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cdef123 - 2008-10-25 11:52:12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刘天全,男,193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桥东北里1-1-2号
申请人:丁佩绅,男,193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美岭小区41栋1单元6号
申请人:桑桂荣,女,194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外贸小楼14号
申请人:戴盛兰,女,1960年2月4号出生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里6-2-2号
申请人:孙玉环,女,1954年4月5日出生,汉族
住址:秦皇岛市开发区孟营小区20-1-1号
申请人:刘健,男,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刘志茹,女,43岁
住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丁卓然,女,46岁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
申请人:王淑玲,女,40岁
住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省略……;
被申请人:人民日报社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社长
请 求 事 项
一、请认定被申请人2001年3月24日第4版刊登的“河北省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安先人之灵、慰后人之心”的文章,违反了《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二、因被申请人刊登了虚假的违法违规的类式广告宣传的文章,致使众多申请人因此而购买了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格位,并造成了损失,故要求被申请人登报道歉,承认错误,同时赔偿三十七名申请人的相应损失四十五万余元。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在2001年3月24日第4版上,以显著和较大版块登载了题目为:“河北省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安先人之灵、慰后人之心”的文章。该文章称“灵泉福园一期工程刚刚竣工,2万多个塔位已被认购一空。到2001年2月灵泉福园已有5000多份骨灰长安予此”。
据申请人了解到的情况与该文章报道的不符,一期工程竣工的时间虚假、塔位数量虚假,并使用带有鼓动**、不实**和不确切**的文字用语,如:“2万多个塔位已被认购一空”。
该文章继续称:“灵泉福园的宝塔塔位,可以说是一个投资项目。投资宝塔塔位从消费需求、环保、稳定获利、风险程度等诸方面分析都是较好的投资项目”。
申请人认为:该段文章以新闻报道形式进行广告**质的宣传,即以刊登文章之形式,行广告宣传之效果。误导读者投资三河市灵泉宝塔塔位,公然将塔位当作一般商品进行宣传推销。明显的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和三十八条的规定;亦违反了《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九条和第二十条之规定。
被申请人在该文章最后一段继续称:“灵泉福园将继续高举殡葬改革大旗,为国家、为社会、为百姓、为投资者作出新的贡献”。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国家级的新闻出版单位,应该有很强的政治和法规观念,熟知或者了解《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殡葬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查禁利用骨灰存放设施进行不正当营销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因被申请人没有严把审核、审批关,于2001年3月24日刊登、出版、发行了该类式广告宣传的文章,致使多家报社、电台和网站转登、转载和转播了该文章,极大的影响和误导了申请人购买、投资灵泉灵塔公墓格位,并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连带赔偿三十七名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其损失详见如下:
申请人:刘天全于2001年5月22日和6月4日购买佛光宝座3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5,700元,应计利息1,310.83元。
申请人:孙华于2001年5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9,500元,应计利息2,200.14元。
申请人:孙永春于2001年5月30日购买佛光宝座3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5,700元,应计利息1,304.65元。
申请人:蔡素兰于2001年6月14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2,100元,支付金额10,500元,应计利息2,381.99元。
申请人:李守成于2001年6月3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9,500元,应计利息2,169.27元。
申请人:桑桂荣于2001年5月22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9,500元,应计利息2,184.71元。
申请人:苏卫怡于2001年5月8日购买佛光宝座2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元,应计利息881.08元。
申请人:梁国丰于2001年6月4日购买佛光宝座3个,单价2,100元,支付金额6,300元,应计利息1437.71元。
申请人:李翠英于2001年5月22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1,900元,应计利息436.94元。
申请人:苏梅怡于2001年5月8日购买佛光宝座2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元,应计利息881.08。
申请人:吴双于2001年9月3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2,300元,应计利息495.54元。
申请人:戴盛兰于2001年3月9日购买佛光宝座10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19,000元,应计利息4,559.80元。
申请人:王亚清于2001年5月24日购买佛光宝座7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13,300元,应计利息3,054.98元。
申请人:沙莉于2001年5月22日购买佛光宝座3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5,700元,应计利息1,310.83元。
申请人:魏枫于2001年5月22日购买佛光宝座8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15,200元,应计利息3,495.52元。
申请人:苏毅于2001年4月14日购买佛光宝座6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11,400元,应计利息2,680.30元。
申请人:于杰于2001年4月12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9,500元,应计利息2,236.16元。
申请人:许栓良于2001年5月29日购买佛光宝座10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19,000元,应计利息4,351.39元。
申请人:杨义珍于2001年6月1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9,500元,应计利息2,171.84元。
申请人:刘健于2001年7月24日购买真龙殿豪华1个,支付金额10,000元,2001年9月3日购买佛光宝座10个,单价2,300元,支付金额23,000元,合计金额33,000元,应计利息7179.73元,差旅费损失2,006.40元。
申请人:董玉亭于2001年4月2日购买佛光宝座2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元,应计利息889.83元。
申请人:杨庆于2001年6月1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9,500元,应计利息2,171.84元。
申请人:马静于2001年7月30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2,300元,支付金额11,500元,应付利息2,537.18元。
申请人:夏秦文于2001年4月23日购买佛光宝座2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元,应计利息888.80元。
申请人:夏荣大于2001年5月14日购买佛光宝座2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元,应计利息878.00元。
申请人:刘志茹于2001年9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4个,单价2,300元,支付金额9,200元,应计利息1,977.43元。
申请人:孙玉环于2001年9月3日购买佛光宝座10个,单价2,300元,支付金额23,000元,应计利息4,965.36元。
申请人:丁卓然于2001年9月5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2300元,应计利息495.92元。
申请人:丁佩绅于2001年5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20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0元,2001年9月10日购买尊贵型1个,支付金额5,600元,合计金额43,600元,应计利息10,004.21元。
申请人:王淑玲于2001年11月28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2700元,应计利息551.45元。
申请人:杨淑华于2001年5月8日购买佛光宝座7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13,300元,应计利息3,083.80元。
申请人:李俊萍于2001年9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4个,单价2,300元,支付金额9,200元,应计利息1,977.43元。
申请人:刘瑞华于2001年5月19日购买佛光宝座2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3,800元,应计利息875.42元。
申请人:李秀钦于2001年9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2,300元,应计利息494.36元。
申请人:李俊有于2001年9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3个,单价2,300元,支付金额6,900元,应计利息1,483.07元。
申请人:孙月明于2001年6月4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2,100元,应计利息479.24元。
申请人:杨秀华于2001年5月3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1,900元,于2001年9月10日购买佛光宝座1个,支付金额2,300元,合计金额4,200元,应计利息902.74元。
此致
中共中央宣传部
申请人代表:
申请人:
200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