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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真实事件

[原创]真实事件

一.简况:
      本人姓名李幼云,女,1962年生,原系福建省福安市坂中乡卫生院院长,于2003年4月1日无原无故被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反复被延长2年多时间(2004)福安市法院239号刑事判决我在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2年零4个月)指使副院长郭可清“虚假承包”非法占有267878.60元贪污罪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14年有期徒刑。判我妹妹李幼庄贪污7000元5年有期徒刑,(2005)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这是一起无中生有的假案,坂中卫生院无钱可贪,飞来267878.60元的贪污罪名让人不可思议。竟然用本该证明我清白的证据写上起诉书和判决书证明我有罪,如此荒唐却无人问津。
      我们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法院申诉2年多时间,中级法院说不可能为我们重审案件,如果重审翻案证明我的无罪,等于自己丢自己脸,还会牵连影响到很多人,没有为我们立案重审,我也担心腐败黑暗官官相护,因此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昭雪,请求您在百忙之中看完申诉状,帮帮我们弱势百姓洗冤得昭天下人心。
二.事由:
      因福安市反贪局副局长张锦飞,他的亲戚名叫黄幼春在下白石镇卫生院,要调到坂中卫生院,条件要每月给他发工资,还要坂中卫生院内部承包使用的执业许可证给他在外开设门诊。我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条件,福安市卫生局副局长吴培荣又是黄幼春亲表兄分管办理执业许可证用坂中卫生院名义给黄幼春做了执业许可证在外开设门诊,按医疗事故管理条例,黄幼春不是坂中卫生院职工,用坂中卫生院名义的执业许可证算非法占用,要追究我法人代表法律责任,所以我收回黄幼春非法占用的执业许可证,换上福安市卫生局介绍调入坂中卫生院执有职业医师资格证书(在法庭上已经出示合法证件证明过)陈林荣为负责人,就这样我无意中得罪了反贪局副局长张锦飞,被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再加上张锦飞的特殊女朋友是坂中卫生院护士,擅自离岗去游山玩水一星期,我批评了她,同时把她调到外设承包门诊上班,又得罪了张锦飞。
      当时张锦飞抓我时就说:已经策划了一年早就想抓你,当一个小小院长别人都要听你怎么说就怎么做,今天就由我张锦飞要你怎样就怎样,张锦飞不让我吃,不让我睡,把我的双手拷到背后,押往周宁县看守所进行残忍的折磨,他咬牙切齿地骂我李幼云您现在是一只狗,连狗都不如的东西,我要你下半辈子永不翻身彻底完蛋,我检察院反贪局领导连公安和法院都要敬我三分,你这只狗当一个小小院长敢得罪我反贪局领导,今天就让你知道得罪的下场,当时我被折磨精神几乎崩溃,我求他帮我买点东西吃,张锦飞看我整个人不行了,叫人帮我买一个馒头,张锦飞说,给你这只狗吃东西。又多一个理由说,我反贪局办案人对你很好,还用自己的钱买东西给你吃,还怕你自杀所以才把你双手拷起来。我说:我没有违法犯罪,凭什么抓我,张锦飞说:反贪局的人就是法,说你什么罪你就什么罪,先告贪污受贿罪慢慢折磨,除非省检察长是你这只狗的亲戚,你才会出去,否则别想从我张锦飞手上出去,就这样我受尽张锦飞各种各样不择手段关押折磨。
三:福安市坂中卫生院经济状况:
      我于97年7月调任坂中乡卫生院任院长,当时卫生院经济状况负债30多万元,由于地方财政困难,政策性工资没有兑现给卫生院,许多卫生院职工工资无法发放,都解散搞承包,坂中卫生院在前任院长手上已经全部人员都解散搞承包,自负盈亏,坂中卫生院到了濒临解体倒闭,卫生院门诊(也就是郭可清承包门诊)由刘琼芳和雷献铃俩人在上班,一天门诊业务收入才60-80元,不够发一个人工资(卫生院财务帐可以作证)福安市财政一年只拨补33390元,药库前任院长手上已经承包,一年只上缴5000元,98年市卫生局成立药品调剂中心,下达进药指标给卫生院,卫生院就按指标下达责任落实给承包门诊和村卫生所,药库收入都被前任院长手上药库承包人药品款扣除回去,卫生院没有现金收入,只是在财务帐上债务减少(可以查看财务帐本)我每月都要想办法到处借钱发工资,卫生院没有钱无法维持下去,我曾多次申请辞掉院长职务,没被批准。
      从2000年开始卫生院退休人员转养老保险中心发工资,市财政就没有33390元的拨补,坂中卫生院不能设立药库,也没有药库的收入,坂中卫生院完全自负盈亏,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收入,为了卫生院不能倒闭,妇幼卫生防疫工作中心任务工作能做好,经过研究决定,由刘琼芳和雷献铃所在的门诊由郭可清承包,人员定8个人,当时预算门诊业务收入根本不够发人员工资,所以把其中3个人挂靠其他承包门诊补助部份工资来维持发工资,把妇幼,防疫工作定目标管理责任,按年终评比名次给予奖金,当年市卫生局和市委还评我承包与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
      97年7月至2003年2月(5年时间)坂中卫生院所有的经济来源收入总计才33万元左右,总支出也33万元左右(包括工资和办公等所有费用在内),整个卫生院平均一年6万元左右收入,坂中卫生院和郭可清承包的门诊根本没有经济条件,没有钱给我贪污,这里有帐可查,有据可证。
四:办假案的事实过程:
      整个所谓案件出示过4份起诉书,前后矛盾,开过7次庭,2003年7月15日到周宁看守所通知我受贿罪重新关押,第一次开庭在2004年3月5日起诉,指控我和会计出纳各分得18510元,法庭认为既然会计和出纳各分得18510元,她们俩怎么没有一起起诉,只起诉院长一个人,又没有院长亲手拿到钱的证据,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定罪,第二次在2004年4月30日起诉我和会计出纳贪污271090元,这时候会计和出纳在法庭上才公开揭发真相,她们改口供,是办案人张锦飞写好口供逼她们签字,还用录象机录,叫她们按照张锦飞写好的口供读录假证据指控院长一个人,承诺条件是不起诉会计和出纳,还把坂中卫生院5年来财务帐本拿出来叫他们抄下数字做假证据的“小金库”所以表格里2004年6月22日新制没有院长签字,张锦飞还交代她们无论在什么人面前包括自己的丈夫面前都不能讲,会计和出纳当庭公开这一事实真相,在法庭上两位律师黄华,缪銮生也当庭证实俩份假口供,由于证据不足不能定罪。
      在2004年6月15日反贪局池巧珍局长带人到看守所搜查拿去我所有的冤案陈述材料,她说我的申诉状要经过她反贪局审查后才可以寄,2004年6月22日张锦飞和郭富霜俩人到看守所,分别都单独和我说话,还带录象机来,郭富霜对我讲整个办案过程他没有对我坏不能告他,张锦飞拿录象机,叫我承认第一次起诉的18510元,他帮我去法院讲一下判个缓刑,可以马上放我出去,这样大家都可以下台结案,如果不按他的指意去做,他就把坂中卫生院正常工作全部按罪名起诉,张锦飞说:反贪局办事和公安局不同,检察院和法院不会对证调查它们所起诉的证据,而且还会按他们的意思判决,张锦飞说:如果不相信他说的话可以马上做给我看,起诉我指使郭可清虚假承包,不抓郭可清,抓我妹妹李幼庄,叫郭可清一个人作证就可以判我的刑,还说宁德市法院和检察院都有他的人,如果我上诉还会叫检察院抗诉,在我面前做鬼脸刺激我,因为我根本没有贪污,不可能按张锦飞的指意去做,当时我不相信张锦飞能一手遮天,敢这么嚣张违法办冤案,没想到张锦飞真的说到做到,6月26日我妹妹真的被抓进看守所,第三次起诉我6项罪名贪污70多万元,在法庭上我控告办案人张锦飞违法办冤案,反贪局渎职,张锦飞和池巧珍说:不知天高地厚,从来没有人敢告反贪局的人,一个小小院长敢告她们的就等于告检察院,得罪检察院就等于死路一条,没有罪也要定有罪,根本不用什么真凭实据先把承包合同和会议记录毁掉,池巧珍说宁德检察院有她的人,法院也有她的人,判不了我刑就不姓池。
五:无中生有的假案,荒唐定罪名
      1、根据什么判我指使郭可清“虚假承包”非法占有267878.60元?又根据什么郭可清没有拘押判刑,把李幼庄判刑,她不是会计不是出纳,也不是承包人,郭可清一个人的话能作为法律依据决定整个所谓的案件吗?若有一点职业道德的人都会看出这是公开不公正,不合法的做法。郭可清承包门诊有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职工大会有会议记录,有承包责任合同。(2000年1份)被张锦飞毁掉,2001年1份可以作证,会议记录也被张锦飞毁掉,但是卫生院会计,出纳,法律顾问王庭安、卫生局长魏进基都已经在法庭上做过证人和证言以及证明材料。
      2、郭可清承包门诊一天业务收入只有500-600元,连承包门诊人员都不够发工资,公诉人(也是办案人)池巧珍在法庭上说过她调查过郭可清承包的门诊一年盈利6万多元,法庭上书证员处有记录作证,那么贪污2000年3月至2002年7月(2年零4个月)从哪里去拿267878.60元给我贪污?
        3、李幼庄为承包人郭可清收费有四本记录本。第一本记录承包门诊每月营业数,与月总开支数,其中付工资数,付其他费用开支数,余现金,第二本记录是记付还药品款,第三本记录本是记承包门诊每天业务收入,第四本记录本的数字是从第三本中抄下来的,因为郭可清交代李幼庄每天业务收入少记200元到记录本中,郭可清认为99年门诊没有承包时,一天业务才200-300元,97年 一天只有60-80元,他承包一天有500-600元,不让我知道,李幼庄为了慎重多作了一本记录,所以第四本记录本和第三本记录本的日期和数字的尾数都一模一样,只是第4本记录每天少记200元,如果我虚假承包有必要这样做吗?这四本记录登记着承包门诊的业务收支情况能证明一年盈利只有5-6万元,这四本记录都在办案人张锦飞手上,在法庭上没有拿出来对证澄清过事实,只是凭池巧珍在法庭上读记录本中,记付老幼和其他费用开支都是李幼云贪污的钱,没有说具体多少钱,办案人张锦飞和池巧珍把这四本记录本,能证明我清白的证据隐存起来,在起诉书却写证明我贪污证据,法院没有对证事实,照搬硬套上去把我们判刑。
      4、267878.60元到底从哪里来?一、二俩审在法庭上根本没有出示合法符合事实的证据证明267878.60元的存在,也没有我亲手拿到钱的证据,2004年7月13日开庭的起诉书在2004年8月12日审判长和书记员到看守所叫我们姐妹还给他们再换1份 不一样起诉书给我们,他们说是检察院叫他们来换,所以我们在法庭上根本不知道他们到底要定我什么罪名,开庭没有在法庭上说具体贪污多少钱?只是说我有贪污,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拿到钱,您们可以调查对证核实。
        5、司法会计鉴定根据什么拿去鉴定,都鉴定什么内容,能不能证明我贪污,在法庭上没有公开宣读,至今我根本不知道司法会计鉴定什么?只是听会计和出纳在法庭上讲卫生院正常收支的财务帐本拿去司法会计鉴定。
        6、在法庭上公诉人(也是办案人)池巧珍指控我在2000年3月17日在信用社陆续存入173640元,2001年22开始在邮政储蓄开户存折陆续存入101480元,2002年7月1日开始在邮政储蓄开户存折陆续存入227000元,这些款额共计502120元,我根本没有存过以上钱,我也没有以上存折,作为国家机关办案人公诉人敢这么嚣张公开在法庭上出示假存折复印件诬陷我,能说合法吗?我已经说过当时卫生院为了贷款与承包人郭可清商量把门诊日市款存入信用社,向信用社贷款,只存1-2万元后来就没有存,我也没有经手存取过,这1-2万元承包门诊自己拿去购买药品,可以查证。
        7、郭可清承包时刘旺还没有调入坂中卫生院,判决书上把他当作证人,公开乱来,刘翔光律师已经在法庭上澄清过,他调查过刘旺和林云,他们只是说对郭可清承包内情不了解,根本没有作什么证言,这样捏造假证人,合法吗?
        8、自始自终我根本没有说过“虚假承包”贪污,我一直强调自己没有违法犯罪,起诉书和判决书凭什么说我供述?
        9、张锦飞写好口供骗李幼庄我家里托关系找他,所以他才写好口供给李幼庄签字,签了字可以放我的姐妹出去,李幼庄信以为真,按张锦飞写好的口供签字,张锦飞把她取保出去,还对李幼庄讲以后都要按他写的口供讲,否则再抓进来。
            郭可清承包门诊一年才5-6万元盈利,连工资都不够发,退一步说就算李幼庄说钱给我,李幼庄去哪里拿这笔钱给我呢?再说李幼庄根本没有说给我267878.60元。为什么李幼庄在法庭上冤述,法庭不采信,同样会计和出纳在法庭上说法庭却采信。
          10、郭可清在承包2年时间发给李幼庄工资奖金7000元,判她贪污罪5年承包门诊其他人也有发这笔工资奖金,为什么又没有判刑呢?
六、凭什么定罪名,整个案不公正,不合法
          1、267878.60元这么大数额一笔贪污款,只凭捏造假证据无中生有,没有任何证据证明267878.60元存在,也没有我亲手拿到钱的证据,判一个荒唐的贪污罪。郭可清又没判刑却把李幼庄判刑。
              2、整个所谓案件,办案,起诉,公诉都是反贪局池巧珍所为,没有分开审理,合法吗?
              3、在法庭上公证人出示假存折假证据,判决书上把已经在法庭上澄清过没有事实存在的证据再写上判决书。
              4、张锦飞把李幼庄四本记录本隐存起来,证明我清白的证据当作指控我的罪名。
              5、我法人代表对下属承包门诊换一个负责人判我伪造国家证件。
              福安市反贪局张锦飞和池巧珍用合法身份违法办冤案,检察院和法院都没有对证核实,用合法名义冤枉判我们,所有的人还会说都没有一点事检察院怎么会抓,法院怎么会判,我们有冤无处可申

 

支持真实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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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继续上访吧!
 

我们一直都在做努力,前些时候~那个反贪局局长被双规了,现在也正是我们沉冤得雪的好时机,

希望各位律师们能给我们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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