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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tuokai - 2008-7-24 17:14:30
甲是某乡镇预制板厂老板,于06年购一辆改装拖拉机用于预制板运输.该车没有任何手续.乙与甲是朋友关系,机动车驾照已两年未进行年检审查.

一次乙受甲所托(无酬),为其运输预制板,车上载有随车搬运的三位预制厂职工.在某一下坡路段,乙发现刹车失灵,车辆行速很快,并在当时,迎面驶来一中巴客车,乙当时就对车上三位职工说:大家快跳车,车子刹车失灵!当即就自己跳下了车.但车上的乘客发觉车子行速较快,都不敢跳.在乙跳车后,车子撞向了右边的山崖,造成1死两伤.

本案中的乙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其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无过失犯罪或者其所说的话是否可以做为减刑依据.还是应当认定其玩忽职守,该加重处罚???

请各位指教!!!!
律政新人 - 2008-10-5 8:42:32
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个过失犯罪,如果主观有故意的话,就不是交通肇事罪了,而是应该根据其主观上的故意来定相应的罪名了。
caoyu0911 - 2008-10-26 11:31:54
我想本案应该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来入手。即导致交通事故这一危害结果的原因是什么。我认为主要原因并不在于甲,而在于车子的刹车失灵。甲如果并不知情,那么他就没有刹车失灵的过错,而过错在乙或者纯不可抗力。而即使甲没有合格的驾驶资格,但甲在驾驶时表现出了合格的驾驶水平,并没有因其驾驶的错误而引发任何危害结果。在当时紧急的时刻,甲只是一个正常人,甲不是什么特种人员,没有能玩汽车特技的能力,甲已经尽了一个正常司机应该尽到的和能够尽到的所有义务,即弃车保命,而甲也尽到了告知当事人的义务,而事实证明该补救措施确实有效,由于当事人没有照做才引发惨案。所以甲于本案没有过错。应该是无罪的。应该做不可抗力辩解或把过错归咎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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