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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应依申请调取证据?

法院是否应依申请调取证据?

法院是否应依申请调取证据?



被告为一家生产轮胎的企业,原告为被告加工配件,双方口头协商确定加工费,原告将加工物送至被告仓库后,由被告的质检员、保管员出具入库单,每月底被告依据自己的记帐情况告知原告其应付加工费的数额,原告据此开出增值税发票交给被告,被告将发票挂帐,后分期给付加工费。在1998年12月至2000年8月双方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称共向被告开出12张发票,金额为59万元,被告付款49万元,尚欠10万元。原告在索款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加工费,并提供了增值税发票的记帐联和被告付款后原告向其开出收据的记帐联。


两个疑问:


第一、      法院是否应依申请调取证据?


第二、      如果法院不调取证据,作为原告代理人如何处理?是否可依据《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入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你是想证明:被告收到了增值税发票?

如果是这样的话,即使法院不调查取证,你可以自己到税务机关查对方是否使用了该些票进行了抵扣。

如果对方收到了发票,不能提供付款的凭证的话,则应判决原告胜诉。

沈永锋 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浩律师事务所1998年-2008年) 十年诚信品牌  法律服务专家
地址:上海市恒丰路218号现代交通商务大厦2406室 
电话:5109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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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还有个问题请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
 
(1999)民他字第4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1998)144号《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帐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意见,即刘坤受单位委派,从单位预支15000元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是职务行为,其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刘坤有受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帐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
1999年4月5日




请问如果这个职工已经离开了单位,要向他主张欠款,可以向法院起诉么?法院会不会受理?还是要通过劳动仲裁呢?问题是过了劳动仲裁的时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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