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难难! 涉台四方合约管辖权

甲丙皆为台湾公司。甲在大陆投资设立乙公司,丙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开曼群岛)BVI Cayman 转投资在大陆设立丁公司(即BVI
Cayman100%控股丁)。甲乙丙丁四方签订合约约定:一、丙于合约期间向甲购买零组件后、按乙之规格及技术要求,转售丁组装加工成成品;二、乙同意
向丁购买该成品。

并且约定管辖如下:各方若发生争议时,应以最大诚意共同谋求解决,并以中华民国法律为准据法。若因本约事项涉讼时,各方同意以甲所在地台湾新竹地方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合约签订后的实际履行方式为:甲invoice開给丙的离岸公司BVI Cayman,记载Sold T BVI Cayman,  Ship t 丁,丁组装加工成成品后,乙向其购买。



现丁以乙欠其货款为由,在乙住所地法院起诉乙,并且法院已经受理。

请教各位:乙公司住所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本案是否为涉外案件?



另,丙的离岸公司BVI Cayman 同样欠甲公司货款,则甲将该债权转让给乙,乙是否可以在大陆丁住所地起诉BVI Cayman ,同时申请保全BVI Cayman对丁的股权或丁公司的财产?请教各位师长,兄弟姐妹

是否有遇到类似案件,如有,敬请mail给小弟参阅,小弟mail:yuxiang_lawyer@163.com; yuxiang@coretronic.com.cn

感谢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