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dfgh - 2003-2-16 23: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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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和全国人大委员们求助,安徽省天长法院院长张新成有法不依,玩弄法律,被告有财产拒不执行
本经济案债务人陈仁义是芦龙乡王桥人。住6间瓦房、两孩子买天长议价高中上学,现在在某校上大学,每年教育经费,家庭开支等就要花2万多元,有经济承受能力。
担保人陈金鉴是陈仁义的叔父,家有4间门面房,东西旁厢计6间房,做粮食收购生意。[并有(1999)天民初字第754号、(2001)天民再字第04号民事判决书和(1999)天执字第40号两家房产冻结民事裁定书]
99年9月份在天长法院立案审理,并于当月作了判决。2000年1月6号,我交了执行费,1月12号,执行庭庭长宋培祥安排执行员李健执行。
在执行期间1月20号中午12:30分,我因找执行员李健,当时正好碰见李锦章(天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和崇郑(民政局优抚股长,是陈仁义舅舅)将被告陈仁义带到李健家开的“金满楼”饭店楼上,从此后,李健就虚假执行,制造“执行难”。
被告陈金鉴于2000年9月7日提出抗诉。2001年9月15日,法院审监庭作出维持原判,而对俩被告却至今也不执行。
2001年12月10日9时我找宋庭长要求执行陈金鉴四间门面房,宋讲:陈金鉴年龄大了,不好执行。他现在对我既不下裁定,又拒不执行,还说:马上把1810元的执行费退还给你,还叫我们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安南那里去告他们。我现在要求执行是陈金鉴多余的经营房产,该房产即使执行也不影响陈金鉴的生活。
9:30分我找到分管院长王庆才,王说:“我们不好执行,你有什么办法,你想去吧。”我说:你们执行庭收我1810元执行费,就不要形象了吗?王说:“要不要形象无所谓。”
10时,我找到院长张新成,张说:你找分管院长去,找我不得用,2002年11月15日9:30分张在天长法院执行局说:“你告我告通了,才跟你执行”他们互相推诿,拿我们爱害者像踢皮球。就是有刑法三百一十三条,他们也不依法办事。三年过去了,至今没得到分文的法律效果,无奈,一纸诉状将天长法院院长张新成行政行政诉讼至滁州中院(下文),但中院不予受理,也提不出不予受理的理由,请问:(一)我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三)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而中院不予受理,这是为何?古人云“王子犯法,与民同罪”,这些执法的人违法、犯法,国家就没有法律制裁他们了吗?难道国法是争对广大人民的,对违法、犯法法官没有用吗?照这样下去还有什么国法可言!!!
我为求依法打官司能讨回公正的法律公道,而他们却利用手中的权利互相之间拉拢腐蚀,领导不闻不问,不作为,他们在天长一手遮天,我有冤无处喊,我只有向上反映。难道法律也欺骗我们老百姓?像天长法院这些人的做法,老百姓的合法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而且语言上不像是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这些言行与江总书记所提出的“三个代表”的精神和依法治国的要求相违背,跟人民骗子又有什么区别呢?望上级领导和新闻媒体主持正义,为民做主,使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否则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就是一纸空文,也有失法律的尊严,党和政府的形象。
以上全是事实,我有证据佐证。
致
礼
受害者:中国安徽省天长市石梁东路61号 董玉凤:电话:0086-0550-7020888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董玉凤 女 52岁 无业 现住本市石梁东路61号
被告:天长市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张新成
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所属工作局履行工作职责,强制执行安徽省天长市人民
法院(1999)天民初字第754号和(2001)天民再字第04号民事判
决。
二、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陈仁义、陈金鉴因债务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1999)天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由陈仁义于1999年12月30日、4月30日两次还清原告人借款本息55200元,陈金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原告人依法向天长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申请执行,并预交执行费1810元。在执行中,被告以“陈仁义无财产可供执行、陈金鉴向天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为由,中止执行。
2001年9月15日,原告与陈仁义、陈金鉴的借款纠纷抗诉案经审监庭再审后维持原判。
再审判决生效后,原告再次向被告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了被执行人陈金鉴有本市芦龙乡四间门面房可供执行的相关资料。天长法院对此四间门面房已于2000年8 月16日裁定冻结,仍未执行。时过2年,虽原告人多次恳求,但被告人依种种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工作职责。
被告的执行工作局是法律规定的执行机关,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况且,原告的执行请求并没有超出判决及被告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对被告人不依法、主动履行职责的行为,原告人要求被告人改正。
为此,原告人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或责成被告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及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董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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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理何在!人权何在!向全国人大代表们求助、呼吁,安徽省天长市法院院长张新成在我78岁要死的人身上剥棉袄!!!
事由刘士谊、刘玉芬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2001,皖天证字160文书壹份。2001皖天经第2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壹份,合计两份公证书之规定合计还款金额162550利息算。
因此天长法院民庭根据以上事实,下发两份裁定书2002天民1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天长支行工程余款15万元偿还债务,法院划拨2万元,只收到壹万,其余14万元迟迟不肯划拨。
院长张新成于2002年突然提出要我打官司,套我打官司误导、诱骗我,状纸有执行局局长宋培祥写好叫我抄写,张院长免去我诉讼费,套我打官司,结果下余14万元钱,打了没有了。
请问:是天长法院少数人在我78岁要死的人身上剥棉袄,公理何在!人权何在!。
上星期执行局局长宋培祥突然提出2万结案,这个星期又提出6千结案,我
都不同意,你们人大代表们看,这不人民骗子吗?
以上全是事实,我有证据佐证。
住址:中国安徽省天长市建设西路147号楼205室
要死的人: 刘士谊、刘玉芬
0550-703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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