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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国际---《法律讲堂》实录(11月1日更新--10,11楼为人大物权法释疑)

央视国际---《法律讲堂》实录(11月1日更新--10,11楼为人大物权法释疑)

-宪法:权力与权利的天平(一)探源中国宪法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12日 10:56


  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磊


  大家好,今天是我们法律讲堂的第一次开讲。大家也许都知道,我们今天开讲的是宪法的问题,为什么要讲宪法呢?大家肯定都很清楚,法律里面宪法是老大,不从老大讲怎么能从其它法律开始呢?


  说得严肃一点我们说宪法是根本法是母法,所以法律讲堂我们从宪法开始。从宪法开始,那又讲什么呢?先讲讲宪法的历史,讲讲我们中国的宪法是怎么产生的。当然了,我们的宪法跟世界上其他国家宪法相比较产生得是晚了一些。


  大家知道在清末的时候,因为当时有洋务运动。然后后面有变法。那个时候开始思考这个宪法的问题。这个宪法跟其他法不一样。大家可能都很清楚,刑法民法还有其他很多法律,很早就有了。可以说从奴隶社会那个时候有国家有社会开始,就有刑法有民法。但是宪法不一样,为什么我们讲宪法要从清末开始讲起呢?


  清末之前没有宪法,有没有“宪”这个字?有,中文这个字还是有的。但是在这个制度上来讲,从观念上来讲我们没有宪法。在这个清末的时候,那个时候当时是种什么情况呢,当时中国帝国大不大呢,强弱程度怎么样呢,能不能保得住自己的领土?实际上有很多仁人志士,在那个时候,都在思考这个问题。两个办法,一个办法干嘛呢?科技救国。所以建了很多工厂,造船厂,我们海军当时也是算比较强大的。再有一个就是什么?变法。就是通过走向共和,通过立宪,看国家是不是能够富强起来。实际上第二个方面的考虑,是有一定的原因的。


  大家都知道,因为西方国家宪法比较早。我们讲最早产生宪法的是哪个国家?是英国,当时是17世纪。当然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它有一系列宪法性文件标志着它这个宪法产生了。再有一个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美国是1787年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然后欧洲的,法国的1791年的宪法。后来的1918年的苏俄宪法,然后是1924年的苏联宪法。这是后来发展到很多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


  所以毛泽东也谈到,宪法是英、美、法这些国家先行的。但是到了中国,那么有它当时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中国我们讲一个特点是封建的历史比较长,但是在宪法产生之前的哪个阶段呢?有一个特定的历史背景,一个是国内的阶级矛盾开始比较突出了。比方说我们讲,朝廷专制的统治跟新兴的一些资产阶级矛盾已经有了。当然在那个时候,中国的一些新兴资产阶级的财富,他们聚集的程度跟官商跟朝廷的大官僚们,他们所掠夺的国民的财富相比较,力量不足以和朝廷的官商相抗衡。还有满人跟汉族之间的矛盾,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矛盾是什么呢?慈禧跟光绪的矛盾,因为慈禧是垂帘听政。这个矛盾到最后就表现为什么呢?当时有保皇派,有改革派。改革派主要是跟光绪站在一边的,那么还有一些保皇派跟慈禧站在一边的。那么光绪想把这个权力越来越大,想扩大。而慈禧是不乐意的呀!那么光绪想借助这个改革派的力量,来扩大自己作为皇帝真正的权力,当然后来失败了。所以慈禧后来把这些很多主张立宪的一些改革派都杀了。这是从清末国内当时的矛盾来看,有一些主张改革,要求民主要求共和。当然这里面也跟很多当时的西方的一些思想的影响也有关系,因为西方国家这种民主宪政搞得比较早。那么启蒙思想有一些书籍翻译过来,影印到中国。


  还有一个直接的导火索,引发国人思考,是不是能够立宪救国。这个主要是两场战争,一场战争甲午海战。那么日本打败了偌大的中国,朝廷上上下下觉得很惊讶。原来我们搞洋务运动,我们搞科技救国。我们船也建了,工业、企业、商业搞得也都不错,经济也有所发展。但是为什么连这么一个小小的岛国都把我们打败了?


  所以当时朝廷的很多大臣都在思考这个问题。别说中国被日本打败了,结果日本又把俄罗斯给打败了。因为当时朝廷觉得俄罗斯比我们还强大,当时在旅顺、大连那一场海战,结果日本又把俄罗斯给打败了。让朝廷更加惊讶,我们两个大国都被日本打败了,得研究研究为什么战败呢?


  一研究说日本之所以能够打败这些大国,就是因为它立宪。因为日本从明治维新以后走向立宪它比中国要来得早。这个时候也给慈禧上书了,你看咱们打败了怎么办?研究的结果说因为日本有宪法,所以它能打胜仗。我们大清帝国没有宪法,所以我们得研究研究这个问题。


  上书到朝廷去,慈禧觉得好像这个也有点道理。因为别的方面我们也不差,我们人口也多,我们面积也大,我们也有军舰,我们怎么就打不过人家呢?后来当然朝廷同意以后,那怎么办呢?咱们先组织一个出国考察团,所以就组织了几个大臣到日本到欧美一些国家去考察一下,说别的国家是怎么弄的呀?


  当然这中间又发生一起事件。清末改革过程当中,态度也不一样。有的人是特别激进的,有一个叫吴樾的就特别激进。所以考察团还没出国呢,在火车站就被炸弹爆炸了一次。然后延期出国当然后来还是出去了,考察了欧美这些国家。考察完了以后要回来写报告,就上书了。又上书给慈禧,觉得只有立宪,只有制定宪法,才能保住清朝的政权。


  所以你看它这个理由和结论不完全一样的,因为当时清末很明显是一个专制封建的这样一个制度。宪法是一个什么呢?是一个人民主权下的一个法律。那么他们出国回来以后得出的结论是要立宪,目的是什么呢?目的是跟其他国家不一样,那么按道理立宪的目的应该是什么?人民主权。但是这些大臣呢,他们目的是什么呢?要能够维护清朝的皇权,也许可能这样慈禧可能更能接受。这在朝廷里面就展开辩论,当然当时国内的情况也比较复杂。因为清末的时候,很多一些地方上也要求民主。所以这个时候,搞了个什么呢?慈禧当时也不得不迫于压力不得不立宪,因为不立宪有可能清末朝廷的政权要垮台,立宪可能朝廷的权利要受到挑战。所以折中了一下,搞了个预备立宪。


  预备立宪从什么时候开始呢?从1906年开始,多长时间呢?9年。所以很多地方都等不及了,经常跑到北京来。好多地方官跑到北京来上书,当然那个时候朝廷的统治有点危机。所以那个时候迫不得已比较大度,也没把人抓起来。地方的官你跑到朝廷来,要求时间不行太慢,要提前要立宪。朝廷那个时候还算比较宽容,所以也没把这些人抓起来,也没砍头。当然后来有些省自己就开始搞了一些约法,比如江西、湖北、江苏、浙江。他们这些地方,自己搞过一些约法,都是等不及了。


  那么到了后来1908年,我们讲清朝搞了第一部的叫做什么?《钦定宪法大纲》。你仔细看看这个条文,你要仔细看看。这仅仅是一个开始,就是迫于国内国际的压力一种开始。为什么?你说宪法不可能是钦定的,有钦定就不可能有宪法。当然一般来讲是这样,也有个别国家例外。你比如说君主立宪的一些国家,它保留君主。当然那个君主是什么?是虚位的。这是特例。一般原理来讲,它是人民当家作主。所以“宪法大纲”是“钦定”的,所以从名称上来讲,它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当然那个时候有两种辩论,一种意见就是说要保留君主;还有一种意见说不行,必须要彻底地推翻朝廷。


  那么这里边我们刚刚讲了“钦定”从名称上来讲,它不符合宪法本来的一种精神。你再从内容上看也不符合真正的宪法。为什么呢?它结构上是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皇上的权力,皇权。第二大部分是臣民的权利。你说你这个宪法里面一般各国第一部分首先要保护什么?人民的权利,或者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首先在名称上它就有问题了。臣民是相对于皇帝而言的。你既然是臣民,又怎么能符合立宪的要求呢?所以从内容上来讲,它的用词也不太合适。而且它把皇权放臣民权利的前面,这个当时就两大块内容。


  那么当然后来又往前走了,有了《钦定宪法大纲》以后,最后又搞了个什么?“重大宪章十九条”。那么当然后来慈禧去世了。在慈禧去世的前一天,光绪也去世了。那么立个小皇帝。中国为什么清末那个时候立宪?可能跟光绪和慈禧纷纷去世可能也有关系。因为皇帝很小,然后又驾驭不住。然后又垂帘听政,然后驾驭不住整个政权了。再加上湖北,还有外地的一些地方,开始有一些新军的出现。跟当时的朝廷一些军队开始有一些小的战争。


  那么后来我们讲最有代表性的应该是什么?质的变化应该是辛亥革命。那么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彻底统治,建立了临时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1912年制定的,那么这部宪法在我们中国宪法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我们讲它是中国第一的而且是惟一的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而且在这个宪法里面宣布推翻了什么?封建的专制统治,王朝的统治。当然了这个时间很短,因为这个宪法1912年制定的,后来袁世凯破坏了这个宪法。这个有点像德国那个时候“魏玛宪法”一样。1919年魏玛宪法很好,但是后来又被撕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好不好?好,但是很快就被袁世凯撕毁了。


  所以袁世凯在1914年又搞了一部宪法。后面又有宪法,我们讲这个历史后面又搞了好几部宪法。后来段祺瑞掌权,还有曹锟。曹锟还有一个叫“天坛宪草”,有的时候我们叫做“贿选宪法”。北京不是有个天坛公园嘛,是在那里面国会开会,这个地方给钱。所以那个时候北洋军阀那段时间混战,一个军阀要搞一个什么?他自己的宪法,因为他不希望受到什么?比方说我们讲当时袁世凯就不希望受到孙中山领导下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限制。因为当时是三权分立,总统的权力受到了很大的削弱。所以袁世凯不乐意,所以袁世凯要称帝。


  那么后来几部宪法也是这样。这几个北洋军阀,他们实际上没有这种民权思想。表面上起草一个宪法,实际上还想当皇帝!这个是他骨子里面根深蒂固的。所以在北洋军阀那段时间,或者说我们再扩大一下。从清末以后到民国这段时间,宪法它不能真正控制那些想当皇帝的人。宪法应该使那些想当皇帝的人当不了皇帝,使这些想当皇帝的人无法得逞。因为宪法机制,应该是说你特别想专制独裁的人,他是出不来的。因为是人民当家作主,往往就把这些人选掉,按照正常的宪政机制的话。


  所以当时由于战争格局,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再说那种民主的思想还不是非常地普及,所以种种原因可能造成了当时的军阀混战那段时间,宪法频繁地变更。当然后来又有国民党。国民党经历了三个阶段,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那么比较有代表性的,我们讲1946年制定的,1947年正式公布生效的,就是在南京,你们要去南京可以看到临时大总统,总统府就在南京市。当然这个宪法的命运也很短暂。因为国民党政权垮台,结果逃到了台湾岛,当然在台湾岛后来实施的宪法是在大陆1947年1月1号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


  那么另外一部值得一提的宪法是什么呢?就是革命根据地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这里面最早的是什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江西。后来红军经过二万五千里长征到达陕北、延安建立革命根据地,又制定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当然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但是,是宪法性文件。


  我们刚才就简单地回顾了一下清末的这一段历史。按照刘少奇在1954年第一部宪法报告里面有一个总结,就是在1949年之前,中国的宪法有三种类型的。一种类型的是什么呢?就是清末的北洋军阀的国民党的这一类比较落后的,这一类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第二种类型是资产阶级性质的,刘少奇总结惟一的一部就是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三种性质的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这是这三种类型。


  当然我们讲,严格地说来,在1949年之前还有一个1949年9月29号的《共同纲领》。当然这个《共同纲领》实际上处在一个承上启下的一个过程当中。因为严格地说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应该是10月1号是个临界点,10月1号之前的是新中国之前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共同纲领》应该说是新中国之前的。但是《共同纲领》因为它比较特殊,因为它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因为宪法还有一个制宪权,因为你这个国家还没有正式宣告成立,那么你的议会或者是人民代表大会那个时候还没有召开,《共同纲领》那个时候是由政治协商会议来制定的。但是政治协商会议具有很好的代表性,因为它是各界人民团体,方方面面的代表,代表性有所体现。所以共同纲领就当时来讲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其实严格来讲临时宪法它主要是承上启下。


  我们后面还要说了,当时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所以这个是我们新中国建立前夕从立宪的技术上为了衔接打破废除原来的“法统”,废除原来的“六法全书”,到后来又建立新中国之前有个《共同纲领》,这是简要地回顾。


  这里面值得一提的是什么?就是这个宪法的发展。我们前面刚才讲到宪法的产生跟其他法律有一个很重要的区别:它是民主的一个产物,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一个产物。所以说,尽管我们在古汉语里面可能也有宪法的“宪”这一个字,但是宪法从历史上来讲这是很重要的一个跟其他法的一个区别。没有民主很难有宪法,所以我们一般讲是资产阶级民主的产物。


  所以我们讲刑法里面有割耳朵、割膝盖、挖眼珠,原来比较残酷的一些刑罚的种类。但是自打人类社会产生了宪法之后,从历史上来讲宪法实际上对有一些包括刑法甚至有些民法的一些东西,它要进行改良。不断地对这些法律进行审查,不断地对这些法律进行考察考量。使这些刑法里面民法里面那些不符合宪法的这些东西,逐渐地得到改良。所以说有了宪法之后,产生了宪法之后,其他法律的发展也在朝着一个不断文明、不断符合宪法、不断朝着有利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发展。我们就拿刑法来讲,它最简单的例子就是说,刑法在宪法之前可能残酷性这一面比较明显。但是有了宪法以后,刑法可能就两个方面并重了:一方面要打击犯罪;另一方面刑法可能不能是残酷的异常的。刑法要注意什么?要保障人权。所以刑法它具有两种价值:一种是稳定社会秩序,打击犯罪;另外一个同时要注重保障人权。当然我们从历史来讲是刑法民法先于宪法,但是在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国家来讲,宪法是根本大法,宪法是母法。它的效力是高于某一个时期,某一个国家具体的一个时代来讲,宪法又高于刑法民法和其它法律。如果其它法律违反了宪法,那么它要进行不断地修改,进行改良。这是我要提到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第二个我想做总结的就是,我们大家也许都很清楚什么是宪法。但是真正对宪法的理解从历史的角度要理解得很深刻,我觉得我们可能不一定能做到。宪法对一个国家对一个民族发展的这种重要性,可能不是我们每一个人深刻地领悟到的。


  宪法实际上是一种精神,一种价值,一种民族的一种共识。这一点非常重要!另外一个就是宪法它对一个国家的这种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作用。一百年前清朝政府就在反思这个问题,也许大家觉得很牵强,战争跟宪法有什么关系?富强跟宪法有什么关系?实际上二者之间的这种联系,这个是肯定的,我觉得是非常紧密的。也许我们从科技、从数理化、从办企业会更直接地感觉到这可能是跟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富强,国家的强大有关系。但是这种可能是暂时的,能够长久地使这个国家保持一种发展的势头,能够长久地使国富民强,能够长久地使国家的国防比较强大,可能不可忽视的一个就要从宪法上考量。


  宪法能不能极大地解放人,解放人的智慧,解放人的聪明才智,这个是我们今天从历史当中应该值得吸取的内容。所以我们今天有二十年的改革开放,我们不仅 强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我们还强调依法治国,要强调法制。经济发展到一定的程度,那么需要法制对生产力的这样一种解放。法制尤其是宪法对经济的一种促进作用,这是第二个我想提到的。


  第三个从清末的历史发展来看,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宪法的产生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什么?与公权力有关系,公共权力。清末我们刚才讲过了,很明显是什么?实际上是对封建王朝的一种斗争,要推翻这个封建王朝统治。不仅中国是这样,其他国家也有这种情况。宪法的产生,宪法在理念上,在观念上,它主要是对公权权力的限制,对公权力的限制。


  比方说我们讲,刚才我们提到的英国。英国当时它没有成文宪法,它有很多宪法性文件。它是为了限制什么?限制王权。最早就是不让英国的国王随便征税,因为把这个税征来了以后就等于是自己家的钱了。王室的钱就是国家的钱,就是皇帝的钱。所以当时新兴的一些资产阶级不同意随意征税,要求限制王权。


  那么美国当时的1787年的美国宪法,那么当时为什么要用美国宪法?因为美国是英国的殖民地,当时只有13个州。那么13个州的这些公民,当时是13个国家。他们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是并列的,宗主国是英国。为了推翻殖民统治,挑战宗主国的权力。


  法国宪法也是这样,法国宪法它不像英国。当时法国革命比较彻底,彻底推翻了封建王朝统治。所以当时很多思想家包括潘恩,包括卢梭的一些言论。比如“社会契约论”和《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这个都是一种什么?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推翻,或者是一种限制。当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我们一般讲它是不彻底,只有妥协。


  所以从历史的角度理解宪法它跟其他法不太一样,那么宪法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它对公共权力的限制。或者说我们用今天更加学理化一点的方式,比方说宪法要告诉你这个政府是怎么来的,怎么设置的,怎么产生的,宪法要规范你这个政府到底有多少权力。再有一个宪法要规定你这个政府要依据什么样的程序来行使职权。这个可能就是我们讲从宪法一产生的时候,它就是对付皇权封建专制统治,对公共权力的限制,这是另一个方面。它限制这些权力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保障人权。


  这是我们刚才总结的清末包括涉及到其他国家的宪法发展的一个历史演进的过程,其中从历史的角度,应当引发我们思考一些问题。


  那么1949年以后情况怎么样?1949年以后的宪法对我们今天的宪法有多大的影响?我们今天的2004年宪法的修正案是1982年宪法第四次修正的。我们要从1949年建国以后,仔细地分析一下,新中国宪法又是怎么发展变化的。其中有曲折,也有成功的一些经验。我们后面再分析分析,看看这里面有一些怎么样的过程。(播出日期:200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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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力与权利的天平(二)新中国宪政之路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12日 116

  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磊

  大家好,我们又见面了。上一回我们讲到了1949年之前,然后从清末中国宪法怎么开始产生,大致的一个过程。这次咱们得从1949年以后,新中国成立开始讲起。当然这个过程,现在讲还比较有意义,为什么?

  大家都知道吗?今年是1954年宪法颁布五十周年。再有一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五十周年。这两个五十周年,所以最近有很多纪念活动。我们一般都知道我们讲四部宪法,就是新中国成立以后四部宪法,这四部宪法是不包括《共同纲领》的,当然除了这四部宪法,还有一些小修小改的一些修改。

  那么我们今天谈一谈1954年宪法,1975、1978年宪法。1954年宪法是我们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我们现在对它的评价一般来讲,是我们历史上比较好的一部宪法。那么对1982年宪法我们评价为目前最好的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为什么好?主要是因为这部宪法比较客观,实事求是,它规定的很多内容都是切实可行的。这个主要也是跟后面的一些宪法相比较,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我们后面要谈到。

  1949年建国以后需要一部宪法,但是来不及。因为那个时候你这个国家机构,到时候怎么组建起来,这里面有一个逻辑上的问题。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还是先有蛋后有鸡?所以这里面有一个问题,你这个国家没成立, 1949年9月29号颁布《共同纲领》,那个《共同纲领》国家还没成立。当然我们可以说它起了临时性宪法作用。这里面也有一个问题:你先有法律文件,还是先有国家;还是国家宣布成立以后,再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文件。

  1954年宪法是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是谁制定的呢?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那这个全国代表大会是怎么来的呢?还没有宪法,因为宪法里面确立了我们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你这个人民代表大会是怎么来的呢?在这个宪法之前有了一个选举法。当然了中国最早的两部法律很有意思,一个是选举法,一个是婚姻法。家庭要结婚,国家也要“结婚”。六万万同胞,要在一起。这是按照契约来说,宪法是一个国家最大的合同,联合国宪章是全世界全地球的合同。所以这两个都是不可少的,整个国民要在一起,在一个国家里面生活,这个不得少。再有一个婚姻,不管哪朝哪代或者是新中国共和国,这个老百姓总是要结婚啊!你得有一个法定的机构,法定的程序。那么这里面要严格推敲起来,这里面从法律的逻辑上都可以研究,可以讨论。这个国家机构,整个国家宪法都还没有,你哪来的婚姻法啊?这个宪法是母法,母法还没有,子法怎么就先颁布了?婚姻法和选举法,是1953年颁布的,这两个法律都有了。所以说你讨论这个宪法,这个问题的解决,大多数国家采取的是制宪会议的方式。我这个制宪会议是一刹那的,我这个宪法一旦制定完了,我这个制宪会议就不存在了。所以它等于也是一个过渡。当然我前面讲了,这是中国特色的过渡,用政治协商会议来代行全国人大的会议。然后由《共同纲领》起的临时宪法作用——这是中国特色,这也是一种方法。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当然从1949年到1954年有一个时间差了,这里面有一个问题,它保护的经济制度是比较客观的。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很多非社会主义的、非公有制的、资本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在1954年宪法中都加以规定了。在当时那样一种情况下,能做到这一点是不简单了。因为当时大家都是为了革命,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国家。这个国家建立了,我们革命成功了,然后我们在宪法里面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所有制形式,这是不简单的。所以从立宪的态度上来讲是比较客观的,

  我们1982年宪法,在后面我们还要讲,经过四次修改以后,1982年宪法在所有制形式的方面,在形式上跟1954年宪法又有惊人地相似。包括我们讲1982年宪法又出现了三资企业、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当然我们在宪法的语言上,在性质上还有所区别。因为1954年宪法主要具有一些资本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形式。但是1982年宪法,包括后来四次修正案都叫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讲的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的一个补充。这个在定性方面还是有所区别,但是在所有制的形式上有一些相似。这是我们讲它的客观。

  再有一个1954年值得肯定的,就是我们国家的基本的制度。比方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是在1954年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法院、检察院,这个都是1954年宪法里面加以确定的。

  当然1954年宪法里面规定的很多内容,不是说后面没有变化,也有。比方说,我们现在都知道领导干部的任期是五年。建国初期的时候,领导干部的任期是几年?四年,当时是四年。所以还是有变化的。

  比方说我们讲国家主席,1954年宪法里面确立了设置国家主席。我们现在也有国家主席,但是1954年国家主席跟我们现在1982年宪法国家主席一样不一样?不一样。现在的这个国家主席,那么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那么它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职权。那么这个跟1954年一样吗?一样。1954年宪法规定也是国家主席跟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职权,这个就是刘少奇在宪法草案报告里面说的这个是集体元首制,跟别的国家不一样。别的国家你要么就是总统,要么就是天皇,一个元首。那么我们国家是集体元首,这个是从1954年宪法开始的。因为刘少奇在1954年宪法草案报告里面这么说的。但是有没有变化?有变化。

  比方说我们讲,1954年宪法里面讲的国家主席。他除了是主席之外,他还有另外两个职务,一个是最高国务会议主席,兼任一个最高国务会议主席;还兼任一个国防委员会主席,这两个是委员会。除了我们讲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还有这两个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是当时建国初期国家主席兼任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我们讲一直延续到今天,但是在具体内容上也有区别。你比如说1954年宪法讲的全国人大是惟一的立法机关,我们现在是不是这样?不是这样。我们现在能够有立法权的,能够制定法律的,一个是全国人大,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多地方有相似的,也有不一样的地方。当时国务院不叫国务院,叫政务院,政务院这个名称上不同。

  还有一个1954年宪法对我们今天的生活仍然具有重要影响意义的就是,1954年宪法规定了广泛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1954年宪法当时的那个规定,有些内容超出我们今天的规定。比方说一个很显然的例子,我们今天还在讨论的,争论不休的问题,当时都确定了。迁徙自由。迁徙自由1954年宪法就写进去了,那个时候当然人口比现在人口要少了。也许我们会想,那个时候人口少,所以写上迁徙自由。但是你要知道后来取消了,所以能够写上迁徙自由,是非常难得。而且我认为迁徙自由,1954年宪法第一部宪法写进去了,今天我们1982年宪法没有。所以我们现在还有什么?农村户口,城市户口。然后你要迁徙,这个要经过一系列的手续,要经过许可,多难呀。

  这是我们讲公民基本权利,当然还有很多。包括我们讲平等、宗教信仰自由,还有很多,规定了很多这方面的内容都是很进步的。当然非常可惜的是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的宪法,但是有它的局限性。什么局限性呢?

  我们讲1949年到1956年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过渡时期。1954年宪法,它反映了这个过渡阶段,很客观。这是它的好处,反映了过渡阶段的所有制形式,所以保护当时的一些非公有制的经济形式。但是同时有局限性,局限性在哪里呢?就是1954年颁布的宪法,到1956年过渡时期的任务完成了,这部宪法它的适应性,就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尤其是在保护所有制的这些方面。

  另外一个很糟糕的就是之后不久的政治运动,反右的一些运动。然后到文革,十年文革。那么就使得宪法作为一个根本法,作为这样一个最高的法律,它很难得到遵守,而得到一种破坏。所以在文革期间搞了一个什么呢?到末期了,1975年宪法。

  1975年宪法如果大家要查阅的话,就觉得跟1954年宪法的差距非常大。这个差距大,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指导思想上,它不再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了,而是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搞政治斗争,阶级斗争,搞政治运动,所以就制定了1975年宪法,这是一个变化。

  第二个变化是什么?内容上一个很大的变化,国家机构不健全,成立革命委员会,叫革委会。如果你们现在看一些书籍里面的记载,有一个革委会。那个时候革委会就代行了人大的一些权力,所以全国人大、人代会都停开了。停开了好多年,不开会了。再有一个政府的很多权力后来在文革期间也被革委会代行了,所以革委会往往代行了人大,代行了政府的权力。宪法里面还有规定,人大的规定还是有,对政府的规定还是有。

  那么还有一个变化就是检察院,1975年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代行检察院的职权。检察院在标题上有没有,1975年宪法的标题上有没有?有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的规定,但是在具体条文上,检察院等于无。因为由公安机关代行检察院的权力,所以公检法三机关的这个关系基本上不存在了,因为三个机关只有两个机关了。1975年宪法规定了,但实际上很多地方法院也都不存在了。那个时候叫“砸烂公检法”,国家机构不健全,所以法制得到了很大的破坏。

  还有一个变化是取消了国家主席。那么这里面我们讲,这个是第二个方面。1975年跟1954年宪法相比较一个很大的缺陷,国家机构整个遭到了破坏。

  第三个变化,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没有了,只有两条了。原来1954年宪法是十四条,后来只有两条。所以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这方面,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当然好在1975年宪法命运比较短暂,因为1976年就打倒四人帮了,1976年打倒四人帮以后呢,要拨乱反正。

  后来又制定了1978年宪法,那么1978年宪法有没有进步?有进步。比方说恢复了检察院,比方说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部分又更加充实了。但是这里面有一个重大问题没有解决,什么问题呢?指导思想。刚才我讲了1975年跟1954年宪法相比较,指导思想大不相同。1978年跟1975年宪法相比较,有进步。但是有一点它没有跨越,它仍然没有抛弃以阶级斗争为纲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这就是它最大的缺陷。

  所以我们一般讲1975年宪法是最差的,建国以后1975年宪法是最差的。稍微好一点的是1978年宪法,比较好的或者最好的就是1954年和1982年宪法。那么这个1978年宪法,制定完了以后呢,又有一些修改。这个修改,包括1975年宪法跟1978年宪法里面有一些内容,比方说“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我们简称为“四大”。这个“四大”在1975年和1978年宪法里有,这是“打引号”的。法律里面一般来讲不太多地去用引号,或者用缩写语。但是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里面有一些比较政治的语言,比如说“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一些语录的话,这个都写到宪法里面去了。这个不是一种法律语言,所以当时1975年包括我们讲1978年它的一些表述,不太符合立法的一些技术规范的要求。

  当然1978年宪法很快又面临着新的挑战,因为1978年宪法它没有完全把中心任务转到经济建设当中来。但是到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发生一些很大的变化,一个是对党的若干历史上的重大问题的评价。很重要的一个就是文革,对文革的评价。因为这里面我们讲1978年宪法也讲了以阶级斗争为纲这些问题。我们对历史的评价实际上也预示着我们未来将怎么走。那么还有一个变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的改革,城市的经济的改革,就使得1978年宪法又遇到挑战。

  当然也有的人可能会说,我们国家宪法老修改。我们一般老百姓经常说的,一说宪法,我们宪法老修改,对宪法的信仰好像大打折扣。这个其实我都专门计算过,别说我们1949年以后了,就是从清末以来一直到我们今天,所有的宪法大大小小都算上,大概五年修改一次,平均五年修改一次。

  但是你也要知道,中国的发展处在一个变革的阶段。所以宪法,或者宪法的修改多一些,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我们不是说这个宪法修改得越多越好,这个当然不是。因为它是母法是根本法,它影响整个法制稳定的问题。但是它要修改,要变化,它也是迫不得已。只要它朝着一个好的方面在发展,我觉得就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朝着从文明走向文明的话,我们就可以接受它。

  那么从1954年到1975到1978年,实际上走过了一段曲折。那么这个曲折一个很重要的就是说建国从军事战争这样一种状态,进入和平年代,国家走过法制的一条艰难的历程。

  建国以后进入和平年代,毕竟跟战争年代不一样了,所以治国的方法方略应该有所区别。我们讲建国初期我们是有1954年宪法的,但是建国初期当时是军事管制。1949年之前以领导军队的方式来管理城市建设,当然我们讲在建国初期这是必要的。陈毅当时也是上海的市长,当过上海的市长。那么后来就进入行政管理的方式,计划的方式,计划的手段,政策的手段。那么在这过程当中,没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国家的一些精力耗费到政治运动当中去了,所以这里面我们法制建设就不健全。

  从1954年到1978年这段历史,我们国家的法律除了有几个是不可缺少的以外,很多法律基本上都没有。你们想一想,包括刑法,包括刑诉,包括民法通则,都没有。什么时候开始有的?1979年,1979年有刑诉民诉,当时民事诉讼法还是试行。所以那个时候主要是靠什么?靠领导的讲话,靠命令。主要是因为那个阶段治国方略还没有开始意识到法制的过程。所以那个时候学法也没有什么法可学,主要是学政治。没有宪法可以学。再有一个就是什么?婚姻法可以学。其他的有一些惩治反革命的一些条例,惩治贪污贿赂的一些条例,这些都是单行的。那个时候还是处在一个无法可依的状态,所以国家的政治生活都不正常,经济建设也没有作为中心。

  当然这里面,我们也要去思考一个问题。就是宪法的稳定与它的发展,与它的连续性。这个我们作为一个国民,我觉得我们应当考虑,宪法不可能不变,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这个宪法往往变的是什么呢?它比较直接。比如说1954年宪法,然后我们说修改1954年宪法。但是我们不是通过修正案,而是重新制定一个1975年宪法。然后我们不是想修改1975年宪法吗,怎么办呢?1975年宪法不要了,然后又搞一个1978年宪法。我们每一次都说是修改,除了1954年刘少奇我们说宪法起草委员会做一个说明报告,后面的几次我们都说是修改。但是实际上我们在形式上采取的是什么呢?是代替,后一个代替前一个。所以它是一种代替,或者说大的修改。

  所以说宪法实际上处在一个变与不变的过当中,这是世界各国都存在着一个问题。怎么样能够适应未来,适应社会变迁的一个宪法问题。但是在修宪的技巧上,可以说从1954年到1978年宪法有一个缺陷。就是比较多地都是使用了我们可以说用“动大手术”的方式。这样呢,宪法前后的连续性就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那么修正案的方式,比较好地能够衔接原来的宪法文本跟修正案之间社会的这种发展变化,这种连续性比较好。

  那么我们讲中国的这种文化,实际上是一个重传统,重习惯的这样的一个文化。实际上我们应该说是有这样的一个基础,来使宪法比较好地延续下去。那么当然我们讲,可惜的是1954年到1978年宪法这段历史发展当中,没有很好地去采取这样的一种比较柔性的,能够使宪法既能够相对稳定,同时又能够保证前后的这种连续性,比较好地适应宪法的一种新社会的变迁,这样一个过程。当然这个也没有关系,这个毕竟都是历史。

  我们今天来探讨这样一个历史的演变的过程,实际上我们今天的人们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所以我们讲,我们现行有效的1982年宪法,就没有再采取以前的那样一种大修、大改、大补、“动大手术”的方式,而是既注重宪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迁,又注重尊重原来的宪法文本。这种宪法上的这种修宪技术的进步,不仅是一种修宪技术的进步。它反映了人们的一种观念的变化,一种什么观念的变化呢?就是说,由原来的革命的方式,动不动就把它推翻了这样一种方式,而到我们今天的一种尊重历史,尊重古建筑,尊重这样的一种城市的特色。

  这就是一种观念,是什么观念呢?宪法修正案的观念,这是人的一种生活观念,这种观念都是一脉相承的。所以你要透过宪法看到整个社会,这个社会的一种稳定的可持续的一种发展。而不是我们讲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实行革命式的破坏式的摧毁重来的另起炉灶的一种方式。所以宪法反映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甚至某一个公民,一个领导者的这样的一种文化,一种这种观念。

  那么1982年宪法是一个我们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下一次我们再和大家一起来探讨,我们现行宪法到底它有哪些地方是怎么样进步的。好,谢谢大家。 (播出日期:2004.12.30)

 

宪法:权力与权利的天平(三)谁是至上权威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12日 118

  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磊

  大家好,我们又见面了。

  今天跟大家讨论的是1982年宪法。讲1982年宪法之前,刚刚过去的12·4法制宣传日,大家可能还记忆犹新。为什么每年要定在12月4号作为国家的法制宣传日?这就是跟1982年宪法有关系.因为1982年宪法是1982年12月4号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所以后来就把12月4日定为国家的宣传日。1982年宪法,我们认为它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那么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我们想跟大家一起谈一谈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方面的一些内容。从这些内容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它是最好的一部宪法。那么第二个方面呢,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方面的内容。我们先谈谈国家机构方面的。

  昨天我们讲到,1975年宪法取消了检察院,公安机关代行检察院的职权。但文革的时候“砸烂公检法”,到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这方面我们讲恢复了国家主席。当然这个检察院1978年宪法就开始恢复它的设置了,当然1982年宪法保留了。还有一个加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建设。比方说我们讲制定法律的机关,有两个,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1954年宪法制定法律的只有一个机关,全国人大。因为全国人大一年开一次会,所以它在闭会期间,它日常工作加强了。

  那么下面我们具体讲一讲国家机构到底是怎么来设计的。这就离不开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往往就想到人民代表大会了。其实人民代表大会制讲的是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相对于总统制,议会内阁制,相对应的都是这样的。就是讲你这个国家机关相互之间怎么样配制这个权力。我们从根本的意义上来讲,是由人大来决定重大问题,来监督一政两院。但是由没有分工呢?还是有分工的,人大和一府两院还是有分工的。

  我们国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那么具体这里面有些什么安排呢?1982年宪法里面规定的很多内容,我们这个地方不一一去讲,讲一些里面最主要的权力的一些分配。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常设机构,那么这两个机构可以说是行使国家立法权。我们狭义讲的这个制定法律,要么就是全国人大,要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的都不能制定法律,其他的是什么呢?比如行政法规,这个对应的是国务院,国务院部委对应的是规章。

  除此之外,还有重大问题决定权,还有一些监督权。那么这些决定权包括一个很重要的是什么呢?钱,管钱。一个是管法,法从那儿出来呢?是从人大及其常委会。还有一个管钱。你看审计署,2004年下半年,叫“审计风暴”、“廉政风暴”。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为什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一个很重要的就是管钱。审计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说,这钱情况怎么样?我要查出那些有问题了,这个因为什么呢?因为宪法里面规定了,国务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报告预算,报告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它这个报告是它来编制,比如涉及到可能具体由财政部或者国家发改委。编制完了以后报告到国务院,国务院再报高给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它要听,听完以后它要批准。批准完了以后国务院才能花钱,国务院各部委才能花钱。还有人管你呢,你要花的。国家审计署就要向全国人大报告,所以这个人大是管钱袋子的。

  所以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克林顿当总统的时候,美国国会没有通过总统的财政预算。最后除了军队和警察没有关门之外,连大使馆,派驻国务大使馆都关门了。为什么关门了?没钱办公。如果工作人员要上班的话,要发工资,要喝水,要打电话,要开车,要用汽油,要用传真,要用纸张,要用圆珠笔,要用铅笔写字。这一系列都围绕着钱,国会不通过克林顿的财政预算,那整个政府全部几乎99%的部门全部停止运转。

  人要活着跟政府一样,政府像人一样。它要活着,它要运动,它就要花钱。所有的钱就掌握在国会,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是这样的。所以我们国家现在这个发展,宪法这方面的发展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人大在财政监督这方面力度,比原来加大了。这也是我们国家加强廉政建设的另一条思路,这是第二个。

  我们除了立法,管法以外就是管钱。管钱就管住了行为,你做好事做坏事都要花钱。你要作案的话,你还要买作案工具呢!我们这个宪法要让这个社会,要让政府机关,要让公务员都干好事,把钱用在刀刃上,真正能够执政为民。

  第三个我们讲管人,人大是管人的。说的再通俗一点就是管乌纱帽的。因为这些大官一般都要经过人大,那些小官就不需要经过人大及常委会。经过政府或者他本部门的领导自己就可以任命了。这个管官,而且是管重要的官。管大官要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以说我们讲上至国家主席,下至这些乡镇长,都要经过宪法、组织法、选举法这一系列的设计。所以按照我们讲人大及常委会第三个管官的这个方面呢,它就有一些分工。比方说有关一些是全国人大的,有一些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它有些分工。国家主席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副主席也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

  这里面有几种情况,一种我们刚才讲选举产生。还有一种由某个人提名,然后由人大决定的。比方说总理就不是选举的,总理是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来决定,然后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来决定。当然对这个国务院系统的任免,有交叉。这个交叉就在哪里呢?就是说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任免。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对副总理、国务委员,它没有权力。

  另外一个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查院检察长,这个是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那么其他的一些法院、检察院的一些副职,是由常委会选举产生。另外中央军委的主席,这个是选举产生。这个也有一个分工。那么我们讲还有其他的,比如国务院的一些司局长,这可能就是部门就可以任免了,不需要走到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当然还有其他的一些规定了,比方说法院的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这里面还有一些规定,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个也要经过常委会批准。

  当然检察长还有一个很特殊的,检察长当然在全国人大,就是全国人大选举就产生就完了。那么在地方人大还有很特别的。检察院的检察长选举产生以后,还要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报请该检察院批准。什么意思呢?比方说北京市,北京市检察院检察长是由北京市人大选举产生。但是这个程序没有走完,还要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然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所以他比法院院长任免要多一道程序,这是我们讲职权上我们作为一个公民,作为老百姓,起码的一些认识要清楚。

  国务院是属于政府这一块。国务院在性质上,我们有的时候讲政府这个词有的时候好像就发生歧义。你说的到底是大政府还是小政府?实际上按照宪法来讲政府是狭义的,很明确指国务院。所以宪法里面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所以按照宪法来讲政府就是指国务院,不存在大政府的概念,大政府包括很多个部门。从宪法这个角度来讲,从法定语言就是它,这是它的性质。当然我们讲国务院里面,它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有的时候我们看《新闻联播》,国务院又开常务会议了。通过什么决定,通过什么行政法规,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看新闻报道都是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有两种会议,一种是常务会议,一种是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就是指的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就是讲的副总理级以上的。我们国家1982年宪法增加了国务委员,国务委员是享受副总理级的待遇。但是他的权力要比副总理小一点。一些重要的一些部委的领导干部往往同时都是国务委员。一般来讲公安部部长是国务委员,很重要。有的是教育部长,原来有的教委主任,有的时候有的情况不太一样,教委主任他是国务委员。所以这里面我们讲这是它的一些常务会议的一些组成。

  那么全体会议呢?就是多了。全体会议就是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这里面像副部长都不算了,都不能参加这个会议了。这个如果我们注意《新闻联播》你们会看到这些情况。这是国务院的。

  那么国务院它的权力有哪些?我们一般比较清楚,管民政、公安、国防、教育体育、监察,这些方面的人事。那么在理解国务院这个问题上,最主要的我们要知道,理解行政机关,从法律上了解它的特征。对我们在认识看待我们日常生活当中的国家机关它的运作,它的执法,它的手段,它的行为是不是合法合宪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我们讲行政机关行政权它一个很重要的就叫积极主动。那么所谓积极主动就比方说:我们讲打个119,火警,消防队就要来;打个110可能巡逻的警察就要赶赴现场。这都是行政权,行政机关的特点。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就不能这样。它这个由行政权的特点所决定的。巡警,大街上巡警有巡逻的,立法机关不可能跑到大街上去巡逻。你们有没有发现我们机关的权力性质不一样,就是主动性、积极性。另外行政机关一个很重要的也就是1982年宪法它所强调的首长负责制,个人负责制。比如国务院是总理负责制,部委是部长、委员会主任负责制,省长负责制。这是1982年宪法特别强调的,这一点在我们国家目前来讲意义重大。我们现在讨论的很多制度,实际上不是什么很新的东西,是换了一个名词。我们这个宪法、组织法里面早就有“问责”了。人大可以罢免撤销职务都有这样的规定了,所以现在媒体上说的“问责制”。大家觉得是个很新的东西。宪法组织法里面早就有规定了,这就是一种“问责”。比如说县长,你是县长负责制。市就是市长负责制。出了问题首先就要找县长,找市长。谁来监督呢?人大及常委会来监督。你一个人负责呀,不监督你监督谁呢?

  所以这个里面我们讲行政机关是首长负责制,个人负责制。司法机关不是这样的,司法机关比较特殊。司法机关原则上也不是个人负责制。立法机关是一人一票,国外也是这样,你的议员和议长都是一人一票。我们国家是人大开会,人大常委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和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都是一人一票。人大代表也是一人一票。地方上不叫委员长,叫主任副主任。这个主任副主任他也不享有什么特权,跟所有的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的委员一样,都是一人一票集体负责制。所以机关不一样,性质不一样,权力运作的特点不一样。

  我们讲再有一个行政机关要强调什么?效率。为什么说我们一打电话119马上要到,110为什么要那么快?5分钟之内赶到,为什么?效率。我们讲立法机关要经过一读二读三读,司法机关要经过开庭。然后再来法庭调查,调查完了以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以后合议庭合议,合议完了再来宣判。宣判完了以后告诉你,不服还可以二审。二审再来开庭,再来辩论或者二审不服你还可以申诉。多少天之内多少天你到那个时间你不能提前开始,天数没到,当事人的权力还没有。你要等待它的期限,它不能跟这个行政机关相比较而言,它这个权力上没有这个特点。

  所以说如果行政机关你这个权力在运作的时候,没有完全按照我们说宪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的特点,那你这个行政机关可能要出问题。这是我们讲国务院它是一个是执行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所以政治就是指的立法,行政主要指的是执行。所以这个里面我们还要有一个注意区别。在我们现在这个实际部门里面,有时候为什么乱摊派,乱罚款,很难制止?都是一些宪法理念、宪法观念没有到位。行政机关你执行什么呀?你就是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这些法律。原则上不能创设新的权力义务,涉及到权力义务的必须要由立法机关来规定制定。因为我们之所以要服从就是因为有一个多数人的同意,所以我们才去服从。

  人大就是立法机关。它通过一个程序,决定了这个法律。所以我们要上税,我们骑自行车要右边走。我们为什么不从左边走?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们必须要靠右边走。行人要靠右边走,汽车要靠右边走,骑自行车都得靠右边走。你靠左边走你就违法,出了事你负全责。为什么我们要服从呢?因为经过了多数人的同意,所以行政机关为什么不能随意地 创设权力义务呢?它要是随意地创立权力义务,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不听从它的,或者可以去告它。所以我们讲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它没有依据。它依据我自己单位的规定,你自己单位的规定不是依据,不是规定。所以依法行政不是说行政机关依据自己的规定来对你进行处罚,而是依据原则上主要是依据立法机关创设的这些涉及权力义务的规范。所以说这些宪法理念对我们公务员来讲,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讲是至关重要的。不仅仅这一点,很多问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是讲的国务院,我们现在要注重行政机关它的工作它的职权方面一些特点。再有一个就是我们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这一点在我们国家不一样。

  一般国家宪法来讲司法机关往往大多数指的是法院。在我们国家不管学术上怎么讨论,按照宪法的规定,这个权力的分配,我们司法机关包括法院,也包括检察院。因为我们国家这个检查机关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所以司法机关我们是从权力来讲分工,包括法院和检察院。那么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那么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再有一个讲到司法机关的时候我们要注意,我们国家基本的司法体制我们要很清楚。比方四级两审终审制。所谓“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相应的检察院。这二者之间也有区别。法院上下级的监督关系,检察院上下是领导关系。那么我们讲,如果说现在大家都关心司法公正,那么法院这边可以说它比较突出地能够反映司法权的特征。

  我们讲行政机关有110、119或者有巡逻的。法院当然我们看有的时候报纸上报道,法院也搞了一些巡逻车在外面。立案车,然后汽车上写着“法院”。这个实际上不符合法院的工作的职权的特点。法院是我们讲是什么?被动性,“不告不理”。所谓“不告不理”就是说,你就不能出了你这个机关大法庭。你应该等着别人来你这儿告状,你不能开着车到外面。像有些地方,现在作为一个新举措,这都是有问题的,值得探讨的。开着一个车,然后到外面去,车上面写的是“法院立案车”,还写上它的电话。有的报纸上还登了照片,然后法官蹲在地上拿个本就立案了。这就违反了基本的一个法院权力的特征:“不告不理”。

  还有法院这个权力要讲究什么?审慎性。什么审慎性呢?司法权、裁判权是解决纠纷的最后的手段。如果我们讲,尽管你两审终审完了以后还可以申诉。申诉基本上很难的,除非你有一些充足的证据和理由,能够说服法院,否则的话很难再启动程序。如果法院的案子判错了以后,然后你再想改变过来肯定就很难了。比如说死刑立即执行了,死了,再怎么挽回这个生命?这不就很困难,不像孙悟空头一削掉又长出个脑袋,冒一阵烟又长出一个脑袋。砍掉就没了。司法机关的审慎性,不是说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不要审慎性,不是这个意思,就是说它作为最后的裁判,这种审慎性是宪法所要特别要强调的。

  当然这里面还有其他的一些要求,我们讲比如公开审判。宪法里面讲公开审判,当然里面有一条,除法律规定外,一律公开审判。那么把哪一些可以不公开的授权给法律了。当然我们都很清楚了,比如说未成年人犯罪,比方说涉及到个人隐私的犯罪,比方说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比方说涉及到婚姻当中的夫妻双方不愿意公开审判的一些案件,比方说涉及到国家机密的一些案件。这五类案件你是不能公开审判的?

  但是宪法里面公开审判的含义是什么呢?有的时候我们要做对宪法的理解非常重要,我们今天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比方说我们通常意义上讲的公开审判就可以去法庭去旁听了,这就是公开审判了,这个太片面了。这个公开审判这个是最底线的要求,就是你可以去旁听。这个公开审判我们讲是一个过程,比方说事先你这个法庭要开庭,在哪一个庭,几号法庭,什么时间,原被告是谁,案由是什么,你就要登报公布的或者通过网络媒体报纸公布。所以我不知道法制频道是不是有这样一个时间段,专门公布一些案件的开庭时间地点,应当有的。国外媒体也有。当然北京市原来有一些登这个的,然后这个凭身份证就可以去旁听了。所以前一段时间说法院可以去旁听了,好像是个新闻。这怎么是个新闻呢?从1954年宪法就规定,第一部宪法就规定可以公开审判,公开审判就是可以作为旁听。

  问题还不在这儿,更重要的问题在哪里呢?判决书要公开。公开审判不仅仅是指开庭的时候,你可以去听。而且是判决书公开。当然我们的判决书很多有的时候贴在法院门口布告栏里。但是我们讲全国那么多法院,那么多判决书,现在要完全能够做到现在还比较困难。可能也许随着我们将来的网络技术媒体这方面的发达,法院的经济实力加强,另外一个法官的法律文书质量的提高,将来以后可能判决书应该说是公开,然后这才是整个的公开审判。所以我们上网查,我们上网查很多国家的判决书都可以查得到。

  法院、检察院都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我们在涉及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机构,一个是监察机关,一个是审计机关,一个是法院,一个是检察院。这个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当然这里面规定检察院和法院是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讲的是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面还有一个就是说人大要监督,人大要监督检察院、法院,另外一个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还存在监督问题,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也有,再有一个检察院对法院也有一个监督问题。所以这里面的规定,只是排除了行政机关。当然这里面的情况比较复杂。

  这是我们讲的中央国家机关的内容,那么下面我们要讨论的问题就是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那么今天就讲到这儿,下回我们继续分解。 (播出日期:2004.12.31)

 

宪法:权力与权利的天平(四)公民的权利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12日 119

  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磊

  大家好,我们今天要跟大家说一说宪法里面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前面我们讲了这么多,关于国家机构的,实际上原来我们对宪法的一些理解,就有一些误区。你跟老百姓一问说宪法是管什么用的?宪法有啥用呀?当官的可能还去关心关心宪法,为什么宪法里面规定省长是怎么来的?部长是怎么来的?这跟老百姓没啥关系,这是一个重大的误解,这里我提醒大家,千万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掰过来。

  那么你听我下面一讲,你可能就会觉得宪法不仅是跟官员有关系,而且跟公民更有关系。我们都知道,为什么你是一个公民,这公民的身份是哪儿来的呀?宪法的规定这个是一般世界各国宪法都要规定这一条,什么叫公民?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叫中国公民。好了有公民马上就来了,权利自由地位,在这个观念上,当然我们国家从1954年宪法过来的这段过程,也经过了一段曲折。为什么?因为从1954年宪法开始,那个时候的观念跟现在不一样,现在说我们都比较知道这种执政为民,人民主权,而且呢,现在法律制度的这种发展,人们这种观念一般来讲都比较普及了,1954年宪法那时候先规定的是国家机关、国家机构,后规定的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所以到1982年宪法,就觉得宪法里的这种编排,安排的顺序不仅仅是一个顺序的问题,而是一个观念的问题,所以跌倒过来先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后规定国家机关。为什么?因为官员的权利是从哪儿来的?人民哪里来的?我们讲宪法的这种理念是什么?我们这些人民,我们这些公民我们签订的宪法,制定这样一个宪法,我们可以打个比方说像签订一个契约一样,那么在这个宪法里面规定政府,而且规定你政府可以干什么?所以政府的权利都来自与人民的授权,来自与宪法,来自与人民的授权。

  所以我们讲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这个位置的调整,不仅仅是一个位置次序的问题,还是一个观念的问题。当然在我们国家可能还需要一个过程,可能不能有那种官本位的观念,我做官就是管人的,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不要认为我做官就是管人,做官很大意义是伺候别人的,是要为人家服务的,要为其他社会组织团体公司为公民用我们今天的话执政为民,为人民服务,服务别人的。不是管人的,那么具体来讲,我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自由,1982年宪法与前几部宪法的发展变化还是很大,一个很重要的一个就是权利和自由的种类比原来多了,而且规定的更加详细具体。现在我们讲宪法从第33条到50条讲的都是权利,我们讲有什么,第一项权利公民的第一项权利是什么权利,一般人不一定记得住,第一项权利是平等权,但是一般公民一般老百姓不一定知道,第一项权利应该是很重要的吧,往往不一定知道,但是现在很多发生的案件,现在开始跟第一项权利有关系了。

  大家可能都知道你比方说公务员招考的时候,身高歧视,身高的问题,四川不是有一个法学院的学生嘛,告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因为它要求学生身高,要录用学生的时候,男生要有一个身高。这个我都不具体讲了,男生要有一个身高,女生要有一个身高,结果这个男生身高不够,他就起诉,当然他起诉早了,为什么呢?因为他那个公告虽然贴出来了,但是它这个录用工作,录取工作还开始报名,他太急了,他赶紧就到法院去起诉,法院一审查,说人家还没有开始工作,贴是早就贴出来了,但是人家还没有录用。这个时候没把握好火候,就说你要真正想告它,等到它比方说这一天要报名,你去报名,报名完了以后,它不给你报,因为你的身高问题,这个时候你到法院起诉,这样就比较有把握了,所以这个起诉也得掌握个火候的问题。当然这方面的案件还也有很多,全国有的地方受案了,有的地方没有受案,深圳最近有个案件也是,一个女的她去告,也是身高问题,后来法院没有立案。这就是一道平等权这方面,现在这个方面的意识,公民这方面的意识比原来要强多了。

  当然平等权还有很多问题了,比如说大学学校里面,学校里面本科生不能结婚,现在本科生考试年龄已经放开了原来规定必须是应届高中毕业生,或者是复读的,现在不存在这个问题了,你大龄青年也可以去,三十几岁你也可以报好大学考本科,但是原来那个规定没废除,就是说本科生不能结婚。然后你比方说现在研究生,研究生呢可以结婚,但是女研究生不能生孩子,男研究生可以生孩子,因为男研究生他的爱人可能在校外对不对,在社会上,但是女研究生你可以登记结婚,但是你不能生孩子。。女博士也是这样,你可以结婚,但是原则上不能生孩子,你要生孩子的话,按照我们各个教育方面的规定,你可能要退学。人们有的时候原来人们没有思考这个问题,现在越来越开始考虑了,为什么我读书,我的权利反而缩小了,因为我文化,因为我求知,我求知的欲望很高,这一系列的原因,关于婚姻的问题,关于生育的问题,一系列都是因为我想读书,都是因为我读太多的书了,其他的东西我要放弃。所以这些问题你仔细想想,生活方面很多,现在都是在讨论过程当中,将来以后随着我们的很多规定逐步修改,社会从文明逐步走向文明,为什么要从文明走向文明,因为人们的认识往往是有阶段性的,是有局限性的,所以我们说公民的权利,它有很多是非常崇高的一些权利,而且对社会的发展进步非常重要的这些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在宪法里。

  当然还有一些政治权利,比方说选举权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实际上这个也是很重要的。再比方说,宪法里面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34条,35条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些权利也是很重要的,那么尤其像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个就涉及到人的一个智慧的解放,人的智慧的一个解放。你比如说邓小平原来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解放思想这是一个很通俗的语言,一个政治家的语言,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它实际上是什么,比如说涉及到言论思想这方面的,实际上为什么中国二十年改革开放,有那么大的飞跃,就是因为邓小平,我觉得提出的这个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尤其是解放思想把人的智力智慧给解放了,那么发挥出来了,这样对整个中国经济的腾飞,实际上是一个提供了一个智力基础,所以说现在这个经济是知识经济,那么这个都是跟这个离不开的。

  通信自由,通信秘密,宪法里面规定通信自由。这个也很有意思,有时候觉得宪法里面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前一段时间媒体报道你们不知道注意到没有,宪法里面很管用的,就是有这样的一些案件,法院的执行庭要去把一个人的手机要去查阅,为什么要查阅这个人的手机,因为这个人跟他的一个亲戚经常打电话,他的亲戚在另外一个省,这个电信公司说不能查这个人的手机,因为法院的执行庭要找的被执行人在外地,找不到他,但是他的一个亲戚在本地,可以找到这个亲戚,被执行人的亲戚,而且知道这个被执行人的亲戚跟被执行人之间经常打手机通电话,所以想到电话公司移动公司在里面一查,查到被执行人亲戚的电话,就可以查到他在另外一个省的被执行人电话。这个公司不同意,为什么不同意呢?说你这是法院,法院无权来检查公民的通信自由,这法院觉得很奇怪,法院都是搞法律的人,应该很精通这方面规定的。不,为什么?因为这是宪法规定的,因为宪法往往被人们所不重视。好,宪法里面怎么规定的呢?说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为了追查刑事犯罪,或者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检查公民通信自由,也就是说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是可以的。但是后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了,宪法里面讲的公安机关,包括原来的公安机关和新成立的国家安全机关。总而言之,只有三个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觉得我是为了执行这个判决,我要查这个人,你还不同意,这个好像他觉得有点说不过去,但是要从法律上规定的,严格从宪法根本法的角度来说,严格限制了机关,限制了理由。我们讲两条理由,刑事案件,追查刑事案件和国家的安全需要,否则的话,其他任何机关在任何理由下都不得涉及到公民通信自由。

  当然了还有别的一些例子,比方说现在大街上小广告很多,乱贴,公共汽车看不清站名了。有的政府机关部门就提出一个意见,你不是贴小广告嘛,你不是把你的手机都列出来吗,有些政府机关行政机关就说,咱们把电话号码都抄下来,抄下来以后,我们让手机的这个公司电信公司把这些手机号码全给我停机,你说行不行,这里面就遇到一个宪法问题了。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你说你交手机费了吧,到电信公司去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你交了钱了,交了钱以后这就是民事关系了,你交了钱,它要为你这个手机保证正常的通信自由,它要提供正常的通信服务,这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但是呢,比如你手机里边还有五十块钱,或者两百块钱,现在人家电信公司现在就你手机打不通了,人家也打不进来了,你可能正好有一单子买卖要赚几百万,现在这个手机打不通了,怎么找也找不到你了,人家不跟你谈了,人家跟别人谈了你损失大了,就是因为你这个通信自由受到障碍了,对不对。但是,政府机关你这样的话,你比方说你存了两百块钱或者五十块钱,你在电信公司里面你这钱是什么,白存了,等于电信公司违约了。但是电信公司说不是我违约,是政府机关让我把这个手机给停了,行不行?不行,因为机关不合格,事由不合格。当然这个贴小广告的是不是很可恨,我们讲非常可恨,我们有的时候报纸上比喻为“牛皮癣”,因为你要坐公共汽车,你搞不清下一站到哪一站,是哪里都看不见了,有的还是油漆喷上去的,你要撕都没法撕,这里面就涉及到一个通信自由的问题。当然现在又有人说这个把人家手机号码抄下来以后,让电信公司把手机号码都给停了,这个好像有侵犯人家宪法权利的嫌疑,说咱不停它了,咱们怎么办呢?咱们叫做呼死你,因为你不是手机号码都贴上了吗,有什么事就打我的手机号码,反正我在单位里面是座机,座机我就可以我这电话费便宜,我就猛打你的手机,你不是要公布你的手机号码了吗?你不是有钱吗?我就猛往里打,我找你聊天呀,我要装修,我的电话要疏通管道,你不是贴了要上门服务,我就跟你聊,把你的钱给你聊完了,你一开始不知道,对不对。所以报纸上讲呼死你对不对,这个办法可行不可行,也值得研究。这是恶意,本身贴小广告是恶意,但你通过打电话的方式把人家手机上的钱给消耗完毕,这也是一种恶意,以恶治恶,这个行不行?当然这个也值得讨论,这是我们讲的小广告。所以说宪法里面很多规定,它不是大家觉得很空洞,它是很生活化的,这些问题,都是跟我们的生活有关系的,这是我们讲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

  比方说还有住宅不受侵犯,这个住宅不受侵犯这个也很重要。我们讲以前有一个案例,这是在美国的一个案例,有一个日本交流的中学生,这个日本学生,中学生如果大家有印象的话,可能回忆过,看过这个案件,他是交换中学生,我们国家也是,跟国外好多中学交换中学生,日本这个中学生,到了美国去了以后,参加一个晚会,参加这个晚会呢,他跟着一个美国中学生两个人一道,结果跑错了地方了,找错地方了。因为晚上大概八点多钟吧,就敲门,先进了人家那个院子,然后就敲门,这家住户是什么样一种人呢,两口子还有一个儿子,这两口子男的是卖猪肉的,这个女的呢。女主人先开了门,开了门天比较黑,一看是个陌生人,是个亚洲人,当然后面他那个美国同学在他后面,这个女主人一开门一看亚洲人不认识有点害怕,因为都是别墅那样的住宅,院子嘛,然后赶紧跟她丈夫说,说拿枪来,她丈夫以为怎么回事呢,他们家柜子里有几杆枪,就从柜子上面拿了最大的一把枪,然后这个女“铛”的就把门推上了。推上了以后,就往家里走,然后她丈夫跟孩子在客厅里看电视,然后丈夫拿着枪就过来了,过来以后,他丈夫就去开门,一开门这个日本的学生就往里走,跟他比划,他以为这个地方就是举行宴会的地方,实际上他找错了,因为他才去时间也不长,另外语言发音我觉得亚洲很多国家英语发音有的时候确实有些难懂。从我跟别的人交往也有这种感觉,而且可能人家房东可能也紧张,加上这个人可能性格也可能跟他职业有关系,搞不清楚。然后这个学生就比划,还往里走,意思就是说,我是不是到了举行宴会这个地方,但是这个房东意思跟他说了一句土话你不许动,英文叫做 freeze,我们一般英文字典里面叫做冰冻结冰了,土话的意思就是不许动,所以这句话对于出国的人来讲非常重要,必须牢记,freeze。结果呢,这个日本留学生没听懂,没听懂以后还要往前走,那个人已经说了,一般来讲这句话非常(关键)。在国外也是这样的,只要警察说不许动了,你绝对不能动,尽管有百分之二百你是合法的,警察是违法的,只要警察说不许动,你千万不能动。因为性命是最重要的,好他一动他尽管没有去摸口袋什么的,这个是很重要的,警察告诉你不许动的时候,你别掏什么手帕什么的,他就是比划,人家就把枪扳动了,扳动了就打死了,打死了以后房东是合法的,为什么呢?因为美国宪法规定,第一美国宪法规定可以拥有枪支,第二美国宪法规定可以用枪支保卫自己的住宅,完了这小伙子死了就白死了。这里面就是住宅不受侵犯,所以这个里面我们讲将来以后你这个观念都要比较明确了。

  你要到一个陌生人家里去,或者即使你到一个比较熟的人家里去,你要先敲敲门,不要你看门没关,推门进去了,人家一棒子打过来以后把你打伤了,你就被白打。为什么?因为我们国家宪法里面同样保护是住宅不受侵犯,当然如果你真的是误入自己熟人家,还是无所谓的,但是你要万一误入一个陌生人家里,陌生人在惊恐之中把你给打了,打残了打死了,那你就完了,因为人家是行使了宪法的这样一种权利。所以我们说包括陕西的这个夫妻看黄碟这个案子,为什么警察最后公安局向人家赔礼道歉,这就是因为他破门而入,没有着装,没有出示证件,最后引发了一系列纠纷,最后派出所向人家赔礼道歉,这就是涉及到一个报纸上好多媒体说是一个隐私权的问题,实际上不是隐私权的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什么,住宅不受侵犯。所以大家一定要切记,我告诉你们的,不要误入,尤其是不要随便误入别人的私人住宅,公共场所也好,不存在这个问题,尤其私人的住宅这个要小心,这是我们讲的住宅不受侵犯,当然还有这里面的一些其他的。

  所以宪法里面我们讲,宪法里面规定的这些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非常广泛的。 比方说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比方说还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些方面的,还有人身自由,比方说宪法里面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那么检察院和法院来决定,还有一个检察院可以批准逮捕,这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了。那么一般情况下,公检法有这么一个分工,那就是说检察院有批准,或决定权,法院有决定权。但是公安机关有执行逮捕权,这个分工为了保障人身自由,这个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们不能仅仅可能关注人身权,或者是财产权,我们还要把眼界放得更开阔一点,知道宪法赋予我们公民还有非常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你了解了这样的一些权利的范围的话,对自己的权利的维护,对自己的维权应该说是有好处的。但是很奇怪的是就说我们回过头来看我们建国以来宪法里面规定的很多权利,实际上都被人们忘记了,只是近两年来围绕着宪法里面的一些权利,比方说平等权,比如说受教育权,似乎被人们重新想起。前两年比较敏感的,大家广为人知的案件就是受教育权的案件,齐玉玲诉陈晓琪的这个案件,这个案件发生在山东,这个案件主要是围绕着,受教育权的问题。当然齐玉玲作为原告最终胜诉了,但实际上她在权利的观念上,给我们打开了一个崭新的视角,使得我们长期误以为,我们的很多权利,往往更多地考虑到,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实际上不仅仅局限于此,所以说自打齐玉玲案件之后,又有一些关于受教育权的问题,关于平等权的问题,很多都是。以前我们没有充分意识到的,一些这方面的权利,所以1982年宪法很重要的就是,权利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当然这里面,也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1982年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和劳动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当然这个学术界也有讨论了,当然从1982年宪法的角度来说,是两个角度,一个是国家提倡你去接受教育,国家提倡你去劳动,这个对于公民来讲,似乎又赋有一定的义务,同时你也有权利受教育,这是你的一项权利,劳动也是你的一项权利。当然这里面比较复杂,比如说九年制义务教育,那是你必须得上的,所以也许你不愿意考博士,或者不愿意考硕士,那么这可能是你的权利,所以这里面比较复杂。当然除了受教育权 劳动权之外,我们还有很多权利,比方说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在年老 疾病 ,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还比方说一些其他的特定的人,比方说残疾人 烈军属,妇女、儿童、老人 ,华侨、归侨、侨眷等等这一系列,都涉及到公民权利的问题,这些可以说是特定人,我们一般把他作为特定人,特别加以保护的,那么这样使得,享有权利的这样一些主体,更加地全面 更加地广泛。

  另外还有一些义务,前面我们也讲了,比方说有些义务,这些义务就涉及到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这些都是最基本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的这样的一些义务。

  所以我觉得我们在学习宪法的时候,我们在了解宪法的时候,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一块,当然义务也很重要。但是权利和自由来讲从宪法角度来讲,应该是更重要一些,那么当然权利和自由也不是绝对的,它要经过可能要有一些法律加以具体化。另外一个你不能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利益,这总的一个,我们国家宪法第51条规定的,这样的一个总的一个限制,一个原则。当然什么是自由?那么什么是权利?自由 ,从哲学意义上来讲就是选择,你可以选择你就有自由,你可以这么做,你可以不这么做,这是你的自由,所以说自由,从哲学意义上讲是这样。还有另外孟德斯鸠讲自由就是,不侵犯他人利益的一种自由,只要你不侵犯他人利益,这就是你自由的一种范围,这是我们对自由和权利的(认识)。当然权利也是,实现某种利益的一种可能性,权利主要对应的是义务。当然有的时候我们讲,自由也是一种权利。比方说我们讲,这里面有言论自由,也是属于宪法的基本权利,比如说平等,可能会把它作为一种权利 ,通信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它也算作是基本权利里面的。但是我们刚才讲到,自由主要(属于)自然权利,它一般属于自然权利,第一代人权的范畴,所以这个还是不太一样的,这点是要注意的。

  对于国家机构对公共权利一定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能做,我们今天讲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什么呢?法无明文规定你都能做,这两个价值判断是完全相反的。所以这样的一些观念对我们的法治建设是至关重要的,我们一定要树立这样的一种法制观念,树立这样一种对公共权利和公民权利自由两种完全不同的这样一种价值观念。这个对我们的社会,对我们个人的权利,对整个公共利益和秩序都是非常有利的。我想这两句话,对待不同的一个是公共权利,一个对公民权利,这两个基本原则我们一定要加以重视,那么今天我们讲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就讲到这儿。那么明天咱们接着说,说什么呢?说说我们最新的宪法修正案到底都有那些修改,都是有些什么样的重大意义,明天咱们再见,好,谢谢大家。(播出日期:2005.1.1)

 

宪法:权力与权利的天平(五)修宪2004

央视国际 2005年01月12日 11:10

  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磊

  很高兴又见到大家了,那么咱们今天接着说,昨天我们讲完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咱们今天再讲一讲宪法修正案的问题,2004年我们政治生活当中一件重要的大事就是修宪了,这不但中国人民关心,甚至都引起很多全世界,其他国家人民的关心了,为什么?就是因为这次修宪里面有些内容进步比较大,大家都知道,人权入宪了,私有财产入宪了,还有政治文明入宪了,里面有很多内容,那么咱们今天就好好谈一谈宪法到底是怎么改的?

  我们讲1982年宪法至今,已经修改了四次,宪法修正案加在一块总共是三十一条,我们讲1982年宪法以后的第一次修宪是1988年,1988年是两条修正案土地问题和私营经济的问题,然后是1993年关于市场经济的问题,然后是1999年关于邓小平理论,还有依法治国的问题,然后就是2004年的十四条修正案。

  那么我们今天讲一讲修改的过程,然后再讲一讲涉及到政治、经济、国家机构的一些内容,也可以谈一谈宪法修正的一些指导思想,我们讲宪法修改了这个过程。我们知道,今年2004年的3月14号下午四点多钟,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14条修正案,那么这次修宪我们讲还是一个很民主的过程,从2003年的6月份就开始征求意见,然后到2003年的12月份就公布修正案的建议稿,然后到2004年的3月14号提交全国人大正式通过。这由中共中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这个建议作为一项议案提到全国人大的会议上,为什么说这个是一个从时间上,从征求意见上来讲,向全国征求意见是一个民主的过程?再有一个呢,就是我们看最后的程序,3月14号下午在全国人大人民大会堂的大礼堂里面,吴邦国委员长主持这个宪法修正案的投票仪式,吴邦国委员长专门还做了个解释,在这个人民大会堂最大的会议厅,说旁边还有一些秘密写票处,那么如果大家不愿意坐在位子上的话,可以到秘密写票处去。因为我们讲宪法修正案这个投票是叫秘密投票,当然这个秘密投票按照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它不是按表决器而是用手写的,当然它是匿名的,但是手写的,因为为什么要手写呢?因为是一个保存,作为一个历史档案保存有历史意义,所以表决有两种,一种是按表决器,还有一种纸面的手写的,当然还有其他的,其他的一般我们现在基本上不用,比如说举手表决,因为这样人家都知道你举手没举手,还有一种就是鼓掌表决,这个基本上这两种方式我们一般现在都淘汰了。但是你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这个领导他这样一个说明,就反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是比较重视这样的一个过程的,到旁边的秘密写票处去。

  当然这个3月14号修宪完了以后,中央政治局又开了一个会,那么胡锦涛总书记亲自部署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政治局开会来亲自部署,而且3月14号通过之后大概三天就开始开会部署这件事情,所以说从中央来讲也是对宪法修改之后的学习也是非常重视的。那么这里面修改的内容,我想跟大家做一个交流,一个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入宪,我们讲宪法里面有一些这样的一些表述,叫什么呢?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那么这次修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什么,加上了一个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到宪法序言里面,也反映我们党的理论与时俱进的一些发展的情况,这是一个。第二个是什么呢?就是政治文明,宪法序言里面是什么呢?原来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现在两个中间加上一个政治文明,就使得这个文明的内涵更加全面了。第三个是什么呢?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原来宪法序言里面讲的统一战线,或者人民的主体是三个,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现在加上了一个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指的哪些人呢?按照十六大报告的讲解,是指的那些非公有经济的从业人员,比方说我们讲三资企业,独资企业里面工作的这些人员,比方说律师,这些个体的还有私营的这些企业主,那么给他们一个宪法地位,说他们是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这主要是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这些人员的一个宪法地位,这个角度来保护这些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因为从我们这些年的改革开放也好,从国家的经济发展来说也好,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可以说为我们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当然这个宪法在这个角度是从政治地位的角度加以肯定,当然除此之外宪法修正案里面还有从直接从经济上来鼓励非公有制发展的角度,来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它的一个后续的一些发展,所以这个也是把我们人民的范围扩大。

  那么再有一个就是宪法修正案里面讲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原来这个序言里面讲的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那么修改之后的这句话怎么表述呢,把“建设有”去掉了,就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原来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当然这里面我体会最重要的就是什么?把原来那个“有中国特色”,把它搞成修改为什么?“中国特色”这一字之差我们觉得意义重大,为什么这么说“建设有中国特色”?跟“中国特色”有什么太大的区别,我觉得有,我看到这句话的时候,我就想起温家宝总理访问美国的时候,人家给他提问题,他就说中国的问题如果是在别的国家可能就是一个小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因为它在中国,它要乘上一个13亿。这一点我想可能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些同感,因为由于中国特殊的这样一个国情就决定了它的很多问题很难照搬别国的。所以我们就想到原来毛泽东那个时候,在战争年代叫“以农村包围城市”,也是跟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后来提出来改革开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那个历史阶段我觉得也是一个进步。那么现在我们提出,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觉得同样是在进步。为什么?就是说,在改革开放在学习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的同时,我们的决策,我们的解决问题的办法,都要立足于中国,所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那么这是可以说是我们建国以来几代领导人探索中国的路怎么走,实际上这是一个成果,那么对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肯定是有指导意义的,这是一个地方的修改。

  那么再有就是说,宪法里面在总纲里面加了一个什么?建立健全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一点也至关重要,为什么?因为我们讲,1993年写进去了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了,那么有一些问题就开始出现,比方说我们讲,可能有一些企业竞争不过了,然后可能企业破产了,可能有一些(人员)下岗了,甚至就是说,比方说他的在工作的时候,很好,但是他现在退休了,那么他的医疗,他的退休金的问题,社会保障的问题。但是中国又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我们现在又没有那么大的财力能够使每个公民都能有一个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障,只能是建立这样一个社会保障这样的一个过程当中,但是宪法这个修正案很及时,为什么呢?因为如果说你市场经济要能够可持续发展的话,你必须对劳动力必须对劳动者有一个保障,这样的话,使他许多后顾之忧,或者就是说使他已经被下岗了,或者说已经在家的这些人,他们能够得到这样一个支持,也有利于市场经济可持续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所以,我们讲宪法这个内容也是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实际上也是很重要的,对我们社会稳定也是很重要的。

  再有一个就是说,跟经济有些关系,就是非公有制经济,那么非公有制经济这次修宪里面又提高了它的宪法地位,这里面用的是什么呢?用的是鼓励,这里面用的一些词语我们可以看看宪法修正案里面的内容,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对非公有制要不要实行监督管理?要监督和管理。但是这里面我觉得很重要的是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用了鼓励这个词语。实际上这1982年宪法之后的四次修宪里面很多内容都涉及到经济的问题,为什么?因为我们国家一直处在经济体制的改革过程,所以很多问题都离不开经济发展的问题,所以宪法也要反映这个改革的一些成果。

  再有些内容,比方说我们这里边讲的修宪的内容,人大代表的来源原来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这一次修宪加上了一个什么?特别行政区,因为1997年香港回归,1999年澳门回归,所以宪法不修改,这个很显然不能反映这样一些变化,这个是我们讲的修正案的内容。那么还有一个就是说,国家主席这里面增加了一个进行国事活动,发挥国家主席在外交场合的一个作用,进行国事活动,这增加了一条内容。那么还有就是说,把原来宪法里面的戒严改为紧急状态,我们戒严是怎么规定的呢?就是有戒严权的机关是两个: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实行)戒严,国务院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所以有个分工。那么这次修正案把戒严改为什么呢?紧急状态,那么全国人大紧急状态命令的发布是由谁来发布呢?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来决定,但是发布是由国家主席发布,但是涉及到戒严的条款有三处,一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还有一个是国家主席。那么为什么要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呢?这里面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为我们讲,我们宪法里面有一个戒严,那么还有一个法律叫戒严法,那么承担这个戒严任务的主体是哪一些呢?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如果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他们的力量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话,可以请求人民解放军予以协助,这是戒严法里面规定的,现在的这个情况发生变化了,现在很多新的一些情况,不是说当时戒严法设想的那个时候,需要国家的一些可以说是强制力来制止,来维护一些秩序,现在世界各国包括我们国家也发生了一些新的情况,很多其他部门很重要,你比如说非典,非典肯定第一位需要的是大夫护士,当然警察也需要有些秩序的维护,那这里面还有民航,民航要检测体温,卫生部,还有铁道部,测体温,坐火车,交通部做轮船坐汽车,所以说突发事件发生。

  那么现在这些新的情况出现了以后,在应对这些突发事件的时候,宪法和法律没有提供一个很好的救助方面不充足,机关不够,手段不够,因为我们规定的机关不够,很多应该去参与救助工作的,但是法律没有赋予它这种权力,那么很多应该有一些手段的比方说他涉及到人家的财产权,它可能要涉及到人家的人身自由,但是它没有这个法定的资格,但是不管那么多,公共利益优先,所以它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行动自由的限制,法律依据在哪里呢?这里面就是一个法律问题,宪法问题,所以说戒严已经不适应这个需要了,尤其是现在的很多公共的突发的一些重大的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使得政府除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武装警察部队和人民解放军之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也应当有足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手段法律措施来应对这样的一些事件来救助老百姓,所以说这是一个进步,我们讲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还有一个修改就是增加了国歌,就是《义勇军进行曲》,我们宪法的最后一部分,国家标志这部分,国旗国徽首都国歌增加了国歌《义勇军进行曲》。另外还有其他的地方也有一些修改。那么还有一个就是涉及到人权的问题,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们讲的宪法修改里面涉及到这些内容。

  我想对我们修正案整体的思路做一个概括就是说,我们2004年这14条修正案,在总的指导思想上,我的一些体会一个是反映了以人为本,就是说你看私有财产权也好,还有社会保障制度也好,把这个戒严改为紧急状态也好,都是反映了一个以人为本这样一种思想,你别小看就是把戒严改为紧急状态,实际上我觉得是一个政府观念的转变,因为在原来的观念下,就是说戒严就是管制,强调的是管,那个紧急状态,实际上它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一个政府的一个角色的定位,就是救助,情况很紧急,我要救助。所以你看我们2004年包括2003年这两年发生的很多,你比如说衡阳的大火,吉林大火,它这里面很多的一个就是政府在遇到一些突发事件怎么去救助,实际上是一种政府的服务的理念,所以当代政府的一个新型的一个理念就是说,不仅要管制,监管还要服务和救助,那么紧急状态写到宪法里面去了,这样就给政府在未来的工作当中提供了宪法的一个基础,让它去进行救助,让它在处置紧急状态的时候,有一个宪法的依据,你要让它服务,你也得给他一个服务的依据,否则他也不能瞎服务,所以我们刚才举这个例子,紧急状态反映以人为本,这是很重要的,包括我们讲这次人权入宪,我们后面还要讲,这里不详细讲,这是一个特点。

  第二个特点我觉得这次修宪反映了科学的发展观,可持续的发展观,就是说,那么我们现在修宪遇到这里面的一些好多问题,实际上都是我们市场经济要想进一步发展那么必须要面临的一些或者解决的一些问题,前面我们刚才讲社会保障制度,如果你没有一个良好的市场保障制度,你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贫富分化达到一定的程度,那么有可能要超越保险系数,超越这个保险系数,那么你的社会秩序稳定就会受到影响,那么一旦你这个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受到影响,那么必然又最终影响的还是你的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所以我们讲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也是使人们对市场经济更加充满信心,对社会保障措施的入宪,也是让每一个公民 、劳动者对未来充满信心,促进生产里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规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及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把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