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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oquan - 2008-10-13 15:31:36
我在10月9日下午14点多用我的联通手机给我的客户(中国移动手机客户)发送了一条短信,可是等到10月10日的晚上21点多我的客户还没有收到短信,于是我又用我的联通手机给他发了两遍,可是他在QQ里说他还是没有收到短信,于是我就投诉联通客服,联通客服说我的短信已经发送成功了,而且已经扣费了,我也查到扣费了,于是我有用我爱人的移动手机给这个客户发短信,可是也收不到,于是我又打移动的10086客服,客服说我的短信是垃圾短信,里面含有违规信息,可是我的短信是这样的:**(我的名字)农行45645445454,商业银行546545456。就这样的短信怎么是违规短信?就是违规短信你给我拦截了总要给我个提示呢吧?我在家里傻等了一天,客户就是没有收到我的银行账号!难道我这正常的账号发送就成了祸国殃民的东西?影响他人的身体健康了吗?我发送短信是享受的付费服务,我预存的话费已经被你扣除了,可是为什么我的短信对方收不到呢?这是不是侵犯我的通信自由?
关于通信自由的定义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 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 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隐私权的一种,属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主要是指公民通过信件、电报、电话、邮件、包裹、数据电文等形式表达意愿的权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任何个人或组织非依法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非法扣押、审查、监视、窃听、出版私人通信的行为,都是对通信自由的侵犯;二是只有依据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干预个人的通信自由
除通信内容有保持秘密不为人知的自由外,通信对象、通信时间、通信方式均在通信自由 和通讯秘密权所保障的范围之内。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不容侵犯如今已成为维系一个健康而 稳定的社会所必需的制度保障。
这是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的普及,书信在通信方式上的统治地位逐渐削弱,而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电子邮件和其他文字、语音、视频日益成为重要的通信联络方式。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客服给我的答复是:先生我向您道歉,我会向上级部门反映这个情况的,这就完了
我的答复是:如果你中国移动的总裁买了一瓶水,但是我给你了一瓶毒药,结果你中毒死亡了,你的家人来找我,我就给你沉重的道歉,我保证下次不会出这样的错误了,我向我的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我老婆),这就完了,然后这就完了,什么责任就不用再负了。
欢迎大家来探讨这件事情我的电话:13014292393
王正志 - 2008-10-15 13:54:08
如果移动没有合理的解释,则该做法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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