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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bedisable - 2008-7-23 1:17:16
事情是这个样子的,我父于1999年5月16日外出施工返城途中乘座单位车辆,出现交通事故,造成我父死亡,定性为工伤死亡,当时单位出具了一个赔偿协议(说是和我家亲属协商的结果,但是又依照了一些法规条理,但具体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对方到现在都没有能够给我一个解释,当时各种协商,说我当时16岁未成年不允许参与,而母亲过度悲伤精神十分不好也未允许参与),赔偿了5W元人民币了事。事后,我母亲于2004年别人提醒下,找到相关法律条文,发现父亲还有20个月的工资未做补偿,所以2004年又进行了漏赔索要,单位进行了赔偿。2007年,我还在京工作,五一母亲来京探望,谈到父亲时提到此事,有做记者的朋友很是疑惑,问到,既然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鉴定责任书你们拿到了吗,此时我和母亲原本以为结束了的事情发现了一个疑点,遂在母亲离京返家后对此事追查,希望可以得到事故鉴定责任书,但是单位。我也于2007年6月12号离京,13号抵家。抵家后,我突然想到,该交通事故是本地该系统50年以来重大事故,因为造成两人死亡,在单位应该有档案保存,遂在8年后的当时以该交通事故死亡者直系亲属的身份要求查看该档案,单位回答,档案丢失,母亲欲找领导理论,我拉住母亲说既然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应该有存档,遂和母于7月8月两个月来往于家和交警大队之间(该交通事故没有发生在本市,是在下属县的地域内发生的,而查看交警部门档案是需要一些手续,我和母亲不知,故花费了较久时间)。当看到了交警部门的现场勘察以及其他材料后发现,单位一直告诉我们的对方才是肇事者的说法是不成立的,该材料内说,当时我父单位车辆呈S型前进,才造成了对方车辆和该车辆相撞,是我父单位车辆撞进了对方的行车道的,现场勘察画出的图表明,我父单位车辆整个车头全部在对方车道,只有车尾的四分之三不到的部分在自己的行车道。而事故鉴定责任书送达回执签字的有另一名死者家属,还有我父单位人员,惟独没有送达到我和母亲这两位另一个死者家属手中。由于当时事情处理是我父单位处理的,而且交警部门的回答是,单位取走的,所以我和母亲向我父单位要求重新送达我们手中,最终于2007年10月份由单位送达(对于该交通事故的刑事诉讼时效期激活)。但是依照相关的法律条规的确还是存在其他漏赔,但我于9月份返京工作,漏赔由母亲追索。但是单位一直都不承认,还说事情处理到这一步不错了,其实给你们多了都。在母亲多次积极寻求对方的共同处理意向后,该单位负责人嚣张道,你去告我吧,有本事你就去告吧!后来找到上级领导协调,对方说要寻找律师进行协商,遂母亲和我商量后,委托我们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跟对方律师协商。我方律师按照法规进行计算后出具了第一份漏赔清单以及相关计算法律依据,在和对方律师的交涉中此次漏赔清单没有被认同,遂我方律师遵照相关法律,和第一份漏赔清单协商过程中的问题,重新计算,出具了第二份漏赔清单,但仍旧由对方以不认同给予了最终回执书。但是这次清单中提到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出自《工伤保险》条例)”中配偶每月40%这点上的赔偿属于漏赔。因为我母亲单位在1987年就已经倒闭,一直都是依靠父亲的工资来维持生活,直到99年9月,按照协商,由母亲调入父亲单位,母亲才有了工作,因此在99年5月16日始至99年9月母亲调入父亲单位止,历时4个月的时间,理应按照该条款进行给付,这只是漏赔项之一。(其他漏赔项目就不一一列举了)我下面想咨询的就是,凭借该漏赔是事实的前提,我是否可以以索要由于索要漏赔款而经过的这8年时间内付出的时间,金钱,精力,精神的耗费,还有该事对我母亲身体健康的影响为由进行索赔呢?如果可以,又要依据哪些条款,可以索赔多少呢?各位法律界的精英大哥大姐们!能帮我一下吗!?万分感谢了!我的QQ是2778325,晚上我应该基本都在,如果需要更详细的资料,请您联系我!将近9年的心结我真的好希望能结束!我的人生才开始,我也不想被迫去和他们耗!谢谢好心的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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