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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 2008-9-17 10:16:58
强烈呼吁——我们在中国大陆的遭遇
我们是香港居民,应邀到山东省青岛市投资开办了青岛新桥(国际)房地产有限公司,同时投资购地86亩,拟建“新侨花园”住宅小区。现因原公司聘用的法律顾问于国政和总经理邹学良互相勾结,伪造假材料、通过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判决和山东省高院的非法调解,将我公司价值两亿多元的86亩土地非法侵占。我们就此事已强烈反映和呼吁,请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充分重视,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追查,并依法保护我们的合法利益。
一、青岛市中院违法判决
1998年5月13日,新侨公司与青岛市中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签订了《联建协议》书。后来我公司发现此《联建协议》不合法,实际上是一份非法转让土地的协议,违背了中国政府对土地管理的法规。在双方多次协商修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青岛中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新侨公司违约为由,诉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并做了不合法的判决。因新侨公司对北区初字第515号判决不服,上诉至青岛市中院。
在2003年7月7日至11月期间,出于怀疑,新桥公司法人代表林尤光老先生先后三次亲自到青岛找于国政索要公司印鉴和公司营业执照,但于国政均避而不见。2003年11月26日,青岛市中院在新侨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新侨公司未按时缴上诉费为由,裁定以新侨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因新侨公司对此裁定不服,向山东省人民法院申诉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青岛市市北区法院(2002)北区初字第515号判决和青岛市中院(2003)青民终字第540号裁定有不当之处,责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经调查,新侨公司确认于国政与其子于波有贪污行为。2002年1月17日他们以新侨公司名义与第三合作方青岛润华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协议款1250万元中,只入账450万元,余款800万元被其侵占;另发现于氏父子企图拉拢新侨公司股东冯先生与其合作,企图暗害林尤光老先生,以达到侵占其财产的目的。在发现于氏父子的违法行为后,故于2003年11月下旬,新侨公司向青岛市中院发函声明,关于新侨公司与中房的诉讼案件过程中必须有新侨公司法人代表所指定的人员签字才有效,同时新侨公司决定撤销对于国政的委托,此后马上发生未上缴诉讼费而导致新侨公司被迫撤诉的事件。
由于印鉴等公司关键物品掌握在于国政手中无法收回,万般无奈之下,新侨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在青岛《生活日报》上,以印鉴和营业执照丢失为由,登报声明,作废旧的印鉴,更换新的印章和营业执照,同时声明,对于国政的一切委托和承诺时作废。而于氏父子仍利用他们手中作废的公章,于2004年下半年采用倒签时间的手法与青岛中房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此《合作协议》所显示的签订时间正在《联建协议》纠纷案的再审期间,因此,可以肯定,此协议是于国政与青岛中房公司所伪造的假协议。然而,由于于国政曾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有一些“铁关系”,正是由于这些关系的串通,再加上其子于波现任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4)青民再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成为一份置事实与法律于不顾,完全服务于氏父子的“于家保护书”。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份“保护书”中:
1、将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委托关系认定为有有效;
2、将新侨公司更换印鉴行为和工商部门补发营业执照的正当行为确认为无效;
3、不仅违反程序,超范围审理,还将明显有时间倒签嫌疑的假《合作协议》认定为有效。
4、采用了《合作协议》的复印件进行判决,以避免新侨公司提出鉴定的可能性。
根据这份“保护书”可以看出,新侨公司及其公司资产成了于氏父子的了,于氏父子对新侨公司可以为所欲为了。这还有理吗?!还有法吗?!还让人活吗?!
青岛是中国的一个城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可以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与党和国家的政策对着干呢?尤其是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及惩治司法腐败不断深入的现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怎么还会为于氏父子公开霸占新侨公司的财产制造保护伞,难道“关系”真的这样厉害,可以抵过党纪国法吗?
新侨公司对青岛市中院(2004)民再审终字第355号判决不服,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在申诉再审期间,又发现于国政父子的关系网再次伸向到山东省高院。尤其近日发现于国政父子与邹学良等人串通,伪造事实对新侨公司向山东省高院堤起诉讼,给新侨公司施加压力,以期达到侵占新侨公司财产的目的。
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违法调解,瓜分新侨公司全部财产
新侨公司不服(2004)青民再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再审。在省高院再审期间,新侨公司的原总经理邹学良和润华公司法人代表刘健中,青岛市新海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李延臣等人互相勾结,伪造新侨公司欠款6500万元的假证据。通过关系到山东省对外贸易调解中心,搞了一份仲裁文件。他们以这两个文件在省高院负责办理此案的法官的主持下,邹学良、刘健中和李延臣等人又搞了一份所谓的“三方转让协议”。山东省高院根据他们伪造的材料做出了(2005)鲁民监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将新侨公司合法购置的价值两亿多元的86亩土地财产瓜分了,自此,新侨公司的财产一无所有。(2005)鲁民监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严重侵害了新侨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明知新侨公司及法人代表林尤光没有授权给邹学良以及任何人和解的权利,但邹学良、润华公司、新海园公司却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恶意串通。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此协议并非新侨公司的真实意愿,而是邹学良等以上三个公司恶意串通损害新侨公司利益的行为。特说明一点,邹学良系润华公司法人代表刘健中的表弟。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法院调解坚持三项原则,即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原则,以及合法性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调解协议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置以上法律规定与不顾,违法做出(2005)鲁民监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致使新侨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毁灭性的打击。在新侨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冯先生发觉邹学良、润华公司刘健中、新海园公司李延臣以及山东省高院办案法官的恶意串通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之后,于2007年5月28日向省高院发出声明,省高院158号调解书违法无效。
新侨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曾先后两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曾给新侨公司法人代表林尤光寄介绍信回山东高院重审,但省高院至今没有明确签复。

我们相应国家的号召,到中国大陆投资建设,然而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人员的违法办案下,新侨公司合法使用的86亩土地被瓜分了。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恳请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重视。在调查清楚的时候予以监督,以示法律的庄严。


申诉人:林尤光  冯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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