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uzhi - 2008-10-3 21:38:46
请大家给鉴定一下此协议是否有效,协议原内容如下:
立分家人徐文(书\元\涛\禹\永),今奉父母命现将祖遗产业分清,现有坯房六间,每人一间,文书分西头一间,内有柁一架,东头三间,归文禹、文永、父母应用,所有家具暂时不分,作为父母应用后余再进分外,院内有槐树两棵归父母,在文书5元、文元10元、文涛10元作为每月供应生活费,恐后无凭立字为证。
中人:高**、宋**、曹**、徐**
代笔人:李**
一九七四年九月五日
仅此一份老人保管(此处盖有村委会公章)
注:此文书上没有兄弟五人的签字及手印
此文书订立后徐文书并未履行(没给过父母一分钱)。1978年在母亲授意下(父亲已经去世),将东边3间分给了徐文禹,西边3间分给了徐文永(均有证人)。1979年徐文永将分给自己的3间翻建,1986年徐文禹将分给自己3间翻建。1987年市政府确权,并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1991年1月母亲去世,同年9月市政府换发新证,而且1990、1991、1992三年向村委会交纳了土地有偿使用费。1998年徐文禹出租自己的房屋,徐建峰(徐文书之子)阻拦。1999年徐文禹将徐建峰诉之法庭,法院根据调查,判处徐建峰败诉。2001年徐文禹又翻建自己的房屋,徐建峰又加阻拦,徐文禹将之诉至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徐建峰败诉。徐建峰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查明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市中院在判决书的“审理查明”中认为“1974年虽立有分家协议,但因种种原因并未履行”。
2008年8月19日徐建峰又根据1974年立的文书向村委会、办事处、市国土局、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徐文永的土地使用证,在8月19日一天的时间里村委会出具了徐文禹、徐文永二人的土地证属于误发,同意更正徐文永一人的土地证;办事处也作出了徐文禹、徐文永二人的土地证属于误发,同意撤消徐文永一人的土地证的处理决定。2008年9月18日市国土局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撤消徐文永一人的土地使用证。2008年9月22日市政府根据徐建峰片面反映的情况作出撤消徐文永的土地使用证处理决定。(从2008年8月19日至9月22日,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来徐文永家核实情况,在徐文永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单方面作出了处理决定。而徐文永手中有以上众多证据、判决书等材料。徐建峰现任村委会会计一职。
请问:1974年的老文书是否还有效?市政府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村委会、办事处这么出具证明和处理决定是否合法?国土局未经查实就向市政府申请撤消徐文永的土地证是否合法?官司已经打了10来年,如何才能让他不再凭借那份老文书进行骚扰?
xuzhi - 2008-10-5 22:37:01
请管理员帮助删除此帖子。谢谢!:)
xuzhi - 2008-10-5 22:38:24
请管理员帮助删除此帖子。谢谢!:)
xuzhi - 2008-10-5 22:40:26
请管理员帮助删除此帖子。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