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
本人是一个民营企业的经理,2006年7月时开始建造一栋4层的房子.
主体建好后,与承建方发生质量争议后(但没有质量鉴定文书).因此,我付给承包方4/5工程款,但结算时承包方不按合同结算并加价加量,于是我没有结算余下的1/5工程款给承建方.因此承建方占用本人的房子并命其工人居住至今..........(可否告其侵权并要求经济赔偿)
在此我想咨询一下,我可否分两庭(先等第一庭判决生效后再上诉第二庭):
1庭:勒令其搬离
2庭:占用私人财产并赔偿经济损失
(我想咨询一下:以何名义告其侵占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