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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we111 - 2008-8-17 11:07:12
我起诉离婚,已经开庭,并且庭审时女方也同意离婚。但是,由于我在起诉书中除提到感情破裂外,还提到女方曾三次住院治疗精神病(目前病情稳定)。最后,双方在庭审记录上签字后,法官非得让我就女方的诉讼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目前正在等待中)。由于女方跟我并不在一地生活,可能等不及鉴定,要回其工作地生活。为避免拖得更长时间,我想马上撤诉,以便六个月后再起诉(因为第一次起诉,听人说,如果女方真有病,判离婚的可能性也不大)。
  我想问的是:1、我以什么理由撤诉更好,以确保下次起诉后一定能离婚?2、下次起诉时我不想再提女方曾患过精神疾病,以避免再次节外生枝,不知这样会不会不利(因为我听说好象这次起诉的内容有记录),会不会到时法官还要让我就女方的诉讼能力进行司法鉴定?3、如果我第二次起诉,女方不来(不来的可能性非常大),象她这种有精神病史的情况,会不会不判离婚?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而争取能缺席判决?
深圳刘律师 - 2008-9-3 23:28:50
1 如果撤诉,如果下次再起诉,仍然按第一次起诉对待,被判不离的可能性非常大。
撤诉无需什么特别理由。

2一般离婚均需当事人到庭。如果不到庭,一般要求法院慎重判决离婚,因此决定权在法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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