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st - 2008-8-29 14:06:08
我和房东签定租房协议,租下一套房子,约定合同期满,甲方如要收回房屋,必须提前一个月正式通知乙方,乙方如要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合同,也需提前一个月正式通知甲方.
没有明确约定通知的方式(口头?书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我口头通知了房东,并在合同期满之日搬走.房东收下钥匙,留下我的银行卡号,答应随后将押金直接打入我的银行卡,但是现在两个多月过去了,房东以我没有提前一个月正式通知为由拒绝退还押金.
请问该由谁来举证?对于约定形式不明确的条款,法官将会如何评判?,如果一定要书面证据,或者录音证据的话,两头都没有这样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