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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coba - 2008-8-6 14:13:02
共有5份地合在一本土地证里,有2份是户主夫妻的,剩下的是子女(三女一男)的,儿子的那份因为转非农业给归还给队里,其女儿在分地那年出生也获得一份,大女儿在分地之前出嫁没有分得土地。三女儿原来远嫁出去,后因为老人重病,大儿子叫她和她一家回来帮帮照顾老人,并承诺让其住在老人所在的老家并让其种地。在老人病重期间所有的医药费和老人去世后的所有费用都是由大儿子承担。后来老人去世后,三女儿保管土地证。国家要求换土地证,三女儿在瞒着大儿子的情况下把户主名字换成其丈夫的。06年政府开发收购土地,在分配钱时出现了问题。三女儿认为户主名字是自己丈夫的,所以钱和剩下的土地还有老人留下来的2间房子都应该归自己。大儿子认为三女儿非法篡改户主要求法院撤消那本土地证,但是遇到麻烦,因为土地证上面盖的是县人民政府的章,法院不敢判政府错,所以撤消的可能性不大,要怎么办呢?难道在办理土地证时可以随意篡改户主名字吗?需要什么手续?如果不经过这些手续就改户主名字造成的过错谁来承担?这样做合不合法?
cocoba - 2008-8-8 12:04:31
真的判土地证不能撤消,要怎么办?可恶的是他们把证里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全部换成他们家人的了,这个要怎么办?还有其他的办法吗?请帮帮忙,救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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