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ttcn - 2008-7-19 15:39:37
黑心法官安红霞庭审录音
审:“请上诉人宣读上诉状。”
上诉人:齐中臣,被上诉人:世纪联华。诉讼请求,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与理由
三份判决书一句说就可以推翻。即晚于2006年7月20日的交付行为,即属世纪联华有违约行为,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世纪联华以于2006年7月20日交付房屋。因此,三份判决均属于枉法裁判。
首先说六次开庭,三份判决,都承认合同的真实有效。那么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的合法有效就确定无疑。而此条款作为双方交付房屋的唯一原始的证,对交付房屋的直接证明交力毫无疑问。法官有何理由拒不采信,若不采信,作为法官及对方律师有责任出示证据,说明理由。既然到今天也没有推翻此条款的证据。各位法官如此凭空捏造事实,认定房屋已实际交付使用,这不颠倒黑白吗?
其次,再看一下房屋交付是否实际履行的问题。既然谈到实际交付使用。你就必须说清楚交付的时间,地点,经办人三大必备要素。如今六次开庭,谁能找出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负责人,唯一的一份招商进户设施验收表即使算你有效成立。也只能是部分交付,更何况那也是晚于最后的交付期限两个多月。而其余的交付时间世纪联华都是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信口胡说的,什么06年7月10日前,7月11日,7月14日,7月20日,你都说过,就这样漏洞百出的狡辩,法官不予训斥深究,难道不是装聋作哑吗?以上事实完全可以证明民一初字第66号及(2007)哈氏四终字495号判决的违法性,这不是一般意义上法官小的过失,而是法官恶意掩盖事实真相,颠倒黑白的枉法裁判。而原审实然中止,宣布休庭。被上诉人庭审中最后陈述的权力都给剥夺了,这种事实现在就摆在诸位法官面前,原审开庭笔录一看便知,就这样的庭审,怎么会有公正的判决?
三,交付的房屋中间柱子被他人占用的问题。世纪联华在一审开庭中竟然冒出三种说法:(1)柱子一处于闲置状态,并有现在照片为证,(2)在庭审中无法抵赖的情况下,又被迫改口承认柱子在2006年11月10日前有人占用,日后无从占用。(3)柱子被占用是经上诉人同意的与她无关。,如此自相矛盾的狡辩,可谓不打自招。由此可以认定柱子被占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66号判决对柱子被占用一事竟称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不就是明目张胆地歪曲事实,枉法裁判吗?
四 补充协议的原件至今不交到我手这一事实。对方为何不置可否,不明确回答,法官为何对此重点问题不加询问,而刻意回避。要知道补充协议原件不交给我,就等于联华没有书面认可房屋的使用权的交付,还有比这更简单的道理吗。请对方及法官对此事给予明确回答:否则即视为默认事实。
五 合同中法人签字欺诈一事,谎称外资企业中,冒充洋老板,你们招商的唐经理亲自操办。他为何不敢出来澄清事实。你们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为什么没有签这种英文名的习惯,而是签张琳琳的真名,法律有明文规定合同签名需真名实性,否则你要是签克林顿、贝克汉姆的得骗多少人。因此铁证如山,就在眼前。原审法官不予认定,纯属眼瞎,请本法庭让对方明确回答签字的人是不是张琳琳,签的英文叫什么,其目的是不是为了欺骗,没有合理的解释。即属欺诈成立。
最后,建义法官审案,紧紧围绕房屋交付与否这个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详加询问,不要向以往法官那样避重就轻,对双方无争议的,资料上一目了然,或毫无证据的,乱说一气,毫无张法,废话连篇。完了。
审:“请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答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2007里民一出字66号民事判决已经明确了上诉人增加的两个问题,证实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约定的铺位,关于柱子问题也已认定。上诉人对此两个问题在本诉中提出,我们不再提供证据加以反驳。”
审:“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
上诉人:“有 1、合同书一份。2、补充协议一份。3、道里区民三出字第007号判决一份。4、哈民四终字495号判决书。5、2007里民一初66号判决书。6、 2007年8月2日开庭录。7、9月17日开庭笔录。8、三月20日开庭笔录。9、2006年12月15日开庭笔录一份。10、胜达房地产公司与上海世纪联华鉴定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哈尔滨世纪联华与上海世纪联华实际是一家,以上全部证据证明三份判决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审:“被上诉人进行质证。”
被:“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没有理由。”
审:“被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
被:“没有。”
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
上诉人:“有。”
被上诉人:“没有异议。”
审:“对于上诉人向本庭提供的证据因不属于新证据,带合议庭合议是予以参考。”
法庭辩论
上诉人:“我就说一句根据什么确定那年交付,判决房屋已经交付。确定交付人是谁?不论那个法庭凭原审违法判决就判了?证据当庭没审。”
被上诉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交付的问题,第一次交付时间是7月20日在上诉人交款时已经丈量了面积。10月16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把原来的位置进行了调换,其中由原告的五层中心铺位调整至五层w3号及中厅w3-1铺位,面积仍为207.36平方米,与原来面积是一至的,第二次交付时间为06年10月13日,已经实际交付,但协议是16日签订的。关于w3号,上诉人已经对此进行了实际使用,至于w3-1铺位,在中厅有个柱子,也实际交付上诉人使用,06年第一次诉讼时,就是对50平方米的柱子的铺位被他人使用发生争议,所以上诉人对此易惊心知肚明。所以对于交付的问题已经很清楚,已经生效的两份判决已经认定。”
上诉人:“说话要有证据,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房屋交付问题,但交付为什么拖了一年多?就是法院不想整明白,不想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你在最初开庭时提了六条证据第一个是租赁合同,第二是进户设施验收表,第三个证据是进户设施验收表,第四条证据证明内容,开始提供证据时是柱子没有被人占用,庭审时你说 11月10日之前没人占用,后来有人占用,之后又说柱子被人占用与你们没关,这说明对方是承认的,现在有没有法律认定?第五个证据材料就是与西安圣梦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什么拿出这个合同,这是因为后来你交付不了,我后来改到那个场地,9月25日那个合同到期,你们现场人员9月26日让我进场,这就说明9月 26日之前不能交付,一直拖到10月26日,你们签字,至今补充协议原件没有给我,怎么能证明房屋交付 哪?补充协议没给我,当然我不可能开业。为什么要给我换地方,我原来地方的租金20.1元,现在铺位99.33元,比原来的位置好了四倍多。你们世纪联华补偿什么?我不需要你们补偿。你们签外国人的名,合同上签字应当真名实姓,那个外国人是谁?这不明显是欺诈吗?对方说那个英文单词念'猪'我认为不念‘猪’我钱交齐后,合同确8月份才交给我,合同上有我的签字,你们专有的证据都不提供。进户设施验收表漏洞百出,我那时候进户,他们不批,9月25日说圣梦把场地倒出来,让我进场,说批了,但进户设施验收表一直没给我,那也没有我签字。我在场地装修时,你们默认了。这个装修问题,当时闹了很多毛病,为什么给我调换部位,就是因为原铺位不能装修,柱子还是小事呢?装修就放着呗!整个场地都不能装修,我还能要柱子吗?所以那个时候我没提柱子的事。庭审时说话要讲证据,原来庭审你提了六个证据,后来提了两个判决,没有一条证实房子交付了。合同第二条第三款有明确约定,这是交付房屋房屋的一切认定,这里不仅只是交房子,还包括水,电,空调,合法证件以便我办理执照,就一句话你们提供房屋交付的条。我把我的证据交上去了质证一下不质证的,按对方没有质证能力。我为什么今天交这个新证据,因为这个案子交到中法两个多月了,周四告诉我今天开庭,我找人没时间,证据看不了。现在有证据目录,还有庭审笔录,原审没有按照证据说话。补充协议没问题,就算房屋交付了,所以判决都建立在空中楼阁,真交付了,就一句话的事呀?说这些都是废话,交付应当有叫夫人吧?那天交的?地点在那儿?申请人,验收员,招商经理李尚坤,店长都有签字我进场,我们小家小业,没办法了只得跟你们打官司了。”
审:“如有遗漏的内容,三日之内提交书面材料。”
法庭调解
审:“因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诉讼代理,故本庭不再主持调解,休庭,双方阅示笔录,签字。”
因书记员记录驴唇不对马嘴齐忠臣拒绝签字;
世纪联华代理律师看都没看就把字签了;说明什么?
附 ; (2007)哈民一终字第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忠臣,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开关厂技术员,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霁虹街1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世纪联华胜达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93号。
法定代表人张琳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云婷,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齐忠臣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07)里民三初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2月24 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上诉人齐忠臣,被上诉人哈尔滨世纪联华胜达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云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7日,被告拟租用原告的铺位,并于当日向原告交纳了2006年7月20日至2007年1月19日的租金25002元,管理费600元。当月2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原告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93号五层,使用面积207.36平方米的商业铺位场地(编号为五层中厅)出租给被告开展经营活动,该铺位仅作为乒乓球,健身项目使用;租赁期限为2006年7月20日至2008年7月19日,首年月租金为4167元,次年递增10%;被告对经营铺位的装修设计方案须报原告审核,原告审核通过后方可施工;如被告拖欠租金或管理费达七天,原告可以提前终止合同,收回铺位。租赁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就被告租用的店铺范围内的中厅柱子被张贴广告、毗邻处有其他业户经营乒乓球项目以及铺位装修设计方案等问题产生纠纷。为此,双方于2006年10月16日又签订《关于调整经营位置的补充协议》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同意原告将被告现在位置五层中厅铺位、面积207.36平方米,调整时间自2006年10月13日起,租金保持不变,终止日期与原合同约定一致;本补充协议仅涉及铺位调整事宜,其他条款仍按照原合同继续执行。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将五层W3号及中厅W3-1铺位交付被告经营。2006年11月8日,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及要求原告赔偿违约金。本院作出(2007)里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关于调整经营位置的补充协议》是有效合同,原告未有违约行为,并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2007前1月19日后,被告以原告违约为由,拒绝交纳下半年租金。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店铺租赁合同》及《关于调整经营位置的补充协议》是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约定交纳下半年租金,已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关系及报告从租赁的铺位迁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有欺诈、违约行为,为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判决: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及《关于调整经营位置的补充协议》;二、被告于被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93号五层W3及中厅W3-1号铺位迁出。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有被告负担。宣判后,原审被告齐忠臣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被上诉人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合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2007)里民一初字66号民事判决及中院(2007)哈民四终字495号判决已经明确了上诉人增加的两个问题,证实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约定的铺位,关于住址问题也已认定。上诉人对此两个问题在本诉中提出,我们不再提供证据加以反驳。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提供10份证据,1、合同书一份2、补充协议一份。3、道理民三初字第2019号判决一份。4哈民四终字495号判决书。 5、(2007)里民一初66号判决书。6、2007年8月2日开庭笔录一份。7、9月17日开庭笔录。8、3月20日开庭笔录。9、2006年12月 15日开庭笔录一份。10、胜达房地产公司与上海世纪联华签订的补充协议一份,证明哈尔滨世纪联华与上海世纪联华实际是一家,以上全部证据证明三份判决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认为,不是新证据不予质证。
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租赁合同》及《关于调整经营位置的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按合同约定履行。而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店铺下半年租金,上诉人属违约行为。关于上诉人在上诉中所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终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们共和国诉讼法》地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审案件受理费100原,有上诉人齐忠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国良 审判员;文继阳 代理审判员;安红霞 书记员;于波
2008年1月14日
sstttcn - 2008-7-19 15:42:13
竟猜本案判决结果 与最后判决最接近的奖励一万
一句话即可审清问明的案子因何审二年
申诉人;齐忠臣 电 话; 13704802882
身份证:230503641008005
本案卷宗材料及黑心法官庭审录音证据 在 [url]www.ssttt.cn[/url] 网站 审审他她它 网站
世纪联华案是一句话即可审清问明的简易民事案件 ,法院适用的也是简易程序,争议的焦点就是房屋是否交付,到如今,世纪联华就连交付房屋的负责人或当事人是谁都回答不上,何谈交付哪?你世纪联华难道没人了吗?哪怕你世纪联华有个鬼,敢出来说,是他和我办理的房屋交付,我也不算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可惜连鬼,连空气都没有啊!难道这样的交付,还不算是纯粹的凭空捏造吗?
本案合同2006年7月20日生效,此时房屋必须交付本人使用。而直至2006年9月26日,合同生效两个多月这段时间,世纪联华却没有丝毫证据,能够证明房屋已交付使用。可法官凭什么证据就判定房屋已交付呢?难道就凭世纪联华的律师在庭审中的信口胡说吗?其律师在庭审中胡编乱造,信口开河 而且编造的交付时间 ,在庭审中也一改再改,一副无理狡辩嘴脸,如果不是法官腐败,又怎么会相信其信口开河,胡说八道的鬼话呢?
况且还有更为确凿的证据,白纸黑字,不容置疑,本案双方在合同第二条,第三款及附件三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要有接收方的书面确认。本人没有在双方约定的交付确认书上签字认可,这就直接证明了房屋并没有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还有比这更简单的道理吗?法院既然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又没有宣布上述条款违法,那么交付确认的条款就应该依法得到执行。对此问题,本人在庭审中说的一清二楚,而法官在判决中不置可否,故意规避。这不是明目张胆的徇私舞弊,公然枉法裁判吗?
世纪联华为何拒绝将双方鉴定的补充协议交给对方?用意何在?需要说明的是此补充协议,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补充协议,而是推翻了原合同主体,(场地,房屋更换了),完全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的赔偿协议,确定了利用房屋租赁差价,赔偿本人经济损失原则、目的。赔偿的数额约为36万元。世纪联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把补充协议交给对方,等于没在书面上落实双方商定的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纯属居心叵测,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不管你的交付多么完美无缺,对方都不能放心使用。像世纪联华这样的大企业,怎会不明白这个道理呢?所以这就是故意 或恶意侵权行为。除了为此承担一切后果,还有其他说法吗?
争议的房屋中间柱子被他人占用的问题。世纪联华在一审开庭中竟然冒出三种说法:(1)柱子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并提供现在照片为证,(2)在庭审中无法抵赖的情况下,又被迫改口承认,柱子在2006年11月10日前有人占用,日后无从占用。(3)柱子被占用是经上诉人同意的与她无关。,如此自相矛盾的狡辩,可谓不打自招。由此可以认定柱子被占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并且,作为负责任的法官,应该追究到底是世纪联华人在作伪证呢?还是律师自己编造的伪证呢?本人一再追究律师及世纪联华作伪证的责任,法官不但不追究,还当庭为律师及世纪联华辩解。说照片及庭审上说的话不算证据,其行为不算作伪证。难道法庭是信口雌黄、胡说八道的地方?真是岂有此理!而法院判决时对柱子被占用一事,竟称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不就是明目张胆地歪曲事实,枉法裁判吗?
另一个十分清楚的事实是, 世纪联华在招商中,宣传其是外资、独资企业,此事世纪联华的业户都知道。如果不是谎称外资企业,怎么会在签订合同中,在法人签字一栏冒充洋人,伪造外国人的英文签名。如今世纪联华拒绝说明法人签名的英文含义,也不明确回答是不是其法人张琳琳的名字?还是外国人的名字?这不是直到今日还在欺骗吗? 法律有明文规定合同签名需真名实姓,这还用我来教法官大人或世纪联华吗?。因此世纪联华欺诈行为铁证如山.法院对此铁的事实,有的法官在庭审当中为世纪联华辩解说;‘什么签名都与本案无关’。对欺诈行为不予认定,有的连问都不问,装聋作哑。如此故意规避,你想想,还有什么道理能在法庭说清吗?
以上事实只要庭审内容有所涉及,就无法作出徇私枉的判决,法官王刚在庭审中对上述内容有所涉及,竟因无法作出徇私枉法的判决而辩解说是他审错了。并损毁了庭审笔录。法院又重新更换法官,重新审理。最后才导致四次枉法裁判的产生。同时也创造了一项新的世界纪录,即庭审问话最少世界纪录(不知我是否有权申请此吉尼斯世界纪录)。在第六此开庭审理中,法官连说带问只用了七句话,内容如下:一、‘审:“请上诉人宣读上诉状。”二、审:“请被上诉人答辩。”三、审:“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四、审:“被上诉人进行质证。”五、审:“被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六、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七、审:“对于上诉人向本庭提供的证据因不属于新证据,带合议庭合议是予以参考。” 就再无问话了,比机器人问话还简单,难道还有比这问话更少的庭审吗?关键是关于案件实质核心问题只字不提,这难道不是世界之最吗?
为何本案最后审理只有如此简短的问讯呢?案情简单只是次要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官要想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对此案重点核心问题就必须一句不审,一句不问。才能达到颠倒黑白的目的。本案法官把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最后陈述的权利都全剥夺了。 还让当事人爱那告那告,像泼妇一般,明目张胆。蔑视法律的气焰嚣张到了极点。如此审案我第一次看见,以前也从没听说,我想这也是新中国之最,不知道是不是世界之最。
为什么说法官黑心!若因案情复杂、是非难辨、法律定义模糊等,尚可理解。可是此案案情简单明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官为了贪赃枉法,竟然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每一次庭审都不让本人问话,对方必须回答的话,法官更是不审不问,法院的每一次庭审都是在本人没有说完的情况下,强行闭庭的,一听庭审录音便真相大白。而书记员的庭审笔录却故意伪造符合法定程序的假象,本人没有说过的话恶意添加,世纪联华回答不上的,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情节,却故意漏记。面对这种恶意犯罪行为,庭长、院长却说‘别人说与不说你管他干什么玩意儿’。可见何止是官官相护,而是互相包庇,共同犯罪。由此看来,法院已成腐败的屠宰场,人民的书记员就是 操刀的刽子手。他们最常用的辩解的话就是“谁也不能把庭审过程全记录下来”其实这句话是不折不扣无理狡辩。为什么这么说?一是因为,诉讼法上明确要求书记员要把庭审中发生的事情全程记录下来。二是因为,要想把庭审全过程完全记录下来。是件非常简单的事,一只录音笔或mp3就完全可以解决问题事。中国那个法院办不到?把录音内容整理好,中学生即可做到,还用什么别的高级人才吗?另外这也是庭审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最直接,最有利,也最科学的证据,也无须当事人签字。当然对想徇私舞弊 弄虚做假庭审人员及妄图损人利己的当事人是悬在其头上最可怕的上方宝剑。为此,最高法院早已号召有录音录像能力的法院要开通录音录象系统,那么法院没有这笔资金吗?非也!哈尔滨所有法院现成的录音录象设备在那闲置不用,当事人反复请求录音录象他们无理拒绝,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徇私舞弊 弄虚做假,要让徇私舞弊 弄虚做假的枉法庭审无从查证,对违法犯罪的审判人员无法追究。幸亏我为这些恶意枉法的庭审人员准备了一只能录音的笔。真实的记录下了他们的罪证。详情请看本人为此案专门设置个网站;[url]www.ssttt.cn[/url] 审审他她它
本案法庭人员并非对法律法规认识不清,也不只是混淆是非,指鹿为马。而是恶意的颠倒黑白,目无王法已到了极点!若不贪赃受贿,唯利是图,能有这样的行为表现吗?
本是五分钟就能审清问明案件,法院为掩盖事实真相,六次开庭审理,反反复复,下达四次枉法裁判,至使当事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如今将近两年时间,我所遇到的二十多位法官,书记员,庭长,院长及人民陪审员,无一人有正义感。无一人有责任心。是我倒霉而没有遇见公正的法官?还是哈尔滨就根本没有公正的法官?现在,我只有申诉一条路可走,最令我担心的是,即使我有天大的理由证据,若在遇上贪赃枉法的法官,还不是任其宰割吗?一目了然,铁证如山的案件,竟然是如今这样的结局。法庭还有公平正义可言吗?我不知道正义在哪里,但我仍然相信,正义终究也必将战胜邪恶。
最后,希望有正义感的人能在百忙中关注此案,广泛发表意见。更希望有关领导行驶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利,拨乱反正,惩恶扬善,匡扶正义。
四份枉法裁判案号如下;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诀书 (2007)里民一初字第66号 2007年1月15日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决书 民事判诀书 (20 07年5月29日 07)哈民四终字495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诀书 (2007)里民三初字第2019号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决书 民事判诀书 (2007)哈民一终字第223号
申诉人:齐忠臣
电 话:13704802882
身份证:230503641008005
本案卷宗材料及黑心法官庭审录音证据 在 [url]www.ssttt.cn[/url] 网站 审审他她它 网站
以下是涉及此案庭审的法庭人员名单:
哈尔滨道里区法院法官:赵德成、王 刚、原 静
书 记 员:孙晓雯、郝丽杰、邓 蕊
人民陪审员:吕嘉彦、陈德祥
哈尔滨市法院二审法官:于显春、王笑宇、李 娜
赵国良、文继阳、安红霞
书记员:宋彦辉、于 波
本案正在走申诉程序,最后结果会在法律论坛揭晓。
sstttcn - 2008-7-19 16:51:12
竟猜本案判决结果 与最后判决最接近的奖励一万
一句话即可审清问明的案子因何审二年
申诉人;齐忠臣 电 话; 13704802882
身份证:230503641008005
本案卷宗材料及黑心法官庭审录音证据 在 [url]www.ssttt.cn[/url] 网站 审审他她它 网站
世纪联华案是一句话即可审清问明的简易民事案件 ,法院适用的也是简易程序,争议的焦点就是房屋是否交付,到如今,世纪联华就连交付房屋的负责人或当事人是谁都回答不上,何谈交付哪?你世纪联华难道没人了吗?哪怕你世纪联华有个鬼,敢出来说,是他和我办理的房屋交付,我也不算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可惜连鬼,连空气都没有啊!难道这样的交付,还不算是纯粹的凭空捏造吗?
本案合同2006年7月20日生效,此时房屋必须交付本人使用。而直至2006年9月26日,合同生效两个多月这段时间,世纪联华却没有丝毫证据,能够证明房屋已交付使用。可法官凭什么证据就判定房屋已交付呢?难道就凭世纪联华的律师在庭审中的信口胡说吗?其律师在庭审中胡编乱造,信口开河 而且编造的交付时间 ,在庭审中也一改再改,一副无理狡辩嘴脸,如果不是法官腐败,又怎么会相信其信口开河,胡说八道的鬼话呢?
况且还有更为确凿的证据,白纸黑字,不容置疑,本案双方在合同第二条,第三款及附件三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要有接收方的书面确认。本人没有在双方约定的交付确认书上签字认可,这就直接证明了房屋并没有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还有比这更简单的道理吗?法院既然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又没有宣布上述条款违法,那么交付确认的条款就应该依法得到执行。对此问题,本人在庭审中说的一清二楚,而法官在判决中不置可否,故意规避。这不是明目张胆的徇私舞弊,公然枉法裁判吗?
世纪联华为何拒绝将双方鉴定的补充协议交给对方?用意何在?需要说明的是此补充协议,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补充协议,而是推翻了原合同主体,(场地,房屋更换了),完全形成了一个新的合同的赔偿协议,确定了利用房屋租赁差价,赔偿本人经济损失原则、目的。赔偿的数额约为36万元。世纪联华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把补充协议交给对方,等于没在书面上落实双方商定的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纯属居心叵测,有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不管你的交付多么完美无缺,对方都不能放心使用。像世纪联华这样的大企业,怎会不明白这个道理呢?所以这就是故意 或恶意侵权行为。除了为此承担一切后果,还有其他说法吗?
争议的房屋中间柱子被他人占用的问题。世纪联华在一审开庭中竟然冒出三种说法:(1)柱子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并提供现在照片为证,(2)在庭审中无法抵赖的情况下,又被迫改口承认,柱子在2006年11月10日前有人占用,日后无从占用。(3)柱子被占用是经上诉人同意的与她无关。,如此自相矛盾的狡辩,可谓不打自招。由此可以认定柱子被占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并且,作为负责任的法官,应该追究到底是世纪联华人在作伪证呢?还是律师自己编造的伪证呢?本人一再追究律师及世纪联华作伪证的责任,法官不但不追究,还当庭为律师及世纪联华辩解。说照片及庭审上说的话不算证据,其行为不算作伪证。难道法庭是信口雌黄、胡说八道的地方?真是岂有此理!而法院判决时对柱子被占用一事,竟称没有充分的证据加以认定,不就是明目张胆地歪曲事实,枉法裁判吗?
另一个十分清楚的事实是, 世纪联华在招商中,宣传其是外资、独资企业,此事世纪联华的业户都知道。如果不是谎称外资企业,怎么会在签订合同中,在法人签字一栏冒充洋人,伪造外国人的英文签名。如今世纪联华拒绝说明法人签名的英文含义,也不明确回答是不是其法人张琳琳的名字?还是外国人的名字?这不是直到今日还在欺骗吗? 法律有明文规定合同签名需真名实姓,这还用我来教法官大人或世纪联华吗?。因此世纪联华欺诈行为铁证如山.法院对此铁的事实,有的法官在庭审当中为世纪联华辩解说;‘什么签名都与本案无关’。对欺诈行为不予认定,有的连问都不问,装聋作哑。如此故意规避,你想想,还有什么道理能在法庭说清吗?
以上事实只要庭审内容有所涉及,就无法作出徇私枉的判决,法官王刚在庭审中对上述内容有所涉及,竟因无法作出徇私枉法的判决而辩解说是他审错了。并损毁了庭审笔录。法院又重新更换法官,重新审理。最后才导致四次枉法裁判的产生。同时也创造了一项新的世界纪录,即庭审问话最少世界纪录(不知我是否有权申请此吉尼斯世界纪录)。在第六此开庭审理中,法官连说带问只用了七句话,内容如下:一、‘审:“请上诉人宣读上诉状。”二、审:“请被上诉人答辩。”三、审:“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四、审:“被上诉人进行质证。”五、审:“被上诉人是否有新的证据提供。”六、审:“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七、审:“对于上诉人向本庭提供的证据因不属于新证据,带合议庭合议是予以参考。” 就再无问话了,比机器人问话还简单,难道还有比这问话更少的庭审吗?关键是关于案件实质核心问题只字不提,这难道不是世界之最吗?
为何本案最后审理只有如此简短的问讯呢?案情简单只是次要原因。更重要的原因是,法官要想收受贿赂,枉法裁判,对此案重点核心问题就必须一句不审,一句不问。才能达到颠倒黑白的目的。本案法官把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最后陈述的权利都全剥夺了。 还让当事人爱那告那告,像泼妇一般,明目张胆。蔑视法律的气焰嚣张到了极点。如此审案我第一次看见,以前也从没听说,我想这也是新中国之最,不知道是不是世界之最。
为什么说法官黑心!若因案情复杂、是非难辨、法律定义模糊等,尚可理解。可是此案案情简单明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官为了贪赃枉法,竟然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每一次庭审都不让本人问话,对方必须回答的话,法官更是不审不问,法院的每一次庭审都是在本人没有说完的情况下,强行闭庭的,一听庭审录音便真相大白。而书记员的庭审笔录却故意伪造符合法定程序的假象,本人没有说过的话恶意添加,世纪联华回答不上的,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情节,却故意漏记。面对这种恶意犯罪行为,庭长、院长却说‘别人说与不说你管他干什么玩意儿’。可见何止是官官相护,而是互相包庇,共同犯罪。由此看来,法院已成腐败的屠宰场,人民的书记员就是 操刀的刽子手。他们最常用的辩解的话就是“谁也不能把庭审过程全记录下来”其实这句话是不折不扣无理狡辩。为什么这么说?一是因为,诉讼法上明确要求书记员要把庭审中发生的事情全程记录下来。二是因为,要想把庭审全过程完全记录下来。是件非常简单的事,一只录音笔或mp3就完全可以解决问题事。中国那个法院办不到?把录音内容整理好,中学生即可做到,还用什么别的高级人才吗?另外这也是庭审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所作所为最直接,最有利,也最科学的证据,也无须当事人签字。当然对想徇私舞弊 弄虚做假庭审人员及妄图损人利己的当事人是悬在其头上最可怕的上方宝剑。为此,最高法院早已号召有录音录像能力的法院要开通录音录象系统,那么法院没有这笔资金吗?非也!哈尔滨所有法院现成的录音录象设备在那闲置不用,当事人反复请求录音录象他们无理拒绝,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徇私舞弊 弄虚做假,要让徇私舞弊 弄虚做假的枉法庭审无从查证,对违法犯罪的审判人员无法追究。幸亏我为这些恶意枉法的庭审人员准备了一只能录音的笔。真实的记录下了他们的罪证。详情请看本人为此案专门设置个网站;[url]www.ssttt.cn[/url] 审审他她它
本案法庭人员并非对法律法规认识不清,也不只是混淆是非,指鹿为马。而是恶意的颠倒黑白,目无王法已到了极点!若不贪赃受贿,唯利是图,能有这样的行为表现吗?
本是五分钟就能审清问明案件,法院为掩盖事实真相,六次开庭审理,反反复复,下达四次枉法裁判,至使当事人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也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如今将近两年时间,我所遇到的二十多位法官,书记员,庭长,院长及人民陪审员,无一人有正义感。无一人有责任心。是我倒霉而没有遇见公正的法官?还是哈尔滨就根本没有公正的法官?现在,我只有申诉一条路可走,最令我担心的是,即使我有天大的理由证据,若在遇上贪赃枉法的法官,还不是任其宰割吗?一目了然,铁证如山的案件,竟然是如今这样的结局。法庭还有公平正义可言吗?我不知道正义在哪里,但我仍然相信,正义终究也必将战胜邪恶。
最后,希望有正义感的人能在百忙中关注此案,广泛发表意见。更希望有关领导行驶人民赋予你们的权利,拨乱反正,惩恶扬善,匡扶正义。
四份枉法裁判案号如下;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诀书 (2007)里民一初字第66号 2007年1月15日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决书 民事判诀书 (20 07年5月29日 07)哈民四终字495号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诀书 (2007)里民三初字第2019号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判决书 民事判诀书 (2007)哈民一终字第223号
申诉人:齐忠臣
电 话:13704802882
身份证:230503641008005
本案卷宗材料及黑心法官庭审录音证据 在 [url]www.ssttt.cn[/url] 网站 审审他她它 网站
以下是涉及此案庭审的法庭人员名单:
哈尔滨道里区法院法官:赵德成、王 刚、原 静
书 记 员:孙晓雯、郝丽杰、邓 蕊
人民陪审员:吕嘉彦、陈德祥
哈尔滨市法院二审法官:于显春、王笑宇、李 娜
赵国良、文继阳、安红霞
书记员:宋彦辉、于 波
本案正在走申诉程序,最后结果会在法律论坛揭晓。