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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律师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急需帮助!!!

关注:律师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急需帮助!!!

    案情:1996年春节前,村民张某因欠其弟一笔钱,其弟向张某讨要,张某称没有钱。其弟提出用张某经营的副食门市部的烟酒抵帐,张某未置可否。其弟动手搬货,张某为他掀开门帘让他将相当价值的货物搬走。随后,张某于1996年3月10日向公安局报案,称其弟抢他的东西。1996年6月1日,派出所以涉嫌抢夺、破坏生产经营为由将其弟刑事拘留。1996年7月1日检察院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1996年7月3日将其释放,并处以治安处罚200元。同日,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卷的性质将该案卷归档。


    2000年4月7日,其弟以涉嫌诬陷罪对张某提起刑事自诉。2001年5月15日,其弟委托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赵某为其调查取证。赵某接受委托后,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陪同其弟到公安局申请查阅、复印上述治安处罚卷。经公安局同意,赵某将该卷复印(该卷材料包括:张某及其家人的报案材料;刑事立案报告表;刑事破案报告表;对其弟的询问笔录;对其弟媳的询问笔录;对张某本人的询问笔录两份;对张某之子的询问笔录;对张某之妻的询问笔录;对证人A的询问笔录;对其弟的治安处罚裁决书;呈请拘留报告;对其弟和弟媳的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其弟和弟媳的释放通知书及释放证明;公安机关研究拘留、提请逮捕、释放的研究笔录三份),并将该卷复印件交给了其弟,此后,赵某未再代理此案。


      由于这个刑事自诉案件未能处理,其弟持复印的该卷材料向省、市人大、法院、检察院控告公安局枉法追诉、超期羁押。省检察院督办县检察院彻查此案。2005年7月8日,县检察院以赵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侦查。县检察院依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1、6目的规定,认定报案材料、其弟媳的询问笔录、张某和其子其妻的询问笔录 、证人A的询问笔录 、三份公安机关研究笔录共11项为“秘密级”国家秘密,现尚未侦查终结。


      另:赵某1999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证书,2002年下半年取得律师执业证,在某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此案关系到一位年轻律师的前途和命运,  我衷心请求各位同仁认真关注一下此案。我急切想要了解:


1、上述这些材料究竟算不算“国家秘密”?


2、如果这些材料是国家秘密,公安机关允许赵某查阅、复印这些材料是否同样存在着泄露国家秘密的嫌疑?


3、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上述内部《规定》是否也能约束法律工作者?


4、本案是否已达到《刑法》第398条要求的“情节严重”?


5、本案怎样处理较为妥当?


                    急盼回复, 非常感谢!!!

 

资料不够啊 ,兄弟

能不能提供《关于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全文  我查不到

 

《关于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全文 确实 查不到!


本案较复杂,介绍太简单,无法形成具体意见.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5 17:38: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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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全文如下: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公安工作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一)对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其他警卫对象的安全构成威胁或妨害警卫工作的;(二)危及公安机关情报手段有效性,对秘密情报来源的安全构成直接或潜在威胁的;(三)使公安机关对犯罪活动的防范、发现、侦查、打击能力削弱或直接引起犯罪的;(四)导致侦控对象逃跑、自杀、行凶、毁证、匿赃等,妨碍依法对刑事案件(包括涉外案件)和犯罪分子进行侦查、搜捕、预审的;(五)对检举人、揭发人、控告人和证人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六)对平息和处理暴乱、动乱、骚乱、闹事等突发事件造成困难的;(七)损害社会安定、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声誉和对外关系,造成涉外谈判失利或损害我国公安机关同其他国家或地区警方和有关国际组织关系的;(八)使隐蔽阵地、技侦手段、技侦专用器材和通信手段的保密措施失效或可靠性降低的;(九)对党和国家首脑机关、要害部位的安全带来威胁的。

第二条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

(一)绝密级事项1.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未公开的复杂环境中的活动日程、警卫部署方案,住地警卫的兵力部署、执勤方案;2.公安机关掌握的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定、民族团结、对外关系、经济利益可能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窃密、策反、劫持、暗害、爆炸、纵火、闹事、动乱、骚乱、暴乱、叛国、重大走私犯罪预谋活动的秘密情报,以及公安机关的查控、防范措施、侦破计划、平息处理的对策和预案;3.涉及“绝密”的国家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尖端科研项目的安全保卫工作的部署、能力和弱点;4.秘密情报的来源、获取手段和联络方法;5.境外密干、特情、秘密据点以及境内专案、阵地、“特殊领域”特情的布建、审批、使用情况;6.技术侦察手段、技术阵地的设置、分布、实力、装备、使用及工作情况;7.侦察工作专用发明技术以及技侦专用器材的更新换代情况;8.机要通信使用的密码、固定通讯加密机以及加密算法和密钥;9.涉及“绝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总体设计和信息安全措施;10.全国党政机关计算机安全总体信息和核心安全手段;11.居民身份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入出境证件的一类防伪措施;12.有重大影响的外国人秘密入境向我申请政治避难的情况;13.武警部队总队(含)以上执勤目标、岗哨的综合统计。

(二)机密级事项1.全国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的公安工作规划、计划,重要工作部置、综合报告,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警力部署、装备情况;2.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未公开的活动日程、警卫部署方案及其通信联络方法,住地的秘密安全设施和警卫手段;3.党和国家举行的重要会议未公开的活动日程、警卫部署方案及其通信联络方法,会场和住地的秘密安全设施和警卫手段;4.境内侦察工作的密干、特情、“朋友”、“关系”、秘密保卫员及据点的布建、使用情况;5.涉外案件、事件对外交涉、谈判的策略、方案,我同外国警方的秘密技术合作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以及外事工作中在一定时间内须对第三国保密的事项;6.反革命案件和制造、贩卖、吸食毒品及私种罂粟案件的统计数字、综合情况;7.国家首脑机关、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军工重要目标、重要的信息中心、尖端科研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计划,情况、守护兵力部署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8.武警部队担负国家首脑机关、重要目标警卫、守卫、守护和看守所、劳改单位看押任务的兵力部署、执勤方案;9.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境外黑社会组织、国际犯罪集团、国际恐怖组织、国外宗教敌对势力、反动会道门、民族分裂组织、敌对组织或社团、间谍特务组织及其人员的情况和动态;10.敌情线索查证情况和各种重要侦控对象材料;11.对外国、外商驻华机构和人员的调查和工作情况以及来华政治避难的外国人管理情况;12.正在侦查的和公布后可能诱发同类犯罪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由省以上公安机关决定不准公开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侦查、预审和技术鉴定工作情况;1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家属或所在单位的重要案犯和有重大影响的服刑案犯的关押地点、动态;14.移动通讯的密码机;15.技侦专用器材的技术性能和公安专用发明技术;16.涉及“绝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具体运行情况和物理安全措施,涉及“机密”、“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总体规划、总体设计、信息安全和物理安全措施;17.无线通信中用于侦查反革命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布置警卫工作、处理突发事件、调动警力的联络呼号、密语,以及公安机关和武警部队的频率分配;18.公安科技中来源秘密的技术和科研资料;19.技术侦察工作的任务,机构的设置、分布及业务、技术的建设情况;20.技术侦察通信和无线视频传输频率,通信中的暗语、代号;21.出入境和边境管理、边防检查、安全检查工作中对侦控对象和违法活动的秘密查控、堵截、防范措施和部署;22.平息、处理对当地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的闹事、骚乱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工作部署和预案;23.预防和处理看守所人犯暴狱、劫狱等重大事故的预案;24.居民身份证、边境管理区通行征和入出境证件的二类防伪措施;25.公安机关隐蔽工作单位的机构、任务、人员、编制和经费情况。

(三)秘密级事项1.地区、地级市、县的公安工作计划、部署、综合报告和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警力部署、装备情况;2.除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外的警卫对象未公开的活动安排、警卫部署及其通信联络方法,住地的秘密安全设施和警卫手段;3.刑事技术侦查手段和刑事技术具体方法;4.尚未公布的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刑事案件、逮捕人犯、收容审查、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5.公安机关隐蔽工作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6.技术侦察各种手段及其具体名称、内容;7.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和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集中存放地点、数量、守护情况;8.公安机关掌握的敌情态势和重要的社情动态;9.重要的检举、揭发材料和检举、揭发人的姓名、地址以及可能危害其安全的有关情况;10.公安机关调查、掌握、控制的工作对象以及重点人口的情况和数字;11.正在侦查、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和侦查、预审工作情况;1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因“有碍侦查”而在逮捕后不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的一般案犯的关押地点和动态;13.公安机关查处有关拐卖人口、卖淫嫖娼案件的综合情况和统计数字;14.公安机关社会化、职业化阵地的情况;15.治安耳目的布建、使用情况;16.大型活动的保卫工作计划、秘密防范措施和预案;17.具有国际水平的刑事侦察技术和刑事侦察技术器材的更新换代情况;18.公安无线通信中,用于刑侦和社会治安的频率、暗语;19.涉及“机密”、”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情况和具体运行情况;20.侦察、边防保卫、出入境管理部门侦控工作的策略原则和内部工作程序;21.居民身份证、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和入出境证件的三类防伪措施,各种公安业务专用章和机动车驾驶执照的防伪措施;22.武警部队支队级执勤目标、岗哨统计。

第三条 公安工作中的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扩散:收缴的反动传单、淫秽物品,已破案但公开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刑事案件,准备公布但尚未公布的统计数字和规章、命令、指示、管理措施,境外公开但可能在境内产生不良影响的报刊杂志和内部参阅的各种资料,公安机关未公开的机构设置、内部分工、编制人数、工作程序,未决定公布的公安干警、武警干部战士违法乱纪、政治事故的情况和统计数字。

第四条 武警部队的军事业务执行军队系统的划密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89年11月1日起生效,公安部1986年2月18日制定的《关于公安机关保密范围和密级的暂行规定》(公发〔1986〕4号文件)同时废止。

网址为:http://220.166.97.103/e_book/police_jiguan1/gazhflfg/bmgz/1135.htm

 

简单说几句  这个案件案情不清  等侦察终结再来咨询吧        不用担心
 

1.地区、地级市、县的公安工作计划、部署、综合报告和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的警力部署、装备情况;


6.技术侦察各种手段及其具体名称、内容;


以上2项是定罪依据?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8-5 17:39:5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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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请更多律师关注此案。谢谢!!!
 

.[em01][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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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吧,从事刑事案件的律师应该有一个基本常识,就是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复印的材料不可以交给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因为以上案卷材料均属于秘密,不可以向其他人以文件形式透露。

(该卷材料包括:张某及其家人的报案材料;刑事立案报告表;刑事破案报告表;对其弟的询问笔录;对其弟媳的询问笔录;对张某本人的询问笔录两份;对张某之子的询问笔录;对张某之妻的询问笔录;对证人A的询问笔录;对其弟的治安处罚裁决书;呈请拘留报告;对其弟和弟媳的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其弟和弟媳的释放通知书及释放证明;公安机关研究拘留、提请逮捕、释放的研究笔录三份)

11.正在侦查、预审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案情和侦查、预审工作情况

很符合呀。

以上材料有的很详细,也是定案依据。万一家属去报复怎么办?

这个赵律师做事情太马虎了!

以前北京也有类似的情况发生过,印象中虽然后来没有定罪,但是司法局给与律师处分了。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首先应该分清界限,保护自己,尤其是刑事案件,怎么可以如此草率呢?

还是要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如果检察院想要治你的话,你也挺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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