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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答:1、分公司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营业执照,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定合同,无需总公司授权。2、约定有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付款与否可以承担合同责任调整。3、是监理款未付还是工程款?不好作答。
欢迎同仁探讨,谢谢。
是监理款吧应该?
1。分公司如果自己有营业执照的话是可以单独签合同的,但责任承担还是由公司来承担,如果分公司有自己的财产,可以先用自己的财产抵债,没有后在有公司支付,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法律规定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的。
至于授权,公司内部应当有完善的关于授权的管理体系,明确什么样的合同分公司有权利来签,如果分公司超越职权范围签了合同,合同是有效的,责任由公司来承担。
2、若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做方不得以付款为由延误工期,不得以付款为由不配合验收,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本条违法。但是违反的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公平原则,而不是具体条款。
但合同可以这么签,如果后面发生纠纷,在没打官司之前对方有道理的,要想这条作废,应该用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此条无效,法院一般会支持的。
3、比如在工程监理合同中,如果建设方未能按合同要求付款,而工程竣工验收又必须监理盖章认可,监理以未按合同付款为由拒绝确认竣工验收报告,此时建设方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呢?
答:监理是第三方,合同付款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好像没关系吧,如果监理提出这个理由,只能说承包人把监理给搞定了。或者说这个拖欠的费用除监理费,如果这样的话,监理这样做是对的,这个时候是甲方理亏,通常状况下,监理都是以这个理由来索要应得款项的。
建设方能有什么办法,按合同付款就是了。
很不错的分析,条理清楚,法理明晰,考虑周全。以后要多多向前辈学习。
1、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只是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不能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应该需要授权。
2、这样的约定应该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3、作为第三方的监理,怎样做是没有道理的,应该按照监理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他的监理义务。
個人見解﹕1.不管有無授權﹐合同有效﹔除非合同相對方對分公司不具有合同簽定資格的認識上有重大過失。
2.一般情況下﹐承攬方有先履行抗辯權﹔再則﹐此約定有排除對方合同主要權利之嫌疑﹐法院有可能認為其無效。
3.若是監理款項未按約定支付﹐監理單位有權拒蓋。
同意楼上观点
看监理合同中,有没有约定义务的履行先后顺序。如果约定先行使监理义务再付款,那么建设单位有先履行抗辩权;如果没有约定,根据交易习惯来定。如果需同时履行,双方均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未为对待给付时,对方有权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分公司的章是有效力的,不需要授权。其后果的最终承担者为其总公司。
1、不论分公司是否有总公司的授权(即使是越权行为)只要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相对人没有过错,总公司就应该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
2、这个条款是有效的。民法是私法,只要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那么双方的约定就应该有效。而且这是承揽方放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承揽方同意该条款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3、建设方若没有付款给监理单位,那么监理单位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以未按合同付款拒绝确认竣工验收报告。具体要看双方签订的合同。
1、总公司没有授权分公司也有权对外签订合同,除非合同相对人有过错合同的法律责任就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承担责任也即总公司承担)
2、该条款是有效的。民法是私法,只要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会认定有效的。其次承揽方同意该条款实质上就是放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权利。承揽方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该条款是有效的
3楼主说的不太清楚。如果建设方是未付款给监理单位那么监理单位就享有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可以拒绝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