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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罪案是这样制造出来的

[原创] 罪案是这样制造出来的

马某,曾在行政执法机关的科长,在其任职期间经常有被其处理或处罚的对象给其送“红包”,对此他能退的都退了,不能退的就放在办公室的柜子里,一年多的时间里没有退回去的就有二十多个,他天真地想多积攒些“红包”上交以有立功嘉奖的机会,科室的同事和分管的领导也知道此事。
    但就在其红包还未上缴之前,已经有人向纪委和检察院举报了,检察院搜查他的办公室,正好抓了个正着,最后是人赃俱获,此君浑身是嘴也说不清了,最后法院认定其中有十二笔计369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规定的条件,最后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此案从案发到现在已经八年有余,当事人及其妻子一直不停在作艰难的申诉,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再到高级法院无果,又从市检察院到省检察院,一路申诉过来,不是驳回申诉就是还没有结果,他们的决心是:生命不止,申诉不停。
    这是一起真实的案件,当事人在刑满释放来深圳谋生。我从第一次看到本案的判决书,职业的经验告诉我,这是一起由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当事人的天真和对法律的无知,制造出来的一起罪案和罪犯。
    该案的制造过程如下:
    1、马某在担任科长后,不收红包或收了红包不办事,居然还要把收取的红包上交请功,这无异是置收取红包不声张、不上交、想办事的人于“不义不仁“之地,科室中人和想通过送红包达到目的相对人,一定会对他耿耿于怀,日积月累必生置其于死地之心。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存放在办公室柜子中的“红包”就是一个可以随时引爆并置于其于死地的地雷,只可惜此君不知其中的凶险。
    2、因为办公室柜子中的红包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其同事就可能或者与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合谋向纪委或检察院举报,而且这已经是一件易如反掌的事,只要出手必定成功,所以就有了本案的举报。假如举报人真是个善良的人,一定会提醒马某立即上交红包,以免陷于是非罪罚之中,这个罪案和罪犯就不会存在了。
    3、检察院进入立案侦查后,此案往左办,从无罪的角度办则可办成一个一般的违纪案件,甚至还可能办出一个清下廉洁的好干部来;但往右办就能办出一个贪赃枉法的贪官来。但是检察院在“请君入瓮”后,经过反贪局专业的“技术处理”,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中就出现了,纪检部门找其谈话马某没有承认有收取红包的行为,其二,马某将部分“红包”用于家庭开销,如此一来,此案定性为受贿罪就已经是铁证如山了。
    但有关马某向领导报告其收取红包无法退还的情节没有被采用,办公室同事是否知道此情况也没有作任何调查,也就是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事实没有进行调查取证。
    此案的玄机就在于此,在办公室柜子存有二十余个红包的情况下,如果检察院从有罪的角度出发,马某一定是有罪;如果检察院从无罪的角度出发,马某则很有可能不构成犯罪。但是千百年来来“有罪推定”积习,让一个本可能是无罪的人只能是以有罪为唯一正确、合法的结果。
    按照党纪国法,国家工作人员在职务关系中收取的钱财应该立即退还或上交,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多长时间不上交就构成犯罪,占有了当事人送的财物想上交而未上交,是不是构成犯罪也没有具体的规定,这些法律上的空白在实践往往都是由侦查机关用审讯的笔录或口供形式掩盖过去了。
    但从疑罪从无的角度出发,此案认定马某构成受贿罪,是个冤案或错案。但是事隔八年之久,让马某来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并且当时有在某个时候上交的想法,又是何其的难,让司法机关把一个“铁证如山”的案件推翻又怎么可能呢?
    面对当事人的无奈,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感觉比他们太无奈,因为我深知这个罪案和罪犯是怎么制造出来的。所以只能以此文表达我对他们的同情与理解、痛心与支持。
   
   
   
    天上的虫子
   
    2005年12月20日
 

哎  真是无奈  社会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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