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房地产法律顾问,关于房地产合作问题
事情如下:
我们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乙方,甲方手中有一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关手续还没办好),现在甲乙双方想合作开发,甲方现在只想负责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手续及交纳土地出让金,余下的土地开发费及建筑施工费均由甲方负责。最后利润分配是:建成的房屋中的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归乙方所有其余的归甲方所有.
问题如下:
1\甲乙双方所签合同是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还是房地产联建合同还是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如是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第(1)项及第3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该两项分别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本法第38条规定条件的,不得转让;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本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而甲方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还没办好,就别提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或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了,那这种情况下,我们乙方与甲方签合同有效吗?
2\甲方其实是自己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借自己的势力能买下这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在乙方要借我们的资格开发但是却不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到我们乙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原因是怕使用权转让到我们名下我们最后违约不给他相应的房地产,但是我们没有使用权就不能开发,我们乙方有什么好一点的办法,?我们能采取什么比较好的对策?
3\最后约定的分得相应的房子,这属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吗?(甲方现在只想负责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手续及交纳土地出让金,余下的土地开发费及建筑施工费等相关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4\能否提供相应的合同范本
问题比较多,麻烦大家了,谢谢,我刚入行有些东西还不大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