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xingrui - 2008-7-19 18:57:45
案例:王某于2006年至2007年间,在一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总经理。由于该公司主要经营水电开发项目,向公安部门大量申购了民用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等),王某新上任,又正值公司主建筑工地(湖北)完工,大量工程物质需要调往陕西工地。王某不知该批调动物质包含大量爆炸物品,口头同意了公司运输部门的调动申请。07年底,王某因为公司久拖工资不付,离开了该公司。期间,公司法人代表亦发生了变更。08年初,陕西某县公安局派两民警找到王某了解情况,吃喝完毕,民警以送王某回工地为由,将其骗上车后没收了手机,限制其人身自由,押往陕西某县了解情况。王某家人久盼不回,速往当地派出所了解情况。在派出所的帮助下,得知王某已被押往陕西,事前并未知会当地派出所和公安局。第二天下午,对方公安局电话通知当地派出所,王某被拘留15天,以便了解情况,等待后续处理。
请问:1、该案中公安执法有何不当之处?
2、针对该“非法运输爆炸物品”案,是否属于法人犯罪,应该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3、对王某应该给予什么处罚?
4、王某的拘留属于何种拘留?(王某家人未见到拘留文书,电话询问对方刑警大队,被告知为刑事拘留,妥否?)
真人真案,正在进行中,急需帮忙!!!谢谢各位高手给予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