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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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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与其他2人合伙注册了公司,因为某些原因未能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注册了“有限公司”,我是3人中投资最小的,请问这样的性质,我应该有什么证明!
2、用注册公司的收据开了份“投资金”给我,是否有法律效益
3、同时3人又签定了份合同,给我加了“技术股”,“技术股”在法律上是否成立,签定的这份合同我如果占10%,而在工商上的出资金额我是5%,那以那个为准,具有法律效用
4、因为有一方出资人不在,另签定的这份合同(我占10%的合同)应该怎么签,怎样才会有效
5、这样的公司“有限公司”,是否还可以按照“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法章程进行管理运行,不如设置董事会等
谢谢
 

有限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应当给股东出资证明。收据虽然不能取代出资证明,但也可起到证明作用。股份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否则只能取得合同权利,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法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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