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初开 - 2008-7-23 21:33:32
权证创设本质就是发行,是增发。
什么是发行?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而制备并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南沽创设,就是创设券商制备并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南沽权证)的活动。
为什么说创设是发行呢?这个可以用个简单方法予以反证。《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好了,首先是当券商创设后在上证所交易系统供给二级市场所进行买卖的行为是不是合法的证券买卖?如果是合法的证券买卖行为,那买卖的标的物证券一定就是依法发行的证券——也许地球人都笑了,若不是“发行”,哪来“依法发行”?!可见,《证券法》中的发行,就是指市场交易中证券的源头,即通常所谓的一级市场,职权部门通过依法审查、控制一级市场,从而规范和引导二级市场的质量和态势。
《证券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显然,券商的创设行为就是一种发行行为,只不过有关部门将南沽的创设与初始发行作了区分,此发行非彼发行,创设人非原发行人南航集团公司,故此创设非彼发行,但是创设的120亿份额并非原发行的14亿份额是个不争的事实,沽民在二级市场上所交易买卖的该120亿份额也不从天上掉下来的,总有个源头,它不是新增加的发行又是什么?有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南沽的发行人一定要是南航集团公司,显然那些固执己见的人是坚持着“白马非马”的逻辑论调。
其实,有关方面不承认南沽创设是发行行为,是害怕见到这个发行行为的非法性。《证券法》第37条规定,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南沽的创设都没有经过严格的核准程序,最明显的是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券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券商创设是否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核准?恐怕没有。从现有公开资料看,南沽创设上市只有上证所的批准,没有证监会及其他行政部门核准,那上证所是不是授权的部门?这连上证所自己都没承认。
不承认创设是发行的另一个原因,是创设券商不愿对所创设的权证承担履行发行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最主要的是保证该权证存续一年的期限。从公开信息来看,券商在今年1月份仍新创设了5亿份南沽权证,最后是齐鲁证券1月23日创设的700万份,它们的创设公告都称所创设权证与南航发行的南沽权证(580989)的条款完全相同,而南沽权证(580989)的条款中就明确规定存续期为一年,那齐鲁证券创设的这700万份权证一年后的终止日期是2009年1月22日,假如某人是在今年1月23日在上证所购买的南沽权证就是齐鲁创设的份额,或者现在尚未注销的14亿份额中就有齐鲁创设的700万份中的一部分(恐怕到现在谁也证明不了不是齐鲁创设的份额),所以市场人士中有人要求不应在2008年6月20日统一终止该权证的存续不是没有道理的。
权证创设并不是一个国际惯例,我们所见的香港港交所创设也不同于上证所的创设,起码创设的权证是用不同的证券交易代码,能够将创设与发行以及不同的创设之间相区别,因而也就没有目前南沽的市场问题和法律问题。
南沽创设是有关部门针对其上市后立即遭受暴炒而予以抑制的一个措施,但受到暴炒是市场制度缺陷问题,而不是市场本身的问题,加之权证是高度市场信用化的产品,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是谁在南沽上市后掀风鼓浪、进行暴炒?是谁胆敢违法妄为?有关部门应进行深入调查。“南航认沽权证事小、证券市场信用事大”,让我们拭目以待。
hbhh1 - 2008-8-11 17:16:27
又学了点东西啊~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