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律师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急需帮助!!!
案情:1996年春节前,村民张某因欠其弟一笔钱,其弟向张某讨要,张某称没有钱。其弟提出用张某经营的副食门市部的烟酒抵帐,张某未置可否。其弟动手搬货,张某为他掀开门帘让他将相当价值的货物搬走。随后,张某于1996年3月10日向公安局报案,称其弟抢他的东西。1996年6月1日,派出所以涉嫌抢夺、破坏生产经营为由将其弟刑事拘留。1996年7月1日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1996年7月3日将其释放,并处以治安处罚200元。同日,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卷的性质将该案卷归档。
2000年4月7日,其弟以涉嫌诬陷罪对张某提起刑事自诉。2001年5月15日,其弟委托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赵某为其调查取证。赵某接受委托后,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陪同其弟到公安局申请查阅、复印上述治安处罚卷。经公安局同意,赵某将该卷复印(该卷材料包括:张某及其家人的报案材料;刑事立案报告表;刑事破案报告表;对其弟的询问笔录;对其弟媳的询问笔录;对张某本人的询问笔录两份;对张某之子的询问笔录;对张某之妻的询问笔录;对证人A的询问笔录;对其弟的治安处罚裁决书;呈请拘留报告;对其弟和弟媳的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其弟和弟媳的释放通知书及释放证明;公安机关研究拘留、提请逮捕、释放的研究笔录三份),并将该卷复印件交给了其弟,此后,赵某未再代理此案。
由于这个刑事自诉案件未能处理,其弟持复印的该卷材料向省、市人大、法院、检察院控告公安局枉法追诉、超期羁押。省检察院督办县检察院彻查此案。2005年7月8日,县检察院以赵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侦查。县检察院依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1、6目的规定,认定报案材料、其弟媳的询问笔录、张某和其子其妻的询问笔录 、证人A的询问笔录 、三份公安机关研究笔录共11项为“秘密级”国家秘密,现尚未侦查终结。
另:赵某1999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2年下半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在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此案关系到一位年轻律师的前途和命运, 我衷心请求各位同仁认真关注一下此案。我急切想要了解:
1、上述这些材料究竟算不算“国家秘密”?
2、如果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公安机关允许赵某查阅、复印这些材料是否同样存在着泄露国家秘密的嫌疑?
3、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上述内部《规定》是否也能约束法律工作者?
4、本案是否已达到《刑法》第398条要求的“情节严重”?
5、本案怎样处理较为妥当?
急盼回复,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