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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def123 - 2008-10-25 11:30:03
申 诉 书

申诉人:刘天全,男,72岁,汉族,

        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桥东北里1-1-2号

申诉人:刘健,男,汉族

申诉人:戴盛兰、桑桂荣等三十九人。

被申诉人: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灵泉灵塔公墓管理处)

          住所地:三河市市府路2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华  职务:局长

(兼公墓管理处总经理)

申诉请求

    一、请求对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间因公墓格位的买卖和存放纠纷进行调处,达到退回购买格位的全部预付款之本利,并加一倍返还。

二、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次纠纷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三河市民政局(灵泉灵塔公墓管理处)在经营和销售灵泉灵塔公墓活动中,利用合法手续,通过误导、引诱、欺诈和虚假宣传及传销等手段,达到非法集资之目的。

(一)向众多群众和申诉人展示合法证件,证照达七份之多,让群众相信他们销售灵泉灵塔公墓格位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也不是企业行为,而是政府行为。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孟宪华

  注册资金:伍佰万元

  经济**质:股份合作制

  经营方式:服务

  经营范围:主营

2、河北省民政厅[1995]7号批复。

3、廊坊市民政局[1995]3号批复,三河市民政局:内容略。

4、三河市人民政府[1997]43号,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市民政局《关于与北京灵泉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合作兴建灵泉福园塔陵项目的请示》的批复。

5、三河市人民政府[1997]47号,关于对市民政局《关于灵泉福园项目需荒山的请示》的批复。

6、三河市物价局文件[1998]10号,报:市政府办,刘宝才副市长、卢挺闪副市长,送三河市民政局。

7、公墓经营许可证,落款:河北省民政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八日。

(二)被申诉人除了向群众展示上列七份极具公信力的证照外,还利用报纸、电台及网站等进行自我宣传,突显三河市人民政府在作为及国家领导人的认可和支持,极力误导、引诱和欺骗群众争相购买(投资)灵泉灵塔公墓格位。

例如:1、2001年3月24日的人民日报4版刊登的河北省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安先人之灵,慰后人之心的文章。该文称“灵泉灵塔公墓”是北京灵泉福园投资有限公司和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共同投资共建的灵泉福园。

2、秦皇岛晚报,2001年7月28日,第7版转载了人民日报刊登的河北省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安先人之灵,慰后人之心的文章。

3、“灵泉福园简介”,登有三河市副市长刘宝才和廊坊市民政局副局长郑炳志的(图片)与讲话节录,并信誓旦旦的称:诚信为本,持续追求卓越,是灵泉福园的经营宗旨……。

4、“灵泉福园简介”福园概况称:投资方三河市民政局。股份分配,三河市民政局占有51%股份。法定代表人:孟宪华(三河市民政局局长)。政策**……依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进行管理的国家合法公墓。市场前景……其项目与政府合作。优惠条件:购买塔位的客户,由三河市民政局颁发“权证”。

5、销售公墓活动宣传用的光盘。

  该光盘内有刘宝才和郑炳志的讲话等活动内容。

6、《中国经济时报》传销墓穴缘何套牢活人,记者王子恢、屠建路,记者获得了一份三河市民政局于1997年10月18日给其合作者下发的《委托书》,委托书中说:“我局灵泉公墓管理处与北京天宝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三河市灵泉福园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塔陵。经研究,同意委托北京天宝福园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负责在境内进行销售”。这封销售委托书抬头印有“河北省三河市民政局信笺”字样,落款位置分明盖有三河市民政局的大印。从一份内部《更名通知书》上也可以得到证实,三河市灵泉福园有限责任公司就是现在的三河市灵泉灵塔公墓。

“我们从北京买到的权状上,盖有三河市民政局灵泉福园的钢印,在封面上还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河市民政局监制的烫金大字”。

(三)虚假承诺,超前预销(买空卖空),炒买炒卖,将骨灰格位当作一般商品异地进行销售。

1、将公墓骨灰格位当作一般商品异地进行炒作销售,是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

2、虚假承诺,误导消费。

(1)见人民日报(2001年3月24日第4版),“从稳定获利,风险程度等诸多方面分析,都是较好的投资项目”。

(2)见三河灵泉福园简介,福园概况,“市场前景……,塔位的价值将不断升值”。

(3)见灵泉福园基本资料篇,“9、市场供需失衡,增值空间无可限量。灵位价格自然飞涨,投资灵泉宝塔,是最有效益的选择”。“10、不动产证券化,投资市场新宠儿”。

(4)客户告知书(2001年11月30日)。第一,所有售出的墓位证书都有相应的塔位实物存在……。第二,凡是要求退款的客户……保证退款。第三,抱着投资增值为目的……一律给予办理托售手续。两年内未售出的,予以回购。自2001年9月20日起全面停止向社会委托咨询服务。若客户对新的证书有怀疑情况,可亲自到三河市民政局进行咨询。

(5)通告(2003年12月)……自动延期两年。

综上客观事实,被申诉人(三河市民政局)在经营销售灵泉灵塔公墓格位活动中存在如下主要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采取雇佣(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的销售诱导;

2、作虚假的说明,即发放虚假宣传材料;

3、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对灵泉灵塔公墓作虚假宣传;

4、使用(虚假宣传)“增值空间无可限量”、“投资不动产证券化”、“可更名、转让”和伪造的墓位价格不断变动飞涨的通告等手法,诱导和欺骗群众争相购买;

5、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6、使用各种方式久拖不予返还购买公墓格位的资金;

7、将政府的行政作为和行政违法违规行为转化为企业的行为,企图达到永久侵吞三十九名消费者的四十五万余元血汗钱之目的。

综上,被申诉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诉人应当退回三十九名消费者的预付款及利息,其明细如下:

申诉人:刘天全于2001年5月22日和6月4日购买佛光宝座3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5,700元,应计利息1,404.19元。

申诉人:刘健于2001年7月24日购买真龙殿豪华1个,支付金额10,000元,2001年9月3日购买佛光宝座10个,单价2,300元,支付金额23,000元,合计金额33,000元,应计利息7720.22元,差旅费损失2,100元。

申诉人:桑桂荣于2001年5月22日购买佛光宝座5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9,500元,应计利息2,340.31元。

申诉人:戴盛兰于2001年3月9日购买佛光宝座10个,单价1,900元,支付金额19,000元,应计利息4,870.99元。

略……。

累计为伍拾伍万余元。

三、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二)的规定;根据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一;根据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规定,我们三十九名申诉人(消费者)特请求贵机关给予调解,责令被申诉人马上退回购买公墓格位的全部预付款本金及所计利息,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加倍返还购买公墓格位的预付款,及承担其他相应损失,同时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此致

中央电视台两会接力站栏目组



申诉人:





                                                                                                                            2006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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