒋介石治下的国民政府,虽然对天下承认实行宪政(15),但提出民智未开,先得实行“训政”(16),并以此为理论基础,彻底推翻孙中山先生“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先进政策,实行极权专制制度。实际上,中国人民并不是民智未开,而是民智大开。实是蒋介石先生民智未开。中国历史的实践证明中国人民还是全力支持进步事业,最终使中国进入进步、文明、先进的国家行列。中华民族也从此进入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历史发展时期(17)。农民搞合作社、高级社,市民进行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进行现代化工业建设(18)。后来在土地承包,企业改制,市场经济运作等领域(19),都能紧跟党、紧跟国家步伐走。“民智未开”之说与中国历史的客观事实不符,应当休止。
况且,律师无论如何也不在“民智未开”之列,相反,律师是人民之中的好学者,律师是当代新文化——法律学的善学者,是依法治国理念的承载着,是与时俱进的践行者。律师作为法律人与经济人一样既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劳动者,又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捍卫者。因此,律师参政议政具有切实的政治素质保证。
但是任何事情也不能一蹴而就,新中国建立后,对内要肃清国民党反动派封建残余势力,对外要抵御以英美为首的西方列强对新中国虎视眈眈的窥视,跃跃欲试的扑杀。朝战,越战就是明证,20世纪50年代末的反攻大陆也是铁的事实。东欧的“匈牙利事件”、“布拉格之春”也摆在世人面前,在这样的历史时期内实行强硬的无产阶级专政完全必要,没有其它选择。但是现在新中国已经壮大,已经成熟了,国内国际的生存环境也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人权、民主、法治也成为各国人民的选择。现在中国已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文明社会为追求的正常化的历史发展时期。尊重人权,发扬民主,实行法治,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的主流意识。在这个历史时期,法律专业人才充分参政议政,不仅有助于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对规范化、现代化、法治化市场经济发展环境也是迫在眉睫的现实需求。在这种由各部门各系统法律规范作用制约下进行的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社会消费,社会活动、都由清一色的非法律人士来操作,实不科学、实不现实、实不完美。存在着突出的缺陷,突出的局限,突出的困难。在当前形势下,律师参政议政,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水平和作用,实是一个十分急迫的事项,而不是一个时机是否到来的问题。
总之,律师走向政治,参政议政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新时期中国律师的历史使命。




                                          二OO六年六月六日



注:
(1)《中国律师》杂志  2001年第1期第18页、第65页  《中国律师》杂志社出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主办.
(2)《历史文化的沉思》第28—33页  共青团中央宣传部编  主编李春秋  学苑出版社  1990年2月出版.
(3)《中国近代经济史》第14页、第15页、第20页  人民出版社  1976年12月出版  北京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系《中国近代经济史》编写组.
(4)《列宁论马克思和恩格斯》第11页  人民出版社  1971年9月出版.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47页、第249页  人民出版社  1973年出版.
(6)《历史文化的沉思》第37页  同上.
(7)《民主与法制》杂志  1980年第1期  原司法部长魏文伯对《民主与法制》记者的谈话.
(8)《公务员录用》第1页、第28页、第67页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年5月出版.
(9)《中国律师》杂志  2001年第6期第10页.
(10)《礼记·曲礼》见《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第360页  孙隆美(美)著  广州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4年10月出版.
(11)《论语·颜渊篇第十二》见《论语直解》第100页  浙江文艺出版社  1997年5月出版.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69页、第111页  人民出版社  1973年5月出版.
(13)《中国律师》杂志  2001年第1期第19页.
(14)《中国律师》杂志第2003年第1期第58页.
(15)蒋介石在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开幕词,见《探寻宪政之路》第83页、第85页,郭宝平、朱国斌著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5年1月出版.
(16)《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见《中外宪法选编》第106页  人民出版社  1982年4月出版.
(17)《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8—10页  文见《中国人民大团结万岁》(1949年9月30日)毛泽东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会议宣言  人民出版社  1977年4月出版.
(18)《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403页  人民出版社  1977年4月出版  文见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19)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01年7月1日)见《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第154页、156页、159页、161页  党建出版社承制.  2004年12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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