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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新人 - 2008-10-10 6:42:15
一、婚后出资取得房屋的分割。
婚后出资所得房屋,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其价值,按市场现价计算,不是按房屋购买合同金额计算。
二、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但本律师认为,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这个问题还有待探讨。
三、一方以按揭借款形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的分割。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应将房屋视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还贷部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大傻AAA - 2008-10-10 17:32:55
第2条没什么探讨的,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增值部分是对房产投资的回报,另一方并未使其产生增值,只是婚后使用,应无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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