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ng - 2008-7-30 16:10:50
甲方租得乙商城一商铺,合同注明不给转租,租赁期至2008年8月31日止。
租赁期间甲方私自将商铺转租给丙方,租赁期是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合同无说明甲方不能转租试需付的责任。
甲方7月15日向乙商城申请二次装修,乙商城未告知不续约而又同意装修。
乙商城于7月底申明不与甲方续约。
求助:乙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是否可以让乙方赔偿二次装修费用?
甲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甲、丙双方合同是否有效?
丙方有没有权利要求甲方、乙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